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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1: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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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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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记录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单位
培训类别所在岗位
培训名称培训日期
培训课程培训地点培训课时考核成绩教员
培训结论:
培训机构盖章:
年月日
备注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规定
(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 3
第一节 基本要求............................... 3
第二节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 4
第三节 飞行程序的修改和优化................... 7
第三章 飞行程序的审核、批准和公布............... 9
第四章 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 12
第五章 飞行程序的使用和维护.................... 13
第六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 1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
第八章 附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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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的
飞行程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
用部分)飞行程序的设计、审核、批准、使用及相关活动。从事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飞行程序(以下简称飞行程
序)是为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着陆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
飞行过程,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必要时还
可以包括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
飞行程序分为目视飞行程序和仪表飞行程序。
第四条 飞行程序是机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组织实施
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建设导航设施的重要依据,是航空器
飞行安全和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并且根据需
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通用机场(含临时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可
以根据需要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
用机场飞行程序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制定飞行程序设计
规范;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管理;对飞行程序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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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具体承办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的管理工作,拟制飞行程序技术规范和管理规
定,批准飞行程序、办理飞行程序资格证管理和人员培训的具体
事宜。
第七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
区内民用机场的飞行程序管理,审核、上报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
程序;审核、批准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组织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
组织本地区飞行程序相关培训;对本地区飞行程序的实施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负责组织新建、改建
或者扩建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以及除航路、航线调整以外原因
引发的飞行程序修改。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应
当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的委托,或者民航总局、地
区管理局的要求,设计和维护本地区内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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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证航空器在规定的飞行航线和高度上具有规定的
超障余度,满足安全飞越障碍物的要求;
(二) 符合航空器性能和飞行人员操作要求;
(三) 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四) 有利于提高机场和空域容量;
(五) 有利于提高航空器运行效率;
(六) 有利于环境保护。
第十条 飞行程序设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 地形和障碍物特征;
(二) 机场设施、设备保障条件;
(三) 航空器类别、性能和机载设备;
(四) 飞行人员的操作;
(五) 空域状况;
(六) 与相关航路、航线的衔接;
(七) 空中交通服务方式;
(八) 航空气象特点;
(九) 城市规划和航空器运行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 飞行程序设计应当遵守《中国民航目视和仪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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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序设计规范》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因地形条件、空域使用等原因,飞行程序的设计确需偏离《中
国民航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时,应当经过民航总局安全评估和特别批准。
第十二条 飞行程序设计过程中,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征
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或所有者、航空器营运人、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空域条件不满足飞行程序设计需求时,民用机场
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节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
第十四条 新建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应当与机场
选址和建设同步进行;改建、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
应当与机场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设
计,根据机场的选址和建设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一) 飞行程序预先研究;
(二) 飞行程序方案研究;
(三)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
(四)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
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预先研究是在机场选址或者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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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飞行运行环境的基本要素,对备选
场址或方案进行飞行程序方面的综合分析和比选论证,推选对航
空器运行和空中交通管理较为有利的场址或方案。主要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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