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民航法规 >

时间:2010-07-13 13:2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照有关国际民航组织地区空中航行会议提出并经理事会批准的建议加以补充的设施和服务(包括
卫星服务)有关的业已确定的成本。任何其他设施和服务除非应经营人要求提供,否则应排除在
外;按合同提供或由承运人自己提供的设施和服务成本,以及任何过分的修建、运营或维护支出
也不应计入。
iii) 在航空器运行的机场进近指挥阶段提供的空中航行服务成本应该单独列出;如果可能,提供的航
空气象服务成本也应该单独列出。
iv) 在提供空中航行服务时,那些具体有关民用航空并例行实施的预防性保安措施的成本,只要尚未
在与安全相关措施的范畴内予以考虑,可以纳入空中航行服务费的成本基础之中。对于国家履行
的最一般的保安职能,如一般警务、收集情报和国家安全所产生的任何成本,不应该向民用航空
收费。此外,与机场保安有关的成本不得与空中航行设施或服务所产生的保安成本合并。
v) 空中航行服务可以产生超过所有直接和间接经营成本的足够收入,从而提供合理的(纳税和支付
资本费用前的)资产回报,以促进必要的资本建设。
45. 理事会认为,在确定从用户那里收回的成本时:
7 尽管还有其他方法,《空中航行服务经济学手册》(Doc 9161 号文件)所载的会计指导原则在这一背景下可能有用。
16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
i) 各国政府考虑到当地、地区或国家得到的利益,可以选择不全部收回所有成本。
ii) 是否征收,在什么时候和在什么水平上征收空中航行服务费,一概由各国自行决定;并承认到,
世界发展中地区的国家在装配和维护空中航行服务设施筹资方面存在困难,因而尤其有理由要求
国际航空承运人通过支付使用费,帮助承担合理的那一部分服务成本。
iii) 收回所有成本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空中航行服务成本在航空用户之间的分摊
46. 理事会建议,空中航行服务成本在航空用户中的分摊应采取对所有用户一律公平的方式。在确定由国际
民用航空和使用此种设施和服务的其他用户(包括国内民用航空、国家所属的或其他免收费用的航空器和非航空
用户)各自应承担的成本比例时,应该根据健全的会计原则保证用户仅承担应该分担的成本。理事会还建议各国
取得空中航行服务的基本使用资料,包括按用户分类(即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其他)的国内和国际飞行次数,
以及其他资料,如飞行距离、航空器类型或重量,如果这些资料与成本分摊和成本回收制度有关的话。8
空中航行服务收费制度
47. 理事会建议各国确保根据以下原则建立空中航行服务收费制度:
i) 收费制度应该尽可能简单、公平;航路空中航行服务收费应该至少可在地区范围内普遍适用。收
取费用的行政管理成本不应该超过所收费用的合理比例。
ii) 征收费用不应阻碍使用安全所必需的设施和服务或引进新的助航设备和技术。国际民航组织地区
空中航行计划或国际民航组织有关地区空中航行会议经理事会批准的任何建议所规定的设施或
服务,被认为对普遍安全和效率是必不可少的。
iii) 收费应根据健全的会计原则予以决定,并且根据需要反映其他经济原则,但是这些原则必须符合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十五条和本政策文件中的其他原则。
iv) 收费制度在外国用户和具有负责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国家国籍且从事类似国际运行的用户之间
以及在两个或多个外国用户之间不得实行差别待遇。
v) 各国在其经济监督的责任范围内,应该酌情根据本国的情况,在个案的基础上,对空中航行服务
提供者实施特定形式的差别性收费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如对某些类别的用户实行
差别性收费,各国应该确保其本意、目的和提供的标准是透明的;与差别性收费相关的成本没有
直接或间接地转嫁给未从中获益的其他用户;以及,若其目的是吸引和/或留住新航班,只能在
临时的基础上予以提供。
8 关于成本分摊的指导原则载于《空中航行服务经济学手册》(Doc 9161 号文件),尽管各国可以使用其认为符合其特殊需要
的任何核算方法。
III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 17
vi) 收费制度应该考虑到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成本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有效性。收费制度的出台应该一
方面考虑到直接受影响的用户的经济和财务状况,另一方面考虑到提供国的经济和财务状况。
vii) 收取费用时,对设施和服务的同一次使用不应收两次费用。设施或服务有双重用途的(如机场进
近指挥及航路空中交通管制),其成本应该在有关费用中公平分摊。
viii) 对国际通用航空,包括公务航空,收取的费用应该合理地确定,既要考虑其所需和使用的设施成
本,又要考虑到促进整个国际民用航空健康发展的目标。
ix) 各国应当避免纯粹为与提供服务的费用无关的创收之目的来划分飞行情报区(FIRs)。
项目的预先筹资
48. 理事会认为,虽然要遵守关于收费的成本相关性原则和保护用户免于为(当前或未来)并不存在的或
并未提供的设施付费的原则,但是在考虑到非航空收入可能做出的贡献之后,在具体情况下,可以接受对项目
的预先筹资,如果这是筹集长期、大规模资本的最为适当的手段的话,但是必须确保有严格的保障措施,包括
下列内容:
i) 对使用费及提供相关的服务实行有效和透明的经济监督,包括效绩审计和“基准比较”(与其他
类似企业相互比较生产率标准);
ii) 全面和透明的会计制度,保证所有的航空使用费用于并且会始终用于各项民航服务或项目;
iii) 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预先进行透明和实质性协商,并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就重大项目与用户达
成协议;和
iv) 在有限的时间期限内予以采用,使得用户与一旦新设施或基础设施落成之后相比,能够受益于更
低的收费和收费变化更平稳的过渡。
货币问题
49. 理事会:
i) 建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费按照有关国家的当地货币计付;
ii) 建议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当经济状况不稳定时,如一国提议或允许用当地货币以外的货币标明使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