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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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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台发动机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
位置。
(d) 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 每个应急操纵器件(包括应急放油操纵器件和液流切断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
(2)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则必须对§25.729(e)所要求的每个目视指
示器作出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当机轮锁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极限位置时驾驶员能够判明。
§25.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
(a) 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
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的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但设计用来存放重量不超过
9公斤(20磅)的随身物品的座席下空间不必设置装载限制标牌。
(b) 【动力装置液体加注口】采用以下规定:
(1) 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i) “燃油”字样;
(ii) 最低燃油品级(对活塞发动机);
(iii) 许用燃油牌号(对涡轮发动机);
(iv) 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 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3)在加力液加注口口盖上或其近旁必须有标出所要求的液体的标记。】
(c) 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标牌必须满足§25.811的要求。
(d) 门 通往任一所需应急出口的必经之门必须有合适的标牌,说明在起飞和着陆
时该门必须闩在打开的位置。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561 安全设备
(a) 每个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安全设备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
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 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其它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隔间,必须相应作
出标记。
(c) 存放所需应急设备的设施必须有醒目的标记,以识别其中存放的设备并便于取
用。
(d) 每个救生筏必须有标记明显的使用说明。
(e) 经批准的救生设备必须有识别标记,且必须标出其使用方法。
§25.1563 空速标牌
必须在每个驾驶员的清晰视界内安装标有襟翼在起飞、进场和着陆位置时最大空速的标
牌。
飞机飞行手册
§25.1581 总则
(a) 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飞机提供飞机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25.1583至§25.1587要求的资料;
(2) 由于设计、使用或操作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3) 任何为了符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关噪声规定要求而确定的限制、程序或其它
数据。】
(b) 经批准的资料 §25.1583至§25.1587所列适用于该飞机的飞
行手册每一部分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
中未经批准部分分开。
(c) 〔备用〕
(d)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飞机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583 使用限制
(a) 空速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空速限制和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它空速限制:
(1) 最大使用限制速度VMO/MMO,并需说明:“除经批准在试飞或驾驶员训练飞行
中可使用更大的速度外,在任何飞行状态(爬升、巡航或下降)下,均不得故意超越该速度
限制”;
(2) 如果空速限制取决于压缩性效应。则需提供对该效应的说明和资料(关于该效
应的征兆、飞机可能出现的反应以及荐用的改出程度);
(3) 机动速度VA ,并需说明:“方向舵和副翼操纵器件作全行程操纵,以及在使用
接近失速的迎角作机动时,均应限制飞行速度低于此值”;
(4) 襟翼展态速度VFE 以及与之相应的襟翼位置和发动机功率(推力);
(5) 起落架收放速度,以及按§25.1515(a)解释这些速度的说明;
(6) 起落架伸态速度VLE(如大于VLO),并需说明:“该速度为起落架放下后飞机
能安全飞行的最大速度”。
(b) 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 §25.1521【和§25.1522】要求的限制;
(2) 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 按§25.1549至§25.1553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必需的资料。
(c) 重量和载重分布 在飞机飞行手册中必须提供§25.25和§25.27所
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所有下列资料必须列入飞机飞行手册内,或列入飞机飞行手册引用
的单独的重量、平衡控制与装载文件内:
(1) 飞机的状态和根据§25.29规定计入空重的项目;
(2) 必需的装载说明,以保证飞机装载在其重量和重心限制以内,并且在飞行中保
持装载不超出此限制;
(3) 相应于每个重心范围的重量和装载程度的限制(如果申请多个重心范围的合格
审定)。
(d) 飞行机组 必须提供按§25.1523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 运行类型 必须提供按§25.1525经批准的运行类型。
(f) 高度 必须提供按【§25.1527制定的高度。】
(g) 〔备用〕
(h) 附加使用限制 必须提供按§25.1533制定的使用限制。
(i)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必须提供以加速度(g)表示的并证明结构符合要求的
正机动限制载荷系数。】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585 使用程序
(a) 必须提供有关飞机正常运行(包括发动机起动和暖机,滑行、襟翼、起落架和
自动驾驶仪的操作)特点的资料和说明,以及对下列情况的荐用程序:
(1) 发动机失效(包括各种最小速度、配平、其余发动机的运转和襟翼的操作);
(2) 飞行中停止螺旋桨转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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