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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1 16:50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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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其强度不易确定;
(b) 在正常更换前,其强度在服役中很可能降低;
(c) 由于制造工艺或检验方法中的不定因素,其强度容易有显著变化。
§25.621 铸件系数
(a) 总则 在铸件质量控制所需的规定以外,还必须采用本条(b)至(d)规定
的系数、试验和检验。检验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范,除作为液压或其他流体系统零件而要进
行充压试验的铸件和不承受结构载荷的铸件外,本条(c)和(d)适用于任何结构铸件。
(b) 支承应力和支承面 本条(c)和(d)规定的铸件的支承应力和支承面,其
铸件系数按下列规定:
(1) 不论铸件采用何种检验方法,对于支承应力取用的铸件系数不必超过1.25;
(2) 当零件的支承系数大于铸件系数时,对该零件的支承面不必采用铸件系数。
(c) 关键铸件 对于其损坏将妨碍飞机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或严重伤害乘员的每一
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 每一关键铸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i) 具有不小于1.25的铸件系数;
(ii) 100%接受目视、射线和磁粉(或渗透)检验,或经批准的等效的无损检
验方法的检验。
(2) 对于铸件系数小于1.50的每项关键铸件,必须用三个铸件样品进行静力试
验并表明下列两点:
(i) 在对应于铸件系数为1.25的极限载荷作用下满足§25.305的强度要
求;
(ii) 在1.15倍限制载荷的作用下满足§25.305的变形要求。
(3) 典型的关键铸件有:结构连接接头,飞行操纵系统零件,操纵面铰链和配重连
接件,座椅、卧铺、安全带、燃油箱、滑油箱的支座和连接件以及座舱压力阀。
(d) 非关键铸件 除本条(c)规定的铸件外,对于其他铸件采用下列规定:
(1) 除本条(d)(2)和(3)规定的情况外,铸件系数和相应的检验必须符合下
表:
-----------------------------
铸 件 系 数 | 检 验
----------|------------------
等于或大于2.0 |100%目视
小于2.0大于1.5|100%目视的磁粉(或渗透)、
|或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1.25至1.50 |100%目视、磁粉(或渗透)和射线,
|或经批准的等效的无损检验方法。
-----------------------------
(2) 如果已制定质量控制程序并经批准,本条(d)(1)规定的非目视检验的铸件
百分比可以减少;
(3) 对于按照技术条件采购的铸件(该技术条件确保铸件材料的机械性能,并规定
按抽样原则从铸件上切取试件进行试验来证实这些性能),规定如下:
(i) 可以采用1.0的铸件系数;
(ii) 必须按本条(d)(1)中铸件系数为“1.25至1.50”的规定进行检
验,并按本条(c)(2)进行试验。
§25.623 支承系数
(a) 除本条(b)规定的情况外,每个有间隙(自由配合)并承受敲击或振动的零
件,必须有足够大的支承系数以计及正常的相对运动的影响。
(b) 对于规定有更大的特殊系数的零件,不必采用支承系数。
§25.625 接头系数
对于接头(用于连接两个构件的零件或端头),采用以下规定:
(a) 未经限制载荷和极限载荷试验(试验时在接头和周围结构内模拟实际应力状态)
证实其强度的接头,接头系数至少取1.15。这一系数必须用于下列各部分:
(1) 接头本体;
(2) 连接件或连接手段;
(3) 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 下列情况不必采用接头系数:
(1) 按照批准的工艺方法制成并有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的接合(如金属钣金连续接
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2) 任何采用更大特殊系数的支承面。
(c) 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
处理;
(d) 对于每个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采用§25.785(f)(3)】规定
的接头系数。
〔199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25.629 【气动弹性稳定性要求】
【(a) 总则 本条所要求的气动弹性稳定性评定包括颤振、发散、操纵反效以及任何
因结构变形引起的稳定性操纵性的过度丧失。气动弹性的评定必须包括与产生显著动态力的
任何螺旋桨或旋转装置有关的旋转模态。必须通过分析、风洞试验、地面振动试验、飞行试
验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方法来表明对本条的符合性。
【(b) 气动弹性稳定性包线 飞机必须设计成在下述气动弹性稳定性包线内的所有形
态和设计情况下,都不发生气动弹性的不稳定性:
【(1) 对于无失效、故障或不利条件的正常情况,在将VD /MD 对高度的包线上所
有点的当量空速按等马赫数和等高度两种方式各放大15%后所包围的所有高度和速度的组
合。此外,在直至VD /MD 的所有速度下,都必须有适当的稳定性余量,而且在接近VD /
MD 时,飞机的稳定性不得有大幅度的迅速减小。当所有设计高度上的MD 都小于1.0时,
放大后的包线可以限制在马赫数1.0;
【(2) 对下面§25.629(d)所述的情况,在所有经批准的高度,任何空速直
至下述两项中确定的大者:
【(i) 由§25.335(b)确定的VD /MD 包线;
【(ii) 由以下条件确定的高度—空速包线:在从海平面至1.15VC 线与等巡航
马赫数MC 线延长线交点的高度范围内,按等高度,将当量空速在VC 以上放大15%,然
后,在最低的VC /MC 交点的高度,当量空速线性变化到MC +0.05,之后,在更高
的高度直至最大飞行高度,按等高度,由MC 的0.05马赫数增量所限定的边界。
【(c) 配重 如果采用集中配重,则这些配重及其支持结构的有效性和强度必须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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