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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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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或其它规定限制而不会在正常工作期间超过的参数,则不必制定限制值。
【(c) 涡轮发动机装置 对涡轮发动机装置,必须制定与下列参数有关的使用限制:
【(1) 在下述功率下的发动机马力、扭矩或推力、转速、燃气温度和持续时间:
【(i) 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加力或非加力工作状态);
【(ii) 起飞功率或推力(根据适用情况,相应于加力或非加力工作状态);
【(2) 燃油牌号或规格;
【(3) 其限制值已定为发动机型号合格证构成部分的任一其它参数,但对于因装置的
设计或其它规定限制而不会在正常工作期间超过的参数,则不必制定限制值。
【(d) 周围温度 必须制定周围温度限制(如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
其值为按照§25.1043(b)制定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522 辅助动力装置限制
如果飞机上装有辅助动力装置,必须将为辅助动力装置制定的各项限制,包括使用类别,
规定为飞机的使用限制。
§25.1523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 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 有关机组成员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 按§25.1525所核准的运行类型。
附录D阐述了按本条要求确定最小飞行机组时采用的准则。
§25.1525 运行类型
飞机限用的运行类型按其适航审定所属类别及所装设备来制定。
§25.1527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设备的特性限制所允许运行的最大高度。
§25.1529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部附录H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
付第一架飞机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
可以是不完备的。
§25.1531 机动飞行载荷系数
必须制定载荷系数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由§25.333(b)中的机动包线确定的
正限制载荷系数。
§25.1533 附加使用限制
(a) 必须制定下列附加使用限制:
(1) 必须制定最大起飞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
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25.121(a)至(c)的起飞爬升的规定);
(2) 必须制定最大着陆重量,对于这些重量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
不同高度和周围温度下满足§25.119和§25.121【(d)】的着陆爬升和进场爬
升的规定);
(3) 必须制定最小起飞距离,对这些距离应表明飞机符合本部有关条款(包括在不
同重量、高度、温度、风分量和跑道坡度下满足§25.109和§25.113的规定)。
(b) 各种可变因素(例如高度、温度、风和跑道坡度)的极限值。均指表明飞机符
合本部有关条款的极限值。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标记和标牌
§25.1541 总则
(a) 飞机必须装有:
(1) 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 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操纵特性,为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
表标记和标牌。
(b) 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示于醒目处;
(2) 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25.1543 仪表标记:总则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使相应机组人员清晰可见。】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545 空速限制信息
§25.1583(a)所要求的空速限制信息必须为飞行机组易于辩读和理解。
§25.1547 磁航向指示器
(a) 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 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 标牌必须说明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校准。
(d) 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25.1549 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需用的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型别,符合下列要求:
(a) 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直线标
示;
(b) 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使用限
制;
(c) 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
(d) 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用红
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25.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的标记必须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1553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超过3.8升(1美加仑)和该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
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姿态下能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25.1555 操纵器件标记
(a) 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
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 每一气动力操纵器件必须按§25.677和§25.699的要求来标示。
(c) 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 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
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叉供油状态的位置;
(2) 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
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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