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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10 14:5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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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 H/T××××-2007

民航综合信息显示系统需求标准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standard for the synthetic information display system of civil aviation
(征求意见稿)
2007—××—××发布 2007—××—××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MHXXXX—XXXX


前言
本标准依据中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5《航行情报服务-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等有关标准和建议,并结合中国民用航空的实际而制定。
本标准将规范民航区域管制中心建设综合信息显示系统中的需求制定工作。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民航区域管制中心在建设综合信息显示系统时,应依据本标准制定系统
的具体需求。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 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航数据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本标准于 xxx年 xx月 xx日首次发布。
MHXXXX—XXXX


目次
1范围4 2引用标准4 3定义4 4缩略语5 5需求制定规则6附录 A(规范性附录)天气现象简语和中文对照表30附录 B(规范性附录)天气警报判断标准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2007

民航综合信息显示系统需求标准
The general requirements standard for the synthetic information display system of civil aviation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民航区域管制中心准备建设的综合信息显示系统。本标准确立了综合信息显示系统需求制定的一般原则,给出了系统功能、系统性能、人机界面、系统网络通信、数据接口等方面的需求制定指南。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5《航行情报服务-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3定义
3.
1航空固定电信网 aeronautical fixed telecommunication network

世界范围的航空固定电路系统,作为航空固定(电信)服务的一部分,供具有相同的或兼容的通信特性的航空固定电台之间交换电报和(或)数字数据。

3.2航行通告室
notam office

由国家指定进行航行通告交换的办公室。

3.3区域管制中心
area control center

为所辖管制区内的管制飞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而设立的单位。

3.4飞行情报区
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

为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域。

3.5管制区
control area

3.6限制区
restricted area

3.7航段
segment

3.8 标高
elevation自平均海平面量至在或固定在地球表面上的一个点或一个面的垂直距离。

3.9 机场标高
airport elevation着陆区域最高点的标高。

3.10 预告图
prognostic chart

在地理图上用绘图方式表明特定时间或时段,在特定的面或空域的特定部分的特定气象要素的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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