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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3 13:2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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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的每一项支出进行协商并遵循以下原则:
i) 与噪声有关的费用只应在遭遇噪声问题的机场征收,且要收回的费用不应多于减轻或预防噪声所
花的成本。
ii) 任何与噪声有关的费用应与起降费联系在一起,可以使用附加费或折扣方式,并应考虑到《国际
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6 ——《环境保护》中关于航空器噪声等级的噪声审定规定。
iii) 与噪声有关的收费在用户之间不应有差别待遇,并且所定收费标准不应高得使某些航空器的运行
无法承受。
以与排放有关的航空器收费来处理机场或
其周围的当地空气质量问题
39. 理事会认识到,虽然已通过各种各样的技术或运行措施正在处理减少由航空器发动机排放的影响当地
空气质量(LAQ)的某些污染物,但有些国家可能选择施行排放收费来处理机场或其周围的当地空气质量问题。
理事会认为,在减轻或防止环境问题方面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各国酌定,将其归于机场,从用户处回收,并且各
国可根据当地情况,对费用回收及收费将使用的方法灵活地做出决定5。倘若要征收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
收费时,理事会建议应该适用所有下列原则:
5 《关于与当地空气质量有关的航空器排放收费指南》(Doc 9884 号文件)载有关于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收费的补充
指导原则。
II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机场收费的政策 13
i) 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收费只应该在经确定的现已存在或预测会有当地空气质量问题的机
场收取,收费应该旨在回收不超过为减轻或防止由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而采取措施的费用。
ii) 收费的费用基础应该以透明的方式来制定,对直接属于航空器的份额应该予以正确的评估。
iii) 在向航空承运人征收任何此种收费之前,应该与各利害攸关方进行协商。
iv) 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收费应该旨在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来处理机场对当地空气质量问
题的影响。
v) 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收费应该旨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从用户处回收处理机场对机场当地
空气质量问题影响的费用,应该对用户之间是不歧视的,不应该制定的高到使某种航空器的运行
被禁止的程度。
vi) 建议在征收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收费时,对减少对发展中世界的潜在影响的必要性给予特
殊考虑。
vii) 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收费可以与着陆费相结合,可能以附加费或回扣的办法进行,或以单
独收费的形式进行,但对各项费用须有合适的识别。
viii) 建议航空器的排放收费办法应该以最准确地反应航空器实际运行的数据为根据。在没有此类数据
的时,应该使用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着陆和起飞(LTO)循环次数模式(国际民航组织《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附件16——环境保护,第II 卷——航空器发动机排放)。
ix) 任何对从事国际运行的航空器征收当地空气质量与排放有关的收费的国家,应该每年向国际民航
组织报告现行的此种收费办法。收费当局应该保存关于收费的记录,并向所有用户提供资金使用
的情况。
开创来自特许经营、出租房屋和“免税区”的收入
40. 理事会认识到从特许经营、房屋出租和“免税区”等来源获取收入对机场有持久重要性。理事会建议,
除了与航空运输服务的经营直接相关的特许经营如燃油、机上配餐和地面服务等外,应该鼓励充分开创这种收
入,同时考虑到公众对适度价格的需要、旅客的需求以及对候机楼效率的需要。应该研究开创机场特许经营收
入的一切可能性,并将这方面的做法和结论随时报告国际民航组织,使有益的经验得到推广。6
燃油特许经营费
41. 理事会建议,如征收燃油“通过量”费,它们应该由机场实体承认属于具有航空性质的特许经营费,
6 在制定和确定与航空运输服务的经营直接相关的特许经营费时,可以参照《机场经济学手册》(Doc 9562 号文件)所载的
有关指导原则,以及《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政策和指导材料》(Doc 9587 号文件)中可选用于航空运输协定之中的地面
服务示范条款。
14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
燃油特许经营权受让人不应将它们自动加在航空器经营人的燃油价格上去,虽然他们在与航空器经营人谈判燃
油供应价格时可以适当地将这种费用作为其成本的一部分。燃油“通过量”费的水平可以反映授予燃油供应商
的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并应该与所提供设施的成本联系起来,如果有的话。或者,在可行时,可以考虑由反映
特许经营权价值并与所提供的设施(如果有的话)相联系的固定特许经营费取代燃油“通过量费”。理事会还建
议,机场经营人征收这种费用的方式,应避免给燃油供应商和航空器经营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公平待遇,阻
碍民航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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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III.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
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成本基础
42. 理事会认为,作为一般原则,空中航行服务提供国际使用时,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可要求用户支付有
关成本中他们应承担的份额,但同时不应该要求国际民用航空支付不应该由其正当分担的成本。理事会因而鼓
励各国妥善记录所提供的空中航行服务的账目,以确保向国际民用航空征收的空中航行服务费是以恰当成本为
基础的。
43. 理事会认为,公平合理的成本回收制度可以从为航空用户所花费的空中航行服务总成本核算开始,然
后在各类用户之间分摊这些成本,最后形成收费或定价政策制度。在确定用国际航空服务费支付的总成本时,
附录2 中的清单可作为应予考虑的设施和服务的总指导原则。7此外,理事会特别建议各国酌情考虑对空中航行
服务提供者采用国际上接受的会计标准。
44. 理事会建议,在确定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成本基础时,应该适用以下原则:
i) 分摊的成本是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全部成本,包括恰当数额的资本成本和资产折旧,以及维护、
运营、管理和行政成本。
ii) 应予计入的成本应该是那些与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地区空中航行计划提供和实施的、并在必要时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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