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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9-24 13:4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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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编号:MD-TM-2000-47 部门代号:TM 日期:2000年 3月 14日

跑道视程使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跑道视程(Runway Visual Range——简称 RVR)的使用规范化,特制
定本规则。第二条凡使用和管理 RVR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RVR:在跑道中线上,航空器上的驾驶员能看到跑道面上的标志或跑道边界
灯或中线灯的距离。 (二)RVR探测仪:测量跑道视程的仪器。它是自动观测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也是现代航空事业新兴助航设备。
(三)自动观测系统(Automated Weather Observing System-简称 AWOS):包括 RVR、常规气象要素、云和天气现象传感器等在内的集成自动化系统。它能实时地获取、处理、传输/显示影响着陆与起飞的各种气象参数。
(四)ATIS (Automatic Terminal Information Service):终端自动情报服务。

第二章 RVR探测仪开放使用申请
第四条 RVR探测仪申请开放使用前,应对机场细则、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及机场
气象特选报的标准等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报批。第五条  RVR探测仪申请开放使用报告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场细则修改申请的批复件;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场运行最低标准修改申请的批复件;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机场气象特选报标准修改申请的批复件;
(四)机场类别;
(五)跑道长度、方位及标号;
(六)RVR探测仪安装位置、高度及基线长度(若选长基线);
(七)RVR检测值 TER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八)一个月(30天)人工观测对比资料;
(九)安装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RVR探测仪开放使用申请与自动观测系统开放使用申请一并上报总局

空管局审批。

第三章 RVR探测仪开放使用批复
第七条批复时首先应验看开放使用申请手续、内容是否齐全。凡手续和内容不
齐全者退回申请单位并通知其另行上报申请。第八条批复时应会签航行情报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第九条批复件应报总局飞标司并抄 RVR探测仪建设机场及有关省(市、区 )局。第十条批复内容应包括开放启用日期、设备安装位置、高度、注意事项以及对
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等。

第四章 RVR探测仪的正式使用
第十一条总局空管局对 RVR探测仪开放使用批复的启用日期为 RVR探测仪正式使用日期。凡未经总局空管局批准使用的一律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建设 RVR探测仪的机场自接到开放启用批复件之日起一个月内须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通告。第十三条  RVR探测仪故障时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若预测 10天内无法修复时,应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第十四条  RVR探测仪故障期间,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以目视能见度代替 RVR使用。

第五章气象部门发布 RVR
第十五条气象部门使用 METAR或 SPECI报文格式只向本场外发布正在使用
的飞机着陆接地地带(TDZ)的 RVR情报。当使用的跑道不止一条时,应分别注明 RVR所代表的跑道。
第十六条发布标准为:当本场主导能见度和/或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 RVR显示值<1500米。
第十七条塔台安有 RVR显示终端的,气象部门不另行向塔台管制员通报本场 RVR情报(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当飞机着陆方向改变时,空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气象部门,气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改变 RVR发布位置。
第十九条具体编报办法如下:
(一)当本场主导能见度<1500米,而所有探测点的 RVR≥1500米时,电码 RVR组编报 P1500。
(二)当本场主导能见度<1500米,正在使用的跑道接地地带 RVR≥1500米,而其它探测点的 RVR<1500米时,电码 RVR组编报 P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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