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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8-10 17:1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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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线两侧各30。,直至到达起始进近准则规定的宽度(见图I-4-2-1)。
2.1.2.2进场航线小于46km (25NM)
    保护区的宽度从进场航线开始用轴线两侧各300收敛角直至到达起始进近准则规定的宽度(见
图I-4-2-2)。
2.1.2.3转弯保护
    转弯应按以下准则进行保护:
    a)到达IAF 46km (25NM)以前,转弯的保护使用航路准则;
    b)在IAF之前的最后46km (25NM),应使用起始进近准则。
2.1.2.4  沿DME弧进场
    当采用沿DME弧进场时,除以下准则外,还应遵守本篇2.1.2.1相2.1.2.2的准则:
    a)距离沿DME弧量取;
    b)保护区在9.6km (5.2NM)距离范围内逐渐减小,该距离应沿DME弧量取。
    绘制方法为:从DME弧的圆心(0点)画直线OA和OB与主、副区边界交于Al、A2、A3、
A4和Bl、B2、B3、B4,而后直线连接对应的A点和B点(见图I-4-2-3和I-4-2-4)。
2.1.2.5  基本GNSS接收机
2.1.2.5.1  除一般进场准则以外,对基本GNSS接收机的偏航容差(XTT)、沿航迹容差(ATT)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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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半宽按第三部分第一篇2.5中的方程确定。
2.1.2.5.2保护区宽度是从ARP 30NM的圆弧与标称航迹交点的垂线与航路边界相交的一点,向轴
线按30。角收敛。与一般进场准则不同,距ARP 30NM以上部分应使用航路宽度(见图I-4-2-5和
I-4-2-6)。
2.1.3超障余度
    主区内的超障余度不应小于300m (984ft),副区内边界上的超障余度为300m (984ft),而后向
外均匀减小至外边界为零。给定点超障余度的计算见本部分第二篇1.3。
2 .1.4程序高度(高)
    程序高度/高应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确定,但是不应低于OCA/H。进场航段的程序高度/高
应符合航空器在中间进近航段切入最后进近航段并进行下降的梯度(角度)要求。
2.2全向或扇区进场
    提供全向进场或扇区进场应考虑最低扇区高度(MSA)(见本篇8),或终端区进场高度(TAA)
(见第三部分第二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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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I-4-2-1.进场航段一一保护区
(进场航段长度大于等于46km (25NM》
  图I-4-2-2.进场航段一一保护区
(进场航段长度小于46km (25NM》
图1-4-2-3. DME弧——进场航段长度大于等于46km (25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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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2-4.DME弧——进场航段长度小于46km (25NM)
注:本图基于:在航路点高度为6000ft,提前Ss转弯的距离为16000ft,300kt,15。AOB,ISA+10℃:在IAF
250kt,  250 AOB,  ISA十lOoC 。
    图I-4-2-5.GNSS进场准则,IAF至ARP距离大于30NM:
在距ARP 30NM之外保护区半宽为8NM,然后收敛至半宽为5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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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图基于:在航路点高度为6000ft,提前Ss转弯的距离为16000ft,300kt,15。AOB,ISA+10℃:在IAF
250kt,  250 AOB,  ISA+lO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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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I-4-2-6.GNSS进场准则,IAF至ARP距离小于30NM:
在距ARP 30NM (46km)之外保护区半宽为8NM,然后收敛至半宽为5NM
3.  起始进近航段
3.1  总则
3 .1.1  起始进近航段开始于起始迸近定位点(IAF)。在起始进近中航空器作机动飞行进入中间航段。
如果中间进近定位点(IF)为航路结构的一部分,就不必再规定起始进近航段。在这种情况下,仪
表进近程序是从中间进近定位点开始,并使用中间航段的准则。起始进近可以沿VOR径向线、NDB
方位线、规定的雷达引导或这些方位线的结合使用来进行。在没有这些方位引导时,也可使用DME
弧或规定航向。
3 .1.2反向和直角程序,以及等待航线下降,直至航空器建立在中间进近航迹上都是起始进近航段。
如果在进入起始进近航段之前需要等待,等待点和起始进近定位点应一致。如果无法实现,则起始
进近定位点应位于等待航线的入航等待航迹上。
3.1.3起始进近航段通常要求航迹引导,也可采用推测航迹,但距离不应超过19km (10NM)。当
一个仪表进近程序建立一个以上的起始进近航段时,其数量应限制在合理的交通流向或其他运行要
求范围之内。
3.2高度选择
3.2.1  最低高度
    起始进近航段的最低高度应按50m (lOOft)增量确定。在需要反向或直角程序的地方,选择的
起始进近高度不应低于反向或直角航线的程序高度。另外,起始进近肮段规定的高度不应低于中间
或最后进近航段中任何部分规定的高度。
3.2.2不同航空器类型规定不同最低高度
    对不同航空器类型规定不同最低高度时,应分别公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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