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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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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 |0.1356 |0.00382 |0.7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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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0.1172 |0.00343 |0.7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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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1010 |0.00307 |0.7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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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463 |0.00171 |0.62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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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1978|0.000896|0.5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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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0|0.00778|0.000436|0.4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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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性能必须对应于在特定周围大气条件、特定飞行状态和本条(b)规定的相对
湿度下的可用推进力。该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推力)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
动机功率(推力)相对应:
(1) 安装损失;
(2) 特定周围大气条件和特定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或当量推
力。
(d) 除非另有规定,申请人必须选择飞机的起飞、航路、进场和着陆形态。
(e) 飞机形态可随重量、高度和温度变化,使之适合本条(f)要求的操作程序。
(f) 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加速一停止距离、起飞飞行航迹、起飞距离和着陆距离
时,改变飞机的形态、速度、功率(推力),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g) 必须制定与§25.119和§25.121(d)中规定的条件相应的执行
中断着陆和中断进场的程序。
(h) 按本条(f)和(g)所制定的程序必须:
(1) 在飞机服役中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一贯正确地执行;
(2) 采用安全可靠的方法或装置;
(3) 计及在服役中执行这些程序时可合理预期的时间滞后。
§25.103 失速速度
(a) VS 是在下列状态下的校正失速速度,即飞机可以操纵的定常飞行的最小速度,
以节计:
(1) 在此失速速度时推力为零,或者,如果所产生的推力对失速速度没有显著影响,
则发动机处于慢车状态并收回油门;
(2) 螺旋桨桨距操纵装置(如果装有)处于符合本条(a)(1)所需位置,而该飞
机在其它方面(例如襟翼和起落架)处于使用VS 进行试验所具有的状态;
(3) 重量为以VS 作为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性能标准时采用的重量;
(4) 重心在允许的最不利位置。
(b) 失速速度VS 是用以下方式获得的最小速度:
(1) 配平飞机使其以1.2VS 至1.4VS 的速度作直线飞行。在足够高于失速
速度以保证定常飞行状态的速度上,操纵升降舵,其操纵速率使飞机的速度降低不超过每秒
1节;
(2) 满足25.203的飞行特性规定。
§25.105 起飞
(a) 必须确定在下列条件下,§25.107所述的起飞速度、§25.109所
述的加速一停止距离、§25.111所述的起飞航迹及§25.113所述的起飞距离和
起飞滑跑距离:
(1) 申请人所选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的每一重量、高度和周围温度;
(2) 所选定的起飞形态。
(b) 为确定本条所需数据而用的起飞,不得要求特殊的驾驶技巧或机敏。
(c) 起飞数据必须基于下列条件:
(1) 对于陆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整、干燥并有硬质道面的跑道;
(2) 对于水上飞机和水陆两用飞机,平静的水面;
(3) 对于滑橇式飞机,平整、干燥的雪地。
(d) 在所制定的该飞机使用限制范围内,起飞数据必须计及下列项目的使用修正因
素:
(1) 沿起飞航迹不大于名义风逆风分量的50%,和沿起飞航迹不小于名义风顺风
分量的150%;
(2) 跑道有效坡度。
§25.107 起飞速度
(a) V1 必须根据VEF 制定如下:
(1) VEF 是假定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校正空速。VEF 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但不得小
于按§25.149(e)确定的VMCG ;
(2) V1 是申请人选定的起飞决断速度,以校正空速表示。但V1 不得小于VEF 加
上在下述时间间隔内临界发动机不工作该飞机的速度增量,此时间间隔指从临界发动机失效
瞬间至驾驶员意识到该发动机失效并作出反应的瞬间,后一瞬间以驾驶员在加速一停止试验
中采取最初的减速措施为准。
(b) V2MIN,以校正空速表示,不得小于:
(1) 1.2VS ,用于:
(i) 双发和三发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发动机飞机;
(ii) 无措施使单发停车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
(2) 1.15VS ,用于:
(i) 三发以上的涡轮螺旋桨和活塞发动机飞机;
(ii) 有措施使单发停车带动力失速速度显著降低的涡轮喷气飞机;
(3) 1.1VMCA ,VMCA 按§25.149确定。
(c) V2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由申请人选定,以提供至少为§25.121(b)
所要求的爬升梯度。但V2 不得小于:
(1) V2MIN;
(2) VR 加上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高度时所获得的速度增
量(按照§25.111(c)(2))。
(d) VMU,为校正空速,在等于和高于该速度时,飞机可能安全离地并继续起飞。
VMU 速度必须在申请审定的整个推重比范围内由申请人选定。这些速度可根据自由大气数据
制定,条件是这些数据为地面起飞试验所证实。
(e) VR ,以校正空速表示,必须按照本条(e)(1)至(4)的条件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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