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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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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3 应急撤离
(a) 每个有机组成员和旅客的区域,必须具有在起落架放下和收上的撞损着陆、并
考虑飞机可能着火时能迅速撤离的应急措施。
(b) 【〔备用〕】
(c) 【对客座量大于44座的飞机,必须表明其最大乘座量的乘员能在90秒钟内
在模拟的应急情况下从飞机撤离至地面,该乘座量包括申请合格审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有
关营运规定所要求的机组成员人数在内。对于这一点的符合性,必须通过按本部附录J规定
的试验准则所进行的实际演示来表明,除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认为分析与试验的结
合足以提供与实际演示所能获得的数据等同的数据资料。】
(d) 【〔备用〕】
(e) 【〔备用〕】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805 【〔删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807 【应急出口】
【(a) 型式 就本部而言,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1) Ⅰ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与地板齐平的出口,具有宽不少于610毫米(24英
寸)、高不少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
【(2) Ⅱ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1120毫米
(44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Ⅱ型出口必须是与地板齐平的出
口,但位于机翼上方者除外。在此情况下,出口在机内的跨上距离不得大于250毫米(1
0英寸),在机外的跨下距离不得大于430毫米(17英寸)。
【(3) Ⅲ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少于910毫米
(3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510毫
米(20英寸)。如果出口位于机翼上方,其机外跨下距离不得大于690毫米(27英寸)。
【(4) Ⅳ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少于660毫
米(2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位于机翼上方的矩形开口,其机内跨上距
离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机外跨下距离不大于910毫米(36英寸)。】
(5) 机腹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由客舱经过承压壳体和机身下部蒙皮的出口。此型出
口的尺寸和实际构形必须在飞机处于正常地面姿态,且起落架放下时具有至少与Ⅰ型出口同
样的撤离率;
【(6) 尾锥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由客舱经过承压壳体和承压壳体之后可打开的机身锥
体的后部出口,打开尾锥的措施必须简单明了,而且只需一个操作动作。
【(7) A型 此型应急出口是宽不少于1066毫米(42英寸)、高不少于182
9毫米(72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6出口宽度的与地板齐平的矩形开口。
【(b) 跨下距离 本条所述的跨下距离,是指该开口的底部到机身向外延伸的可用踏
脚处之间的实际距离,该踏脚处的尺寸应大到足以不需用目光和感觉探索即起作用。
【(c) 超尺寸的应急出口 大于本条规定尺寸的开口,无论是否矩形均可采用,只要
本条规定的矩形开口能内接在此开口内,而且被内接矩形开口的底部满足规定的跨上和跨下
高度要求。
【(d) 旅客应急出口 除本条(d)(3)至(d)(7)规定者外,旅客应急出口的
最少数量和型式要求如下:】
(1) 【对1至299座的客座量】
----------------------
客座量(不包括| 机身每侧的应急出口
|--------------
机组成员座位)|Ⅰ型 Ⅱ型 Ⅲ型 Ⅳ型
-------|--------------
1-9 |…… …… …… 1
10-19 |…… …… 1 ……
20-39 |…… 1 1 ……
40-79 |1 …… 1 ……
80-109 |1 …… 2 ……
110-139|2 …… 1 ……
140-179|2 …… 2 ……
----------------------
【客座量大于179座时,要求按下表增加出口:】
---------------
增加应急出口|
|允许增加的客座量
(机身每侧)|
------|--------
A型 | 110
Ⅰ型 | 45
Ⅱ型 | 40
Ⅲ型 | 35
---------------
【(2)】 客座量超过299座时,机身侧面的每个应急出口必须是A型或Ⅰ型。每一
对A型出口允许供110个客座用,每一对Ⅰ型出口允许供45个客座用;
【(3) 如果设有旅客用机腹型出口或尾锥型出口,而且飞机处于因一根或几根起落架
折断而造成的最不利出口开启条件下这些出口能提供至少与Ⅲ型出口相同的撤离率时,则可
以允许按下列规定,超越本条(d)(1)或(2)的规定限制来增加客座量:】
【(i)】 一个机腹型出口,增加12个客座;
【(ii)】 一个尾锥型出口(在承压壳体上具有宽不少于510毫米(20英寸)、高
不少于1524毫米(60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与地板齐平的开口,并
具有符合§25.809【(h)】的经批准辅助设施),增加25个客座;
【(iii)】 一个尾锥型出口(在承压壳体上的开口尺寸、跨上及跨下距离至少与Ⅲ
型应急出口相等,并且开口顶部距客舱地板的高度不少于1,420毫米(56英寸),增加
15个客座。
【(4) 在机翼相对于机身的上下位置不允许设置机翼上方出口的飞机上,必须设置一
个尺寸至少等于Ⅲ型的出口来代替本条【(d)(1)】要求的每个Ⅳ型出口;
【(5) 可以批准代替本条(d)(1)或(2)规定的其它应急出口布局,只要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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