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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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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VR 不得小于下列任一速度:
(i) V1 ;
(ii) 105%VMCA ;
(iii) 使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以前速度能达到V2 的某
一速度(按§25.111(c)(2)确定);
(iv) 某一速度,如果飞机在该速度以实际可行的最大抬头率抬头,得到的VLOF 将
不小于全发工作VMU 的110%,且不小于按单发停车推重比确定的VMU 的105%;
(2) 对于任何一组给定的条件(例如重量、形态和温度),必须用根据本款确定的同
一个VR 值来表明符合单发停车和全发工作两种起飞规定;
(3) 必须表明,当采用比按本条(e)(1)和(2)制定的VR 低5节的抬头速度
时,单发停车起飞距离不超过与采用所制定的VR 对应的单发停车起飞距离。起飞距离必须
按§25.113(a)(1)确定;
(4) 服役中可合理预期的对于所制定飞机起飞操作程序的偏差(如飞机抬头过度及
失配平状况),不得造成不安全的飞行特性,或使按§25.113(a)制定的预定起飞距
离显著增加。
(f) VLOF ,为飞机开始腾空时的校正空速。
§25.109 加速-停止距离
(a) 加速-停止距离是下述两种距离中的大者:
(1) 完成下述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i) 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到VEF;
(ii) 假定临界发动机在VEF 失效,飞机从VEF 加速到V1 并在达到V1 后继续加
速2秒钟;
(iii) 从本条(a)(1)(ii)规定的加速段终点到完全停止,假定临界发动
机仍不工作,并且驾驶员在达到加速段终点之前不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2) 完成下列过程所需距离之和:
(i) 全发工作情况下,飞机从滑跑始点加速至V1 ,并在达到V1 后继续加速2秒
钟;
(ii) 从本条(a)(2)(i)规定的加速段终点到完全停止,假定仍为全发工作,
并且驾驶员在达到加速段终点之前不采取任何减速措施。
(b) 可使用机轮刹车以外的手段来确定加速—停止距离,条件是这些手段:
(1) 安全可靠;
(2) 使用时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可望获得一贯的效果;
(3) 对操纵飞机不需要特殊技巧。
(c) 在加速-停止的全过程中必须保持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d) 如果加速-停止距离中含有道面特性与平整且有硬质道面的跑道有实质性差别
的安全道,其起飞数据必须考虑对于加速-停止距离的使用修正因素。该修正因素必须计及
安全道的特定道面特性和这些特性在所制定的使用限制范围内随季节气候条件(例如温度、
雨、雪和冰)的变化。
§25.111 起飞航迹
(a) 起飞航迹从起始点起延伸至下列两点中较高者: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
450米(1,500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表明符合§25.12
1(c)的速度时的一点。此外:
(1) 起飞航迹必须基于§25.101(f)规定的程序;
(2) 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VEF,临界发动机必须在该点停车,并在起飞的其余过
程中保持停车;
(3) 在达到VEF 后,飞机必须加速到V2 。
(b) 在加速到V2 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VR 的速度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
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c) 在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的过程中:
(1) 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正的;
(2) 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前必须达到V2 ,并且必须
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V2 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
为止;
(3) 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一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
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i) 1.2%,对于双发飞机;
(ii) 1.5%,对于三发飞机;
(iii) 1.7%,对于四发飞机。
(4) 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顺
桨外,不得改变飞机的形态,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推力)。
(d) 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或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如果起飞航迹由分段法
确定,则:
(1) 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形态、功率(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
的变化;
(2) 飞机的重量、形态、功率(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
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3) 该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飞机性能;
(4) 起飞航迹数据必须用若干次连续的演示起飞(直到飞机脱离地面效应而且其速
度达到稳定的一点)来校核,以确保分段综合航迹相对于连续航迹是保守的。当飞机达到等
于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
(e) 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起飞航迹可按附录E的第Ⅱ条确定。
§25.113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a) 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 沿着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
米(35英尺)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
(2)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25.111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
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
(b) 对于起飞距离中含有净空道的情况,则起飞滑跑距离为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1) 沿着按§25.111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
的水平距离,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 ,在另一点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2)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25.111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
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水平距离的115%,在一点速度达到VLOF ,在另一点飞机
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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