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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3 13:2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用费,航空承运人可使用在其当地客票销售中所用的货币计值并使用同样的兑换率;
iii) 建议尽一切努力消除阻止设在一国的航空承运人用可兑换货币将其在另一国的销售净收入进行
转移的障碍;和
18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
iv) 认识到当航路空中航行服务费按地区(即代表几个国家或由一联营机构)开账单时,以单一可兑
换货币计价和付费对用户和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都有好处。9
进近和机场管制服务费
50. 理事会建议,如征收进近管制和机场管制服务费,不论是作为起降费的一部分或是单独收取,这种费
用都应尽可能作为起降费的一个单独组成部分或作为每次飞行的单独收费;可以考虑航空器的重量,但应少于
正比例。
航路空中航行服务费
51. 理事会建议,航路上的空中航行服务费应尽可能作为对每次飞行收取的单一费用,即它应该是对由一
国或一组国家在该费用适用的空域中提供的一切航路空中航行服务收取的单一费用。这项收费可以主要基于:
i) 在规定区域内的飞行距离;
ii) 航空器的重量。
飞行距离因素,作为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计量的可接受的标准之一,应该按使用大圆距离或其他普遍协议
距离的距离表来计量。航空器重量因素应该按使用尽可能标准化的大间隔重量表来计量。这种重量表应该考虑
到有关不同机型的相对生产容量,但应少于正比例。
52. 然而理事会认识到,在不影响上述构成普遍适用的收费制度的指导原则的情况下:
i) 考虑到有关空域的交通类型、飞行距离以及航空器特点,某一特定空域的特点将决定该空域最适
当的收费方法。
ii) 当飞行距离和/或航空器类型基本相似时,距离和重量因素可酌情分别或同时略去不计。
iii) 在有些情况下,基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有固定成本因素而使用按飞行次数固定收费与按上述参数
收费相结合的方法,可能被认为是适当的。
航空器不在提供国上空时所使用的
空中航行服务的收费
53. 理事会认为,供国际使用的空中航行服务的提供者可以要求所有用户支付其所应承担的那部分服务成
本,而不论使用的地点是否在提供国领土上空。因此,一国一旦(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 ——《空
中交通服务》和经理事会批准的地区空中航行协议的规定)接受在另一国上空、公海上空或在主权未定的空域
9 《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政策和指导材料》(Doc 9587 号文件)载有关于货币兑换、收入汇款和当地支出的支付等
进一步内容。
III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 19
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责任,便可为所提供的服务向所有用户征收费用。一国可将代表它征收这种费用的权力委
托给另一国或某一个组织。
54. 理事会还注意到,在航空器不飞越提供国的情况下,空中航行服务费用的收取将构成困难而复杂的问
题。应由各国在双边或地区范围内寻找适当机制,在提供国和用户国之间进行协商,以期就所提供的设施和服
务、征收的费用和收取这些费用的方法达成尽可能多的协议。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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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确定机场成本时应考虑的设施和服务的指导原则1
进近、着陆和起飞设施及服务
具有无障碍净空区的降落区和具有必要的排水系统、防护栏等的滑行道,还有供进近、着陆、滑行和起飞
用的灯光,以及供进近、着陆及起飞使用的通信设施和其他特别助航设备(有时由机场经营人以外的实体提供)。
进近和机场管制:进近、着陆、滑行和起飞的空中交通管制连同必要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辅助服务。(进近
和机场管制有时部分或全部由机场经营人以外的实体提供。另见附录2)。
气象服务(经常由机场经营人以外的实体提供)。(关于何时应该考虑按照机场运行使用这些服务的比例分
摊这些服务的成本,另见附录2)
待命的消防和救护车服务。
向航空器经营人提供的候机楼、停机坪、
机库和其他设施和服务
旅客和公众候机室及候机厅及为其配备的必要的供暖设备、照明设备、清洁和管理服务、进出道路等。
航空承运人办公室、业务柜台和机组所用设施,及客货服务设施。
客货服务的支援和必要设备。
航空器特别维护(空气调节、清洁等)。
牵引和以其他方式处理航空器。
航空器停放和长期存放场地。
机库、车间、仓库、车库和其他技术设施。
为各种用途租给航空器经营人的土地。
航空器燃油(通常通过特许经营)和其他技术补给品的供应,以及航空器维护和修理的提供。
1 《机场经济学手册》(Doc 9562 号文件)提供了关于机场会计的因一步指导原则。
22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收费的政策
通信设施(航空器经营机构电报 — B 级)。
普通服务如照明、热力、电力和供暖燃料的供应。
用于执行以下功(职)能的保安措施、
设备、设施和人员
保安管制,包括对旅客及其客舱行李进行检查。
保安管制,包括对货舱行李进行检查。
对货物、邮件和其它物品进行保安管制。
对机场和航空公司人员进行保安管制。
对航空器和保安限制区进行监控。
对进入保安限制区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
在机场为保安目的设立识别系统。
训练保安人员。
说明:这些职能都涉及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7 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其中使用的定义),要求每个缔约国
在处理一切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的问题时,要把旅客、机组人员、地面人员和广大公众的安全
作为其首要目标。
航空器经营人以外的实体所用设施
商店、旅馆、餐馆、地面运输提供者、银行/货币兑换处、邮局、电报局等所用设施。
由公众直接付费的设施(停车、观光等)。
必要的政府活动、海关、移民、公共卫生、农业检疫等所用设施。
出租给航空器经营人以外的实体的土地(包括放牧权等)。
减轻和防止噪声
噪声监测系统、噪声抑制设备和音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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