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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按照总局空管局职能部门的有关规定,专业统计资
料需要向上级职能部门上报的,同时还应当将统计资料抄送同级负责
组织实施业务统计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飞行保障架次实行月报制度。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
部门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统计结果上报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
部门。
第二十六条 空域状况实行季报制度。总局空管局航行情报中心
于1、4、7、11 月的10 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的统计结果上报总局空管
局规划发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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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航班正常统计实行月报制度。总局空管局运行管理
中心按照民航总局有关民航航班正常统计的规定和本办法,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统计结果抄送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
第二十八条 民航空管运行保障设备统计实行年报制度。地区空
管局规划发展部门于每年1 月10 日前,将上一个年度的统计结果上报
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
第二十九条 气象工作质量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地区空管局规划
发展部门于每月10 日前,将上一个月的统计结果上报总局空管局规划
发展部门。
第三十条 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业务统计实行月报制度,于每月
10 日前,将上一个月的有关统计资料上报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
飞行校验设备实行年报制度,于每年1 月10 日前,将上一个年度的有
关统计资料上报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民航空管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实行年报制度。地区空
管局规划发展部门于每年1 月10 日前,将上一个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的
统计结果上报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
第三十二条 总局空管局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人员执照(证
书)变化情况进行整理和修改,于每年1 月10 日前,将上一个年度各
类人员持照(持证)的情况抄送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种空管业务统计报表,除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报
送外,还应当报送文字文档。
各种文档都应当填写或签署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姓名,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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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计工作部门印章。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民航空管业务统计资料分为综合统计资料、部门
统计资料。
综合统计资料由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负责统一
管理。
部门统计资料由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和有关职
能部门共同管理。
统计原始凭证的保管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五条 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定期在内部发布统
计资料。
全国民航空管统计资料由总局空管局负责发布。
地区空管局可以发布本地区的有关统计资料;经总局空管局授权,
可以发布全部或者部分全国民航空管统计资料。
公布或者引用民航空管统计资料,应当遵从规定的程序,并经负
责规划发展部门或者统计工作负责人核定。
第三十六条 民航空管单位可以充分利用公开的统计信息为社
会公众服务。
在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咨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
本级单位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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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负责统计
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民航空管单位,是指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空管
站以及其他机场从事空管工作的单位或者部门。
飞行保障架次,是指报告期内民航空管单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
务的次数。
起降架次,是指报告期内民航空管单位为进出港的航空器提供空
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次数。起降架次包括定期航班、非定期航班、通用
航空、训练飞行和其他所有飞行的起飞、降落次数。航空器起飞和降
落各计算为一个架次。
塔台飞越架次,指报告期内塔台管制单位为非本机场起飞或者降
落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次数。
第三十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统计规定,参照
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空管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空管单
位的业务统计工作。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民航总局空管局下发的有关空管业务统计相关文件的规定
与本办法不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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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空管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2、空管业务统计报表目录及填报要求
3、各类空管业务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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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空管业务统计报表制度
一、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业务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是执行《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用
于保障架次、空域状况、航班正常、空管运行保障设备、气象工
作质量、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业务及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情
况的统计调查工作,为行业管理、决策部门制定发展规划、计划,
实施科学管理等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本制度内容包括空管业务统计报表目录、填报要求概览、
统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填报说明、统计指标定义、统计标准和计算
方法。统计报表按上报形式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三、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实行分级汇总、逐级上
报,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
调全行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工作;民航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
门负责组织、协调所辖地区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并具体负责所
辖地区民航机场(包括地方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统计报表数据
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四、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由各级空管单位统计机
构承担。各级空管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上一级统计机构提供综
合统计报表所需要的各项统计数据。空管业务统计按照《空管业
务统计报表目录及填报要求》分工负责。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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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供的报表或专业统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五、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统计机构的工作,有义务按
本制度的要求,及时、无偿地向规划发展部门提供统计数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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