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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1: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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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业务统计管理工作,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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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民航空管中心、空管站以及其他民航空管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本
单位的空管业务统计工作。
第五条 总局空管局加强对民航空管业务统计项目、指标体系
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
总局空管局有计划地改进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手段,积极推进
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民航空管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如实地提供业务统计资料,填写、上报业务统计报表,及时准确
地反馈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七条 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和民航其他空管单位负责人,
应当监督规划发展部门、统计人员遵守有关统计法规、制度,协调、
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
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章 民航空管业务统计范围
第八条 民航空管业务统计,按照专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要求,
由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拟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九条 飞行保障架次统计,是指民航空管单位为航空器提供空
中交通管制服务次数的统计。飞行保障架次分为塔台保障架次、进近
(终端)保障架次、区域保障架次(详见空管业务统计表1-1 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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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空域状况统计,是指我国空域划设的状况,各类空域的
数量,以及各类空域名称状况的统计(详见空管业务统计表2-1 至
2-3)。
第十一条 航班正常统计,是指对航空运输企业航班正常性情况
及不正常原因进行的统计(详见空管业务统计表3-1 至3-3)。
航班正常统计的具体要求,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航班正常统计办法
实施。
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保障设备统计,是指民航空管运行保障
的设备种类、安装地点、数量、制造厂家、投产时间情况的统计。
民航空管运行保障设备通常包括航管雷达、场面监视雷达、航管
自动化系统、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NDB)、
甚高频数据链远端地面站(RGS)、VHF 多信道共用天线系统、VHF 单信
道收发一体系统、内话系统、卫星地面站、短波单边带(HF)收发信
机、程控电话交换机、自动转报机、数据通信网络设备、气象雷达、
气象自动观测系统、气象卫星云图系统、气象卫星传真广播系统、气
象数据库系统、航行情报自动处理系统(详见空管业务统计表4-1 至
4-22)。
民航空管运行保障设备统计种类的调整,按照总局空管局当年提
出的统计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气象工作质量统计,是指民航气象台站关于机场重
要天气预报质量和观测业务质量的统计(详见空管业务统计表5-1)。
气象工作质量统计的具体要求,按照总局空管局当年提出的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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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业务及设备统计,是指对民航飞行
校验中心开展业务情况和拥有校验飞机状况的统计(详见空管业务统
计表6-1 至6-3)。
第十五条 民航空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统计,是指民航空管各类
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及分布情况的统计。
民航空管专业技术人员通常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通
信导航监视(指拥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气象专业人员,以及民
航飞行校验中心的飞行员、校验员、机务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详见
空管业务统计表7-1 至7-6)。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负责业
务统计的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指定本单位业务统计
负责人。
第十七条 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人员完成民航总局和总局空管局布置的民航空管业
务统计任务;
(二)研究确定民航空管业务统计调查项目,制定统计报表,部
署、协调和检查民航空管业务统计工作;
(三)管理和协调各职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统一统计标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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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整理和提供空管综合的统计资料;进行业务统计分析,实行统计
监督;定期公布统计数据;
(四)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民航空管行业统计业务建设,组织业
务统计培训;
(五)根据民航空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修
改、完善本办法;
(六)推进民航空管业务统计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十八条 总局空管局其他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搜集、整理、提供本专业人员执照方面的统计资料;
(二)负责协调、指导本专业统计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
(三)负责本专业专项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依据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提出与本专业业务统计有
关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依据本办法,部署、协调、检查、指导本地区民航空管
行业业务统计工作;
(二) 管理、协调地区空管局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民
航空管业务统计工作;调查、收集、整理、提供辖区内空管业务统计
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
(三) 指导辖区内民航空管行业业务统计建设,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民航空管中心、空管站以及其他民航空管单位统计人
员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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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的空管业务统计工作,收集、
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
(二) 对本单位空管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 管理本单位统计调查资料,建立、健全统计原始台帐制
度。
第四章 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统计报告制度,根据资料变化的频率和实际需要,
分别建立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统计报告,根据任务下达时的有关要求报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统计内容,民航空管单位应当如实将
统计资料按时、逐级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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