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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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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设置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的优先顺序
12.1 要制定对在机场的哪条跑道上应最先设置目
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作出完全客观分析的指导材料是不
现实的。不过,当要作出这一决定时,一定要考虑到的
因素是:
a) 使用的频率;
b) 危险的严重性;
c) 是否设有其他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
d) 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类型;
e) 将使用该跑道时的坏天气的频率和类型。
12.2 关于危险的严重性,第5 章5.3.5.1 b) 至e)
有关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应用规范中给出的次序可以
用来作为一般的指导。这些内容可概括为:
a) 不充分的目视引导,由于
1) 进近时经过水域上空或缺乏特征地形的上
空,或夜间在进近地区内没有足够的外界
灯光;
2) 迷惑人的周围地形;
b) 进近中有严重危险;
c) 如果飞机过早接地或冲出跑道有严重危险;
d) 异常的湍流。
12.3 是否设有其他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备是一个
很重要的因素。设有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陆系统的跑
道一般可以最后考虑装置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不过,
必须记住,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其本身就是目视进近
助航设施,并能作为电子助航设备的补充。当存在严重
的危险和/或有相当数量未装备有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
着陆系统的飞机使用该跑道时,也可以考虑优先在这条
跑道上装设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12.4 涡轮喷气飞机使用的跑道应优先设置目视进
近坡度指示系统。
13. 非适用区的灯光
在暂时不适用的地区,可用恒定发光的红灯予以标
示。这些灯应标示出该区最有潜在危险的边缘。除了标
示三角形地区最少可用三个灯之外,这类灯应至少用四
个。当该区较大或形状特殊时,灯的数量应予增加。至
少在该区的周界上每7.5m 距离应装置一个灯。如果灯光
是具有方向性的,则光束照射的方向应尽可能地朝着航
空器或车辆向该区进近的方向。如果航空器或车辆一般
从几个方向进近该区,应考虑增加额外的灯或采用无定
向灯沿这些方向显示该区。非适用区的灯应是易折的。
这些灯的高度应足够地低,以保持螺旋桨和喷气飞机的
发动机吊舱与灯之间的净距。
14.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14.1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RETIL)包括安装在
跑道上邻近跑道中线的一组发黄色光的单向灯。这些灯
以100m的间距按3-2-1 的顺序安装在快速出口滑行道中
线切点的前面。这些灯用于为驾驶员指示下一个可用快
速出口滑行道的位置。
14.2 在能见度低的条件下,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
灯可以给出有用的位置提示,同时使驾驶员能集中注意
力将航空器始终对准跑道中线。
14.3 着陆后,跑道的占用时间对可获得的跑道通
行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使驾驶员
能在有必要减到一个适当速度转入快速出口脱离跑道之
前保持一个良好的着陆滑跑速度。在到达第一个快速出
口滑行道指示灯(三个短排灯)以前保持60 节的着陆
滑跑速度被认为是最佳的。
附篇A 附件14 — 机场
ATT A-17 25/11/04
15. 进近灯和跑道灯的光强控制
15.1 灯光的明显程度取决于灯光与其背景之间的
对比感觉。如果要使灯光对日间进近的驾驶员有用,其
光强必须至少是2 000 或3 000 cd,而进近灯光的光强则
最好为20 000 cd 左右。在有很亮的白昼雾的情况下,甚
至不可能提供光强高到足以有效的灯光。另一方面,在
晴朗的夜间,进近灯光强在100 cd 左右、跑道边灯光强
在50 cd 左右就可能是合适的了。即使如此,由于是在
较近的距离内看到它们,驾驶员有时还嫌跑道边灯似乎
太亮了。
15.2 灯光在雾中扩散较多。在夜间这种扩散的光
增加了进近区和跑道上空的雾的亮度,致使即便将灯的
光强增加到超过2 000 cd 或3 000 cd 时,也几乎增加不
了多少灯光能见距离。在努力增加夜间最初看见的那些
灯光的视距时,切勿将其光强增加到会使驾驶员在距离
减小时感到过分眩目的程度。
15.3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情况来调节机场灯光系
统的光强以取得更好的效果,同时又不使驾驶员因过分
眩目而感到不适这一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任何一
个特定情况下的适当的光强调置取决于背景亮度和能见
度两者的条件。有关在各种不同情况下选择光强调置的
详细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 部分。
16. 信号区
只有当准备采用目视地面信号与飞行中的航空器进
行通信时,才需要设信号区。在没有机场管制塔台或机
场飞行情报服务部门的机场或者未装有无线电的飞机使
用的机场都需要这种信号区。在与航空器通信的双向无
线电失效的情况下,目视地面信号可能也是有用的。但
应承认,在航行资料汇编或航行通告中一般应提供可能
由目视地面信号传送的信息的类型。因此,在决定设置
信号区之前,应对是否有目视地面信号的潜在需要加以
评估。
17. 救援与消防服务
17.1 管理
17.1.1 机场的救援与消防服务应置于机场管理部
门的行政管理之下,该部门还应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这些
服务在组织、设备配备、人员设置、训练及运行各方面
均处于能圆满完成其固有任务的状态。
17.1.2 依据附件12 的4.2.1 制定实施搜寻和救援行
动的详细计划中,机场管理部门应将其计划与有关的各
救援协作中心进行协调,以保证其对机场附近发生航空
器事故时各自所负职责的范围有明确的划分。
17.1.3 机场救援和消防部门与公共保障机构如地
方消防队、警察局、海岸警卫队和医院等之间的协作应
通过事先就协助处理航空器事故事宜达成协议来实现。
17.1.4 应备有机场及其邻近地区的方格坐标地图
供机场有关服务部门使用。图上应标明有关地形、通道
和供水点等资料。这种地图应明显地张贴在管制塔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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