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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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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计算本条(b)中We 所用的d值不得超过落震试验中实际达到的值。
(e) 限制惯性载荷系数n必须根据本条(b)的自由落震试验按下列公式确定:
We
n=nj --+L

式中:
nj 为落震试验中达到的载荷系数(即落震试验中所记录到的用g表示的加速度dv/
dt)加1.0;
We ,W和L的定义与落震试验所用的相同。
(f) 按本条(e)确定的n值不得超过§25.473的着陆情况所用的限制惯性
载荷系数。
§25.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a) 如果用自由落震试验来表明满足§25.723(b)规定的储备能量吸收情
况,则落震高度不得小于686毫米(27英寸)。
(b) 如果用空气筒或其它机械手段模拟飞机升力,则落震所用的重量必须等于W。
如果在自由落震试验中用一个等效减缩重量来代表飞机升力效应,则起落架必须以下列有效
重量进行落震:

We =W---
h+d
式中的符号与其它细节与§25.725(b)相同。
§25.729 收放机构
(a) 总则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1) 起落架收放机构、轮舱门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
(i) 起落架在收上位置时的飞行情况下出现的载荷;
(ii) 在直到1.6Vs1(襟翼在设计着陆重量下的进场位置)的任何空速下,起
落架收放过程中出现的摩擦载荷、惯性载荷、刹车扭矩载荷、空气载荷和陀螺载荷的组合;
陀螺载荷为机轮旋转所致,机轮边缘的线速度为1.3Vs (襟翼在设计起飞重量下的起飞
位置);
(iii) 襟翼放下情况的任何载荷系数,直到§25.345(a)中的相应规定。
(2) 起落架、收放机构和飞机结构(包括轮舱门)必须设计成能承受直到0.67
Vc 的任何速度下起落架在放下位置时出现的飞行载荷,除非在此速度下另有措施使飞机在
空中减速。
(3) 除了考虑本条(a)(1)和(2)规定的空速和载荷系数的情况外,起落架舱
门、其操纵机构和支承结构还必须根据对飞机规定的偏航机动来设计。
(b) 起落架锁 必须有可靠的措施能在空中和地面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 应急操作 必须有应急措施可在下列情况下放下起落架:
(1) 正常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 任何单个液压源、电源或等效能源的失效。
(d) 操作试验 必须通过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功能正常。
(e) 位置指示器和警告装置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必须有起落架位置指示器(以
及驱动指示器工作所需的开关)或其它手段来通知驾驶员,起落架已锁定在放下(或收上)
位置,该指示和警告手段的设计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 如果使用开关,则开关的安置及其与起落架机械系统的结合方式必须能防止在
起落架未完全放下时误示“放下和锁住”,或在起落架未完全收上时误示“收上和锁住”。开
关可安置在受实际的起落架锁闩或其等效装置驱动的部位;
(2) 【当准备着陆时如果起落架未在下位锁锁住,必须向飞行机组发出持续的或定
期重复的音响警告。】
(3) 【发出警告的时间必须足以来得及将起落架在下位锁锁住或进行复飞。】
(4) 【本条(e)(2)所要求的警告不得有容易被飞行机组操作的手动关断装置,
以免其可能因本能、无意或习惯性反应动作而关断。】
【(5) 用于发生音响警告的系统设计必须避免虚假警告或不当警告。】
【(6) 用于抑制起落架音响警告的系统,其阻止警告系统工作的失效概率必须是不大
可能的。】
(f) 轮舱内设备的保护 位于轮舱内且对于飞机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设备必须加以
保护,使之不会因下列情况而损伤:
(1) 轮胎爆破(除非表明轮胎不会因过热而爆破);
(2) 轮胎胎面松弛(除非表明由此不会引起损伤)。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731 机轮
(a) 主轮和前轮必须经批准。
(b) 每一机轮的最大静载荷额定值,不得小于如下情况对应的地面静反作用力。
(1) 设计【最大】重量;
(2) 临界重心位置。
(c) 每一机轮的最大限制载荷额定值,必须不小于按本部中适用的地面载荷要求确
定的最大径向限制载荷。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733 轮胎
(a) 当起落架轮轴上装有单个机轮和轮胎的组件时,机轮必须配以合适的轮胎,其
速度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准,且在临界条件下不会被超过,其载荷额定值应经适航当局批
准,且不会被下列载荷超过:
(1) 主轮轮胎上的载荷,【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重量)和重心位置的最临界组
合;】
(2) 前轮轮胎上的载荷,【对应于本条(b)的地面反作用力,但本条(b)(2)
和(b)(3)规定的除外。】
(b) 适用于前轮轮胎的地面反作用力如下:
(1) 轮胎上的地面静反作用力,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机坪重量)和重心位置
的最临界组合,重心处有1.0g的向下作用力,此载荷不得超过轮胎的载荷额定值;
(2) 轮胎上的地面反作用力,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着陆重量)和重心位置的
最临界组合,重心处有1.0g的向下作用力和0.31g的向前作用力。这种情况下的反
作用力必须按静力学原则分配到前轮和主轮上,此时阻力方向反作用力等于每个刹车机轮的
垂直载荷的31%(如其刹车能够产生该地面反作用力)。此前轮轮胎载荷不得超过该轮胎载
荷额定值的1.5倍;
(3) 轮胎上的地面反作用力,对应于飞机重量(直到最大机坪重量)和重心位置的
最临界组合,重心处有1.0g的向下作用力和0.20g的向前作用力。这种情况下的反
作用力必须按静力学原则分配到前轮和主轮上,此时阻力方向反作用力等于每个带刹车机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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