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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1: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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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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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
第三十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由地区管
理局组织,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负责承办,由民航总局指定
的飞行校验机构按照有关规范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 承担飞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的机载设备、性能
以及航空器类别应当符合所校验飞行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机组应当了解飞行程序
设计的相关知识,具备飞行程序校验能力,熟悉所校验飞行程序。
第三十八条 飞行校验一般应当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为校验机组提供飞行
程序设计报告和相关资料,参与飞行校验活动。
第四十条 飞行程序校验结束后,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向地区
管理局提交飞行校验报告。
第四十一条 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可以根据需
要,由地区管理局组织,参照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
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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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飞行程序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了解飞行
程序的基本知识,熟悉飞行程序的使用要求,按照公布的飞行程
序组织实施飞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新设立的飞行程序启用
前,航空器营运人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分别对飞行人员和空
中交通管制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航空器营运人、空
中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个人发现飞行程序存在缺陷、错误或者不安
全因素时,应当及时向机场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报告。
地区管理局应当建立适当的信息和意见收集渠道,收集飞行
程序优化、修改的需求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飞行程序启用后,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收集有
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飞行程序启用后90 天内完成飞行程序
使用总结报告,并上报民航总局。
第四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应当及时向飞行程
序设计单位通报机场附近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及其他固定或活动障碍物的变化情况。对于影响飞行程序的
超高障碍物,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
估,提出具体意见。
第四十六条 出现导航设施故障或者其他影响飞行程序安
全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改变飞行程序时,地区空管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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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立即修改并予以公布,同时报地区管理局和民
航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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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实施资格证管理制度。未持
有效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和
审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民航总局负责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统一颁发
和管理。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颁发和
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申请人经过规定的岗位培
训并考试合格后,从事飞行程序设计见习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请
取得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
第五十条 申请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
位向总局空管局提交申请材料。总局空管局初步审核后,报民航
总局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的培训分为岗位培训
和提高培训。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获得从事飞行程序设计
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取得和保持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培训
经历。提高培训的目的是使飞行程序设计人员掌握新的技术和标
准,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培训
规范和大纲,组织全国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提
高培训。地区管理局根据培训规范和大纲的要求组织本地区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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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第五十三条 飞行程序设计和审核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为其
建立并管理技术档案。组织培训的单位应当向飞行程序设计和审
核人员所在单位提供培训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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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地区空管局未对飞行
程序进行及时修改、优化,由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
八条、和第四十条,由民航总局责令飞行校验机构改正,情节严
重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
有者未将有关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地区空管局,民航总局或地区管
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所有者予以警告,并可处1 万元以
上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地区空管局指派不具
有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人员独立承担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由民
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地区管理局指派不具有飞行程序设计资格证的人
员独立承担飞行程序审核工作,由民航总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的应对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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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 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章发布之前的规章中与本规章有不一致
者,以本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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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飞行程序是机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在终端区内组织实
施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建设导航设施的基本依据,直接影
响着飞行安全和效率。我国空域环境和地理环境非常复杂,飞行
程序的重要性尤其突出。目前,我国民航缺乏飞行程序的管理规
定,各部门或者单位的职责不够明确,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管
理不健全。为此,有必要制定飞行程序管理的规章,明确飞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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