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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1: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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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按照国家、民航总局和民航总局空管局的有关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管理文件,制定航空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
航空不安全事件发生地的民航空管单位除了将事件上报民
航总局所属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以外,还应当上报上级民航空管
单位。
第三十一条〔事件调查的目的〕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的目
的是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地查找、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教
训,提出改进建议,落实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十二条〔事件的调查程序要求〕由民航总局或民航地
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空管不安全事件,民航总局空管局或民
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参与调查;其他空管不安全事件由民航总局空
管局或民航地区空管局组织调查。
第三十三条〔空管不安全事件的处置〕对空管不安全事
件的处置应当遵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
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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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三十四条〔事件调查工具要求〕民航空管单位应当为
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以及报告设
备。
第三十五条〔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民航空管单
位必须经过民航总局的许可,方可发布有关空管不安全事件信
息,空管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空管不安全事件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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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以及聘用要求]民航空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
安全管理能力。
空管行业的航空监察员、技术检查员、安全审计人员、安全
评估人员等应当按照民航总局和总局空管局有关规定接受相关
培训,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聘用。
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培训要求]民航空管单位必须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培训活动,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或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第三十八条[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投入]民航空管单位应当
将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为安全教育和
培训提供经费以及其它必备条件,确保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顺
利进行。
民航空管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
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
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减少人为差错,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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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空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与
相关培训机构联合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落实安全教育和
培训。
第四十一条〔空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空管从业人员
基础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际民航组织的安全概念和安全管理体系知识;
(二) 国家、民航总局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 专业安全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等知识;
(四)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地面事故、空管不安全事件
的报告以及处理方法;
(五) 特殊情况预案编制以及处置程序和要求;
(六)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七) 典型空管原因造成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地面事
故和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案例分析;
(八) 民航总局空管局认为需要培训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二条〔空管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内容〕空管新从业
人员应当经历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的空管从业人员不得上
岗。岗前安全培训内容除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还应当
包括:
(一) 岗位安全职责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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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班组人员之间、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
事项;
(三) 岗位曾发生的空管不安全事件案例和其它安全风
险;
(四) 民航总局空管局认为需要培训的其它内容。
第四十三条〔安全培训学时要求〕空管安全管理人员每年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 小时。
空管从业人员每年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小时。
新上岗的空管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
时。
第四十四条〔专项安全培训要求〕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民
航空管单位应当组织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一) 管理体制和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三) 实施新的标准和程序;
(四) 发生航空事故或严重空管不安全事件。
第四十五条[新技术培训的要求]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
的民航空管单位,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使
其了解、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特性。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在
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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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安全数据和文档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数据和文档的管理要求]民航空管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数据和文档的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管理工
作的情况、运行状况和相关数据、空管不安全事件记录以及资
料等应当明确记录,分类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民航空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文档的原始记录。
第四十七条〔安全管理文档的保存时限要求〕民航空管
单位应当对涉及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数据和文档至少保存5
年:
(一)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安全指标以及其完
成情况;
(二)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以及其完成情况;
(三)各类专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等技术档案;
(四)安全形势分析会记录;
(五)安全审计、安全检查、安全整改和安全评估工作等
文档的记录;
(六)空管安全教育和培训文档;
(七)安全奖励和处罚记录;
(八)其它重要的安全管理工作文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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