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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前翻倾向。此外还要求:
(1) 机轮刹车工作必须柔和,不得引起任何过度的前翻倾向;
(2) 如采用尾轮式起落架,在混凝土跑道上起飞滑跑时,必须可能在80%VS1 的
速度,维持直至推力线水平的任何姿态。
(b)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制定对起飞、滑行和着水的安全最不利的
水面条件。
§25.233 航向稳定性和操纵性
(a) 飞机在地面运行可预期的任何速度,在风速直到20节或0.2VSO(取大者,
但不必高于25节)的90°侧风中,不得有不可控制的地面打转倾向。这可在制定§25.2
37要求的90°侧风分量时予以表明。
(b) 陆上飞机在以正常着陆速度作无动力着陆中必须有满意的操纵性,而不要求特
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无需利用刹车或发动机动力来维持直线航迹。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
起进行的无动力着陆中予以表明。
(c) 飞机在滑行时必须有足够的航向操纵性。这可在结合其它试验一起进行的起飞
前滑行的过程中予以表明。
§25.235 滑行条件
当飞机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最粗糙地面上滑行时,减震机构不得损伤飞机的结构。
§25.237 风速
(a)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必须制定在干跑道上对起飞和着陆经演示是安
全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b)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有下述要求:
(1) 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起飞和着水均安全的最大
的90°侧风分量,该分量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2) 必须制定在正常运行中可合理预期的一切水面条件下往任何方向滑行均为安全
的风速,该风速必须至少是20节或0.2VSO(取大者,但不必超过25节)。
§25.239 水面喷溅特性、操纵性和稳定性
(a)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在起飞、滑行和着水期间以及本条(b)所列
条件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引起损坏或造成进水量过大的喷贱特性;
(2) 不得有危险的不可控制的海豚运动、弹跳或摇摆倾向;
(3) 辅助浮筒或翼梢浮筒、机翼翼尖、螺旋桨桨叶或其它未按承受水载荷设计的部
分不得浸入水中。
(b) 必须在下述条件下表明符合本条(a)的要求:
(1) 从平静的水面到按§25.231制定的最不利的水面条件;
(2) 水面运行时可合理预期的风速和侧风速度、水流和相应的浪涌条件;
(3) 水面运行时可合理预期的速度;
(4) 在水面上任何时刻临界发动机突然停车;
(5) 在申请审定的载重状态范围内,相应于每种运行条件的每一重量和重心位置。
(c) 在本条(b)的水面条件和相应的风的条件下,水上飞机或水陆两用飞机必须
能在发动机停车情况下漂流5分钟,必要时可借助海锚。
其它飞行要求
§25.251 振动和抖振
(a) 【飞机必须通过飞行演示在任何很可能的运行情况下,都不会发生任何妨碍继
续安全飞行的振动和抖振。
(b) 【必须通过飞行演示飞机的每一部件,在不超过VDF/MDF 的任何相应的速度
和动力条件下,不会发生过度的振动。必须使用验证过的最大速度来按§25.1505的
要求制定飞机的使用限制。】
(c) 除本条(d)的规定外,在正常飞行中,包括巡航期间的形态变化,不得存在
强烈程度足以干扰操纵飞机、引起空勤人员过度疲劳或引起结构损伤的抖振状态,在上述限
度以内的失速警告抖振是允许的。
(d) 在速度直到VMO/MMO 的直线飞行巡航形态,不得有可觉察的抖振,但失速警
告抖振必须是允许的。
(e) 【对于MD 大于0.6或最大使用高度超过7,600米(25,000英尺)
的飞机,必须按飞机申请审定的空速或马赫数、重量和高度范围,确定其巡航形态下发生可
察觉抖振的正机动载荷系数。该载荷系数、速度、高度和重量的包线必须为正常运行提供足
够的速度和载荷系数范围。可能发生的无意中对抖振边界的超越,不得导致不安全的状态。】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253 高速特性
(a) 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 必须满足下列对增速特性和速度恢复特性的要求:
(1) 很可能引起无意中增速(包括俯仰和滚转的颠倾)的运动状态和特性,必须用
配平在直至VMO/MMO 的任一很可能使用的巡航速度的飞机来模拟。这些运行状态和特性包
括突风颠倾、无意的操纵动作、相对于操纵系统摩擦来说,较低的杆力梯度、旅客的走动、
由爬升改为平飞以及由M数限制高度下降到空速限制高度。
(2) 计及有效的固有或人为速度警告发出后驾驶员作出反应的时间,必须表明在下
述条件下能够恢复到正常的姿态,并且速度降低到VMO/MMO:
(i) 不需要特别大的驾驶杆力或特殊的技巧;
(ii) 不超过VD /MD ,VDF/MDF 及各种结构限制;
(iii) 不出现会削弱驾驶员判读仪表或操纵飞机恢复正常的能力的抖振。
(3) 【飞机在不超过VMO/MMO 的任一速度配平,在直到VDF/MDF 的任一速度下,
对绕任一轴的操纵输入不得有反逆响应。飞机的俯仰、横滚或偏航的倾向必须轻微,并可用
正常驾驶技巧即刻控制。当飞机在VMO/MMO 配平后,在大于VFC/MFC 的速度下,升降舵
操纵力相对速度的关系曲线斜率不一定要稳定,但是在直到VDF/MDF 的所有速度下,必须
为推力,而且在达到VDF/MDF 时,升降舵的操纵力不得有突然或过度的减小。】
(b) 具有稳定性的最大速度 VFC/MFC VFC/MFC 是襟翼和起落架收起时,必
须满足§25.147(e)、§25.175(b)(1)、§25.177和§25.18
1要求的最大速度。该速度不得小于VMO/MMO 和VDF/MDF 的平均值,但在M数成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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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