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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1:1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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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航空管安全管理.........................................................................7
第四章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置.......................................... 11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训...........................................................................13
第六章安全数据和文档的管理...............................................................16
第七章空管安全的监督检查...................................................................18
第八章法律责任......................................................................................20
第九章附则..............................................................................................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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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
简称空管)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
中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满足我国航空运输发展需求,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进行的空管安全管理活动。
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单
位)以及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本规则。
第三条[安全方针]空中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方针。
第四条[政府的职责]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
以及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民用航空
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高度重视
对空管安全管理的领导,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空管安全
管理职责,对空管运行和空管安全管理中涉及空管安全的问题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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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责任追究、问责]民航总局实行空管安全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
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鼓励科研和先进技术]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空管
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空管安全
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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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机构职责]民航总局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和技术标
准,统一负责全国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民航总局空管局具体组
织实施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地区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空管局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直接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服务、
导航服务、监视服务、气象服务等的空管运行单位具体实施本单
位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航空安全委员会] 民航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
局应当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航空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要负责
人担任。
航空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
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提出指导意见,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空
管运行和安全管理中不利于安全的事项进行协调,及时研究决
定重大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的要求]民航总局
空管局和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超过15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
机构。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少于150 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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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比1 的比例设置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民航
空管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和民航的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监督、检查和指导空管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
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空管运行
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和
建议,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三)规范空管不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安全信息进行搜集、
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
作措施。
(四)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五)申请、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民航空管单位的责任]民航空管单位应当倡导
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
标准和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
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领导责任]民航空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空管
运行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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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空管
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空管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执照要求〕直接从事空中交通服务以
及其为空中交通提供保障服务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
情报员、电信人员、气象人员等空中交通管理各类专业人员应当
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保持注册有效。
所持执照的类型和等级应当适用于该人员所从事的运行岗
位。
第十四条[健康要求]持体检合格证的空中交通管制员在
身体健康状况不能符合履行执照权利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从
事相应的空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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