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为定期统计报表。
2、空管业务统计表4-22《航行情报动态信息系统设备统计表》
为年报表,统计方法是:民航空管单位依据本表,将有关数据上报
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以年为统计报
告期,对所辖地区内各民航空管单位上报的航行情报动态信息系统
设备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将统计结果向民航总局空管局规
划发展部门报送。
49
空管业务统计表5-1:气象工作质量统计表
地区空管局: 机场:
气象台名称 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 观测错情率(%00)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一、填报说明
1、空管业务统计表5-1《气象工作质量统计表》为定期统计报
表。
2、空管业务统计表5-1《气象工作质量统计表》为月报表,统
计方法是:民航空管单位依据本表,将有关数据上报地区空管局规
划发展部门,地区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对所辖地区内各民航空管单
位上报的气象工作质量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将统计结果按
月向民航总局空管局规划发展部门报送。
二、名词解释
1、 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的统计和计算方法见“总局空发[1995]146
号《关于施行〈航站重要天气预报质量评定办法〉的通知》。
2、 观测错情万分率=错情项数/检查总项数×10000%00
50
空管业务统计表6-1:民航飞行校验中心设备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注 册 机 号数 量 开 始 使 用 时 间
1 校 验 飞 机
2 校 验 飞 机
3 校 验 飞 机
4 校 验 飞 机
5 校 验 飞 机
6 校 验 飞 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1 ——
项目代码
起止年限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项目
计划任务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部门):
负责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事科教司
—— 2 ——
1、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现状
—— 3 ——
2、总体思路及采取的技术措施
—— 4 ——
3、研究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5 ——
4、承担项目具备的条件
—— 6 ——
5、项目完成形式
—— 7 ——
6、项目完成后的推广应用前景
—— 8 ——
7、项目的进度安排:
项目起始至鉴定的周期(月)
试用周期(月)
第一年进度目标:
第二年进度目标:
承担单位和主要协作单位分工:
—— 9 ——
8、经费概算
经费预算科目预算金额(千元) 经费预算科目预算金额(千元)
国内预研差旅费材料费
仪器设备费配套件费
样品样件费外协费
加工费试验飞行费
分析化验费试验检测费
计算机软件购置费计算机机时费
技术资料费鉴定材料打印费
包装运输费会议费
咨询费其他费用
总金额千元
预算经费单位自筹千元
申请拨款千元
第一年申请拨款千元
第二年申请拨款千元
第三年申请拨款千元
其他单位匹配资金千元
其他费用预算的说明
—— 10 ——
9、完成项目需用总局科技经费购置的
设备仪器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10、承担项目人员名单:(排名第一者为项目负责人)
姓名出生年月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 11 ——
承担单位(部门)意见:(指直接研究,开发单位或部门)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负责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负责单位(总局各部门、地区管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地方航空公
司和机场)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12 ——
民航总局业务主管司(局)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民航总局人事科教司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1
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民
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
空气象培训活动及其管理。
与民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
用航空气象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具体管
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
区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
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培训的
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
纲,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更新。
第五条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负责本单位气象观测、
预报、机务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不具备培训条件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委托民
2
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或者其他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实施
培训。
对于管理机构组织的或者应当由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
构实施的培训活动,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
员参加。
第二章培训机构
第六条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由民航总局设置,或者
由民航总局指定民航气象中心或者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承担
相应职责。
民航总局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
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相关的民用航空气象培训。
第七条民用航空气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空管资料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