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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投入使用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
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
的,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二)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通信导航监视等
设施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
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
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
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并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由国务院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外公告;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不得擅自关闭。运输机场因故
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需要临时关闭的,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机场管理机构拟
关闭运输机场的,应当提前45 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
机关,经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的,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导,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协调、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练和人员培训。机场管理机
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
备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证运输机场持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运输
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及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实施统
一协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全运营责任制,组织制定机场
安全运营规章制度,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
全运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保障运
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
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
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运营培训,保证从业人
员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
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
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
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下,不得在飞行
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行施工。确需施工的,应当取得
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
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
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
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
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
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
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
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
候机、餐饮、停车、医疗急救等设施、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
信息,及时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
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
行。航班发生延误,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
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货主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
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
客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
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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