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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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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爬升,速度不大于1.4VS1,起落架在收起位置,襟
翼分别在:
(i) 收起位置;
(ii) 起飞位置。
(2) 无动力下滑,速度不大于1.4VS1,起落架在放下位置,襟翼分别在:
(i) 收起位置:
(ii) 放下位置,重心处于经批准以最大着陆重量着陆的最不利位置,以及经批准
与重量无关的着陆的最不利位置。
(3) 平飞,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速度从1.4VS1 至VMO/MMO,以及起落
架在放下位置,速度从1.4VS1 至VLE。
(d) 纵向、航向和横向配平 在下列状态的爬升飞行过程中,飞机必须在1.4V
S1 能维持纵向、航向和横向配平(对于横向配平,坡度不得超过5°):
(1) 临界发动机停车;
(2) 其余发动机处于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3) 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
(e)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 四发或四发以上的飞机必须在下列状态的直线飞行中
能维持配平:
(1) 按§25.123(a)为确定爬升率所要求的爬升速度、形态和功率(推力);
(2)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
(3) 在1,500米(5,000英尺)高度,双发停车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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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率至少等于0.00396VSO 米/分(0.013VSO 英尺/
分)所对应的重量,VSO 以节计。
稳定性
§25.171 总则
飞机必须按照§25.173至§25.177的规定,是纵向、航向和横向稳定的。
此外,如果试飞表明对安全运行有必要,则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条件下,要求有合适的
稳定性和操纵感觉(静稳定性)。
§25.173 纵向静稳定性
在§25.175中规定的条件下,升降舵操纵力(包括摩擦力)必须有如下的特性:
(a) 为获得并维持低于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拉力,为获得并维持高于
所规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须用推力。该特性必须在能够获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证实,但速
度不必超过对应于该形态的最大限制速度:起落架放下形态时不超过起落架收放限制速度,
襟翼放下形态时不超过襟翼收放限制速度,光洁形态时不超过VFC/MFC,并不必低于定常
不失速飞行的最小速度。
(b) 当从本条(a)规定范围内的任何速度缓慢地松除操纵力时,空速必须回复到
初始配平速度,对§25.175(a)、(c)、(d)中所规定的爬升、进场和着陆状态,
速度允差为10%,对§25.175(b)中所规定的巡航状态,速度允差为7.5%。
(c) 杆力—速度曲线的稳定的平均斜率不得低于1牛每1.3节(1公斤每13.2
节;1磅每6节)。
(d) 在本条(b)所规定的自由回复速度带内,如果不要求驾驶员特别注意,就能
回复到并维持所希望的配平速度和高度,则允许飞机不加操纵力而稳定在高于或低于所希望
的配平速度的速度。
§25.175 纵向静稳定性的演示
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a) 爬升 飞机速度在下列状态速度的85%至115%之间时,杆力—速度曲线
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
(1) 飞机配平,其条件为:
(i)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iii) 最大起飞重量;
(iv) 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
爬升期间使用限制的最大功率(推力)。
(2) 飞机配平在最佳爬升率速度,但此速度不必小于1.4VS1。
(b) 巡航 在巡航状态,必须按下列各项来表明纵向静稳定性:
(1) 起落架收起作高速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
线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回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
5%或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4VS1 和高于VFC/MFC 的速度,
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
下予以满足:
(i) 襟翼在收起位置;
(ii) 重心在最不利的位置(见§25.27);
(iii) 最大起飞重量与最大着陆重量之间最临界的重量;
(iv) 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
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见§25.1521),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过在V
MO/MMO 时所需的值;
(v) 飞机按本条(b)(1)(iv)所需的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2) 起落架收起作低速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
均必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回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
%或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4VS1 和高于本条(b)(1)规定
的速度范围中最小速度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
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i) 本条(b)(1)规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 速度等于(VMO+1.4VS1)/2平飞所需的功率(推力)。
(iii) 飞机按本条(b)(2)(ii)所需功率(推力)作平飞配平。
(3) 起落架放下巡航时,在配平速度附近的下列速度范围内,杆力—速度曲线均必
须具有稳定的斜率,该速度范围为:从自由回复速度带上下界分别扩展配平速度的15%或
50节,取大者(但该速度范围不必包括低于1.4VS1 和高于VLE 的速度,也不必包括要
求杆力超过222牛(23公斤;50磅)的速度)。上述要求必须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满足:
(i) 本条(b)(1)规定的襟翼位置,重心位置和重量;
(ii) 对于活塞发动机,75%的最大连续功率,对于涡轮发动机,由申请人选为
使用限制的最大巡航功率(推力),但此功率(推力)不必超过以VLE 平飞所需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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