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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2 13: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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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以下简称空管)设备的配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的空管设备配置。
 
2 塔台空管设备配置的类别
 
2.1 塔台空管设备配置的类别根据该塔台所在机场平均起降架次进行划分,见表1。
2.2 日平均起降加次是指现有统计的年实际起降架次的日平均值,对新、扩建塔台,应该是指预计五年内达到的最多起了降架次,或者应与机场总的要求一致。
 3 配置原则
 
3.1 塔台设备配置,应根据空管的需要,并考虑机场运行量的发展规模,做到保障安全,方便使用。
3.2 本标准规定为塔台空管设备的必需配置,设备的冗余备分各增加可根据需要考虑。
 4 塔台管制室和设备室的一般要求
 
4.1 塔台管制是实施塔台飞行管制的工作场所,塔台设备室是安置塔台有关空管设备的机房,二者可以合二为一,也可以根据需要分开。
4.2 机场内外的照明设备、反光装置和其他设施不应影响塔台管制员的观察,应尽量避免飞机滑行、起降时的噪音对塔台管制室工作环境的影响。
4.3 塔台管制室四周的玻璃窗应向外倾斜150左右,以避免对停机坪、跑道、滑行道和起降地带产生眩光,塔台外廊地面应低于塔台管制室地面1m以上,便于管制员向下、向外观察,管制室的水平视解应为3600。
4.4 塔台的位置应保证塔台管制员能看到全部跑道和滑行道。
4.5 塔台管制室四周的大玻璃分格不应妨碍管制员坐、立时的观察视线。
4.6 塔台管制室内应保持适当温度,以免四周玻璃上形成水汽或霜;北方机场的塔台管制室应采用双层玻璃,双层玻璃之间不应结露。
4.7 玻璃窗应配备特殊有色玻璃或能透视的遮阳窗帘。
4.8 塔台玻璃窗下端跟地板不应超过0.7m。
4.9 塔台屋顶支柱应采用最小的尽寸、最少的数目,支柱的位置不应影响管制员的主要观察方位。
4.10 塔台的屋顶应设置障灯,塔台应设备避雷系统。
4.11 设备室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设备工艺要求进行设计,并配备必要的空调和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4.12 塔台管制室应采用与本机场管制部门统一的时钟系统。 4.13 塔台管理室的环境要求见附录A、附录B、附录C(标准的附录)。
 5 塔台席位的功能及设备配置
 
5.1 塔台席位可以分为塔台管制席、助理管制席、飞行数据处理和放行许可席、地面管制席、通报协调席和主任管制席。每个席位对应一个控制台。
5.2 塔台管制高负责管制所辖范围内航空器的飞行,按管制方式可分为雷达管制席和程序管制席。
5.2.1 雷达管制席应配备高亮度雷达显示器、话音交换系统面板、进程单架、气象信息显示终端、时间显示单元等设备。
5.2.2 程序管制席应配备话音交换系统面板、进程单架、气象信息显示终端、时间显示单元等设备。
5.3 助理管制席协助管制席监视、管制航空器。应配备话单交换系统面板、进程单架、时间显示单元等设备。
5.4 飞行数据处理和放行许可席负责处理飞行数据、放行许可,应配备话单交换系统面板、进程单打印机、时间显示单元等设备。
5.5 地面管制席负责管制、监视在机场场面活动的航空器和车辆等。应配备场内移动通信话机、进程单架。配有场面监视雷达的机场,应配备场面监视显示器。
5.6 通报协调席负责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协调事务,应配备终端信息自动通播系统(限A、B类配置)、电话。
5.7 主任管制席监视、管理各席位的设备运行状态和各管制员的工作情况,负责应急协调。设备配置类同雷达管制席或程序管制席,并应增配场内移动通信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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