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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文件柜和一定数量的航空情报资料柜、航图柜、绘图桌和制
图用具;
(四)经民航总局批准的航空情报自动化处理系统;连接航空
固定通信网的计算机终端和打字机;复印机、直通电话、传真
机、航班动态显示器等设备。
(五)民航总局出版的全套航空资料、与航空情报工作紧密相
关的法规标准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出版物、供咨询和飞行前讲解
之用的参考图表和文件并保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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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情报业务运行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航空情报设施。
地区航空情报中心和国际机场航空情报室应当备有与之通航
国家的航空资料汇编。
第二十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具备用于收集、交换及向航空情
报用户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通信条件。航空情报通过航空固定电
信网、对空广播、地空数据链、图文传真、计算机网络、航站自
助式情报服务等方式进行。为航空情报单位提供通信服务的部门,
应当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直通电话应当在15秒之内建立,报文
通信、报文传输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国际机场航空情报室应当提供24小时航空情报服务;其他民用航
空情报单位应当在其负责区域内航空器飞行的整个期间及前后各
2小时的时间内提供航空情报服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安排航空情报人员,在规定的服务时间内
值勤。
第二十二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业务学习和工作讲
评,及时发现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
施。
第二十三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每年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责任区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地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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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或飞行事故征候的,航空情报单位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一) 封存有关资料;
(二) 封存有关人员技术档案;
(三) 制作有关飞行轨迹图表。
第二十五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差错追究制度。因
航空情报工作主要原因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地面事故或
飞行事故征候的,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航空情报严重差错的,由上一级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人员资质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航空情报单位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人员,应
当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航空情报人员执照,并按规定保持执照有
效。未取得执照或所持执照无效的人员,不得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由航空情报检查员具体
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应当定期地加入飞行机组进
行航线实习,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九条 航空情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航空
情报工作执勤:
(一) 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八小时以内;
(二) 处在酒精饮料的作用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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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处在麻醉或其他药物影响不利于正常工作的;
(四) 出现伤病、过度疲劳、情绪极度不稳等情况。
第三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
接受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培训。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人员应按照有
关规定接受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
航空情报员的岗位培训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岗位
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人员的养成教育应当在具备条件
的高等院校进行。民航总局对航空情报养成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承担民用航空情报养成教育任务的院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规定数量的航空情报专业师资。航空情报专业课教师应
当具有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实际工作的经历,并且持有民用航
空情报员执照;
(二) 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三)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指定,或者
委托民航总局空管局设置。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民航总局规定数量的教员;
(二) 具有民航总局认可的教材;
(三) 具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第三十三条 航空情报培训教员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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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航空情报单位应当为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所有
人员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有计划地补充、培养专
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航空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五章 航空数据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航空数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汇总、审核、
编辑、储存、交换、分发民用航空领域的数据、资料。
第三十七条 航空原始数据分为动态航空原始数据和静态航
空原始数据。
静态航空原始数据是指永久性或长期(有效期在3个月以上)
使用的航空原始数据,应当以航空资料通报、航空资料汇编及其
补充资料形式发布。
动态航空原始数据是指临时性质或有效期短的航空原始数
据,应当以航行通告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单位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体
系,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体系应当包括航空数据管理各阶段实施质量控
制所必需的程序、方法和资源,确保数据的可追踪性、精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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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下列对空中航行有重大影响的变更,需要进行
制图工作或需要更新导航数据库的航空数据,应当采用航空资料
定期颁发制:
(一) 飞行情报区,飞行管制区,咨询区,空中交通服务航路,
永久性危险区、禁区和限制区(包括类别的活动期)以及
防空识别区,存在拦截可能的永久性区域或航路、航段的
设置、撤消和预定的重要变更;
(二) 无线电导航设备和通信设施的位置、频率、呼号、已知
不正常情况和维修期;等待和进近程序、进场和离场程序,
消音程序以及其他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程序;气象设施
(包括广播)和程序;跑道和停止道设置、撤消和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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