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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1: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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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管理〕民航空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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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当建立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对空管不安全事件
调查以及分析材料进行完整、规范地记录,至少保存10 年。
事件调查单位对与空管不安全事件密切相关的航图、飞行
进程单、监视雷达录像、直通电话等平面通信、地空通话记录、
飞行计划电报、气象情报等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0 年,并在事
件发生空管单位以及其所属民航地区空管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安全数据和文档的销毁〕对超过保存期限的
安全数据和文档,空管单位应当将其通过电子化存储后,方可
将原始资料以适当的方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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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空管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民航总局以及民航总局空管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空管运行单位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监督检
查,并对其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空管运行单位以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一条〔监督主体资格〕实施民用航空监督检查的
人员应当具备民用航空监察员或者技术检查员资格,其他工作
人员或者专业人员可以协助监察员实施监督检查。
民航总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内设职能部门可以承
办检查事项,但不得以该部门的名义实施检查。
未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
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监督权限〕民航总局以及民航总局空管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地区空管局实施下列监督检查活动: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空管运行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
施、设备等)和空管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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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督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
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第五十三条〔监督结果处理〕民航总局以及民航总局空
管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航地区空管局对空管运行单位进
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缺陷或者违法行为,应当采取适
当措施,防止空管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
大事故隐患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或责令其立即
排除;有关单位不予以配合的,可以强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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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
空管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管局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
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直接为空中交通服
务或为空中交通提供保障服务的人员未获取有效的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制员、航行情报员、电信人员、气象人员等空中交通管
理各类专业人员执照的,或是从事的运行岗位与其所持执照类型
和等级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5 千元以
上1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凡涉及人员派遣、
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等的空管运行单位,未与相关单位明确各自
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
警告或者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空管单位未与航空
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与空管安全运行有关的单位,以及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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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单位之间明确各自安全职责和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未按照国家和民航
总局以及总局空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
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
告或者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
或者5 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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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管理体系是指一整套系统的、主动的、明确的安全管理
方法和程序。
从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空中交通服务及其为空中交通服务
提供保障服务的人员。
危险是指能引起飞行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的情况或事件。
风险是指引起危险情况或事件的可能性。
空管不安全事件是指空管原因造成的不正常事件。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07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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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2007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
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
公约附件四《航图》、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民用航空情报
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其管理。
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航空数据管理、
航空情报服务、航图服务。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
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数据和资料的流通。
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是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组成部
分。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及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依法公布的民用航空数据和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
据。
第五条 民航总局主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总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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