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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此外,凡是飞行中允许机组成员停留的机上每个单独隔舱(包括上下厨房)内,都必
须按照在任何运行情况下该区域内预计会有的机组成员最多人数安装防护性呼吸设备。
(b) 对于本条(a)或民用航空规章任何营运规则所要求的防护性呼吸设备,采用
下列规定:
(1) 防护性呼吸设备的设计,必须保护飞行机组在驾驶舱执勤和货舱灭火时不受烟、
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影响;
(2) 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含有下列任一种面罩:
(i) 盖住眼、鼻和嘴的面罩;
(ii) 盖住鼻、嘴的面罩,另加保护眼睛的附属设备。
(3) 使用防护性呼吸设备时,飞行机组必须能在其指定的执勤岗位上使用无线电设
备和相互通话;
(4) 防护性呼吸设备保护眼睛的部分,不得对视觉有明显的不利影响,还必须允许
佩戴矫正视力的眼镜;
(5) 在2,400米(8,000英尺)压力高度下,每分钟30升(BTPD,
即体内温度37℃,周围压力,干燥气体)呼吸分钟量时,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能向每名机
组成员持续输送15分钟用氧量。如果采用肺式供氧系统,则在21℃(70°F)和10
1,325帕(760毫米汞柱)压力下能供300升自由氧,即认为能在规定高度和分钟
量条件下持续供氧15分钟。如果采用连续供氧防护性呼吸系统(包括带有标准贮气囊的面
罩),则在2,400米(8,000英尺)时氧气流量为每分钟60升(海平面为每分钟4
5升),并且在21℃(70°F)和101,325帕(760毫米汞柱)压力下能供60
0升自由氧,即认为能在规定高度和分钟量条件下持续供氧15分钟。
(6) 防护性呼吸设备必须满足§25.1441(b)和(c)的要求。
§25.1441 氧气设备和供氧
(a) 如果申请装有补氧设备的合格审定,则该设备必须满足本条和§25.144
3至§25.1453的要求。
(b) 氧气系统本身、其使用方法以及对其它部件的影响必须均无危险性。
(c) 必须具有使机组在飞行中能迅速确定每个供氧源可用氧量的装置。
(d) 如果飞机按在12,000米(40,000英尺)以上运行申请合格审定,
则其氧气流量和氧气设备必须经过批准。
§25.1443 最小补氧流量
(a) 如果装有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连续供氧设备,则每分钟呼吸15升(BTPS,
即体内温度37℃,周围压力及饱和水气),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潮气量为700
毫升时,每一机组成员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不得小于保持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9,8
65帕(149毫米汞柱)所需的氧流量。
(b) 如果装有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肺式供氧设备,则每分钟呼吸20升(BTPS)
时,每一机组成员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座舱压力高度低于和等于10,500米(35,
000英尺)时,不得小于保持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6,265帕(122毫米汞柱)
所需的氧流量;座舱压力高度在10,500米至12,000米(35,000至40,
000英尺)之间时,不得小于保持含氧百分比为95所需的氧流量。此外,必须具有可供
机组成员选用纯氧的手段。
(c) 对于旅客和客舱服务员,在不同的座舱压力高度上每人所需的最小补氧流量,
不得小于在使用氧气设备(包括面罩)时保持下述吸气平均气管氧分压所需的氧流量:
(1) 座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米(10,000英尺)直到5,600米(1
8,500英尺),每分钟呼吸15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最大潮
气量为700毫升时,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3,332帕(100毫米汞柱);
(2) 座舱压力高度超过5,600米(18,500英尺)直至12,000米(4
0,000英尺),每分钟呼吸30升(BTPS),且(保持固定呼吸时间间隔的)潮气量
为1,100毫升时,平均气管氧分压为11,172帕(83.8毫米汞柱)。
(d) 如果装有急救供氧设备,则供每人使用的最小氧流量每分钟不得小于4升(S
TPD,即标准状态:0℃,101,325帕(760毫米汞柱),干燥气体)。然而,可
使用某种手段在任何座舱高度下将每分钟氧流量减到不少于2升(STPD),以急救用氧者
每人每分钟3升的平均氧流量为依据来确定需用氧量。
(e) 如果装有供机组成员使用的手提式氧气设备,则最小补氧流量与本条(a)或
(b)规定的相同,取适用者。
§25.1445 氧气分配系统设置的规定
(a) 当向机组和旅客均供氧时,分配系统必须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设计:
(1) 一个氧源供给值勤的飞行机组,另用单独的氧源供给旅客和其他机组成员;
(2) 共用一个氧源,但是应有设施能为值勤的飞行机组单独保留所需的最小用氧量。
(b) 手提的连续供氧式、稀释肺式或纯氧肺式供氧装置均可用来满足机组或旅客呼
吸的要求。
§25.1447 分氧装置设置的规定
如果装有分氧装置,则采用下列规定:
(a) 每一需补氧的乘员必须有各自的分氧装置,分氧装置必须设计成能盖住口鼻,
并且必须具有合适的手段将其保持在面部,飞行机组的补氧面罩必须备有使用通话器的设施;
(b)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低于和等于7,600米(25,000英尺)的合格审定,
则供每一机组成员立即使用的供氧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位于易取处,其他乘员所用的供氧
接头和分氧设备,必须设置在能够满足民用航空规章营运规则的要求来使用氧气的位置上;
(c) 如果申请运行高度超过7,600米(25,000英尺)的合格审定,则必
须有符合下列规定的分氧设备:
(1) 必须有接在供氧接头上可供每个乘员就座时立即使用的分氧装置,如果申请运
行高度超过9,000米(30,000英尺)的合格审定,则提供所需氧流量的分氧装置
必须在座舱压力高度超过4,500米(15,000英尺)之前自动送达乘员处,并且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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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R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