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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助推动力的安装和工作 助推动力装置及其安装必须符合Ⅱ(g)(1)和(2)
的规定。
(1) 助推动力装置及其安装不得对飞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2) 助推动力装置及其操纵机构的工作必须已证明是安全可靠的。
附录F
【第Ⅰ部分】 【表明符合§25.853或§25.855的试验准则和程序】
【(a) 材料试验准则:
【(1) 载有机组或旅客的内舱
【(i) 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橱柜壁板、结构地板的铺面,以及用于
制造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附录
第Ⅰ部分的适用部分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毫
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
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ii) 地板覆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罩布)、座椅垫、衬垫、有涂层织物(装
饰性和非装饰性的)、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物及绝缘表层、空
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B级和E级货舱或行李舱衬垫、B、C、D或E级货舱或行李
舱地板、隔绝毯、货物覆罩和透明罩、模塑和热成形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
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下面(iv)规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本附录第Ⅰ部分的适用
部分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
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
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秒。
【(iii) 电影胶片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认可的标准。如果胶片移动
要通过导管,则导管必须满足本附录第Ⅰ部分(a)(1)(ii)的要求。
【(iv) 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示、整个或部分用弹性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
装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系留设备,包
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或机组舱内者,在按本附录的适用部分进行水平
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率不得超过64毫米/分(2.5英寸/分)。
【(v) 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及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件(如旋钮、手柄、滚轮、紧
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附录第Ⅰ部分的(a)(1)
(i)、(ii)、(iii)或(iv)项未作规定的项目的材料,在按本附录的适用部分进
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燃烧率不得超过102毫米/分(4英寸/分)。
【(2) 不载机组或旅客的货舱和行李舱
【(i) 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内的隔热和隔音层(包括包覆层)必须用满足本附录第Ⅰ部
分(a)(1)(ii)要求的材料制成。
【(ii) §25.857定义的B级或E级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有同飞机结构分开的
衬垫(连接点除外),其制作材料必须符合本附录第Ⅰ部分(a)(1)(ii)的要求。此外,
这类衬垫必须经受45度试验,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后,火焰均不得烧穿(穿透过)材料。
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10秒。
(iii) §25.857定义的B、C、D或E级货舱或行李舱,必须有同飞机结
构分开的地板(连接点除外),其制作材料必须符合本附录第Ⅰ部分(a)(1)(ii)的要
求。这类地板必须经受45度试验,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后,火焰不得烧穿(穿透过)材
料。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10秒。
【(iv) 隔绝毯和货物防护罩,必须用符合本附录第Ⅰ部分(a)(1)(ii)要求
的材料制作。每个货舱和行李舱用的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和集装板)必须用符合
本附录第Ⅰ部分(a)(1)(v)要求的材料制作。
【(3) 电气系统部件 装于机身任何区域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层,在按本附录第Ⅰ部
分规定进行60度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76毫米(3英寸),移开
火源后的平均燃烧时间不得超过30秒。试样的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燃烧的时间平均不得超
过3秒。】
【(b) 试验程序】
【(1)】 预处理 试样必须置于21±2.8℃(70±5°F)和50%±5%相
对湿度的环境下,直到水分达到平衡或放置24小时。【每个试样在送入火焰之前必须保持在
预处理环境内。】
【(2)】 试样形态 除了制造电线和电缆的绝缘层以及小零件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都
必须从装机制品上切下一块或用模拟切块的试样(例如从板材上切下的试样或制品的模拟件)
进行试验。试样可以从制品的任何部位上切取,但制成的整体件(如夹层板件)不得分解后
试验。【但是,除以下所述情况外,试件的厚度不得超过须鉴定的飞机所使用的最小厚度。厚
的泡沫件,例如座椅垫,其试样厚度必须为12.7毫米(1/2英寸)。必须满足本附录第
Ⅰ部分(a)(1)(v)要求的材料试样厚度,不得超过3.2毫米(1/8英寸)。电线和
电缆试样规格必须与飞机所用的相同。对于织物,经纬两个方向都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最严
重的易燃方向。试样必须夹在金属框架内。进行本附录第Ⅰ部分(b)(4)规定的垂直试验
时,应使试样的两条长边和上边夹紧;进行本附录第Ⅰ部分(b)(5)规定的水平试验时,
应使两条长边和离火焰远的一边夹紧。试样的暴露面积必须至少宽50.8毫米(2英寸),
长305毫米(12英寸),除非飞机上的实际使用件小于上述尺寸。试样施加燃烧器火焰的
边缘不得有涂饰或保护,但必须代表装机材料或零件的真实横截面。进行本附录第Ⅰ部分(b)
(6)规定的45度试验时,试样的四边都必须夹紧在金属框架内,其暴露面积至少为20
3毫米×203毫米(8英寸×8英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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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