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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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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民航组织,以便收入国际民航组织鸟击情报系统
(IBIS)数据库。
注:国际民航组织鸟击情报系统是为了收集并传播
飞机遭鸟击的情报而设计的。该系统的情报包含在国际
民航组织《鸟击情报系统手册》中。
9.4.3 当机场辨明有鸟击危害时,有关当局必须采
取措施设法在机场或其邻近地带不让鸟类存在,以减少
构成对航空器运行有潜在危害的鸟的数量。
注:有关确定机场或其邻近地带的鸟类是否会对飞
机构成危害的有效办法,以及采取措施不让鸟类存在的
办法的指导材料,见《机场服务手册》第3 部分。
9.4.4 有关当局必须采取行动在机场或其邻近地
带消除或防止建立垃圾堆或任何这类吸引鸟类活动的其
他源头,除非相关航空研究表明它们不大可能造成助长
鸟害问题的条件。
注:需要对机场经营人对在机场周界附近进行的可
能会吸引鸟类/野生动物的土地开发所表示的关切给予
适当考虑。
9.5 机坪管理服务
9.5.1 建议:当根据交通量和运行条件认为有必要
时,应由机场的空中交通服务部门 (ATS)、机场另一个
运行部门,或由这些单位的合作组合,在机坪上提供适
当的机坪管理服务工作,以便:
a) 管理机坪上的活动,目的在于防止航空器与航
空器和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的碰撞;
b) 同机场管制塔台一起管理和协调航空器进出机
坪;
c) 保证车辆的安全而迅速活动,以及对其他活动
的适当管理。
9.5.2 建议:当机场管制塔台不参与机坪管理服务
时,应建立程序,以利于机坪管理单位与机场管制塔台
之间对航空器有秩序地进行交接。
注:有关机坪管理服务的指导材料,见《机场服务
手册》第8 部分和《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SMGCS)
手册》。
9.5.3 机坪管理服务必须配置无线电话通信设备。
9.5.4 在实施低能见度程序时,机坪上活动的人员
和车辆必须限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
注:有关特别程序的指导材料,见《地面活动引导
和控制系统 (SMGCS) 手册》。
9.5.5 对应答紧急情况的应急车辆必须给予其超出
所有其他地面活动车辆的优先权。
9.5.6 在机坪上运行的车辆必须:
a) 让道给应急车辆;滑行中的、就要滑行的,或
要推出或牵引的航空器;
b) 按照当地规章给行驶的其他车辆让路。
9.5.7 停机位必须目视监控,以保证为使用该停机
位的航空器提供所建议的净距。
9.6 航空器地面服务
9.6.1 在航空器地面服务期间,必须备有随时可用
的、至少能在燃油起火初期适用的灭火设备和经过训练
能使用此种设备的人员,并且具有在出现火情或燃油大
量溢流的情况下迅速召唤救援与消防服务的手段。
9.6.2 如果航空器是在旅客正在登机、或已在机上、
或正在下机时进行加油的,地面设备必须放置得能够: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9-8
a) 使用足够数量的紧急撤离出口;
b) 出现紧急情况时,所用的每个紧急出口有迅速
撤离的路线。
9.7 机场车辆的运行
注1:有关机场车辆运行的指导材料,载于附篇A
第18 节中;车辆的交通规则和条例载于《地面活动引导
和控制系统 (SMGCS) 手册》中。
注2:旨在使机场活动区上的道路只限于供机场工
作人员和其他经许可的人员使用,而未经许可的人员进
入公共建筑物的通道不需要使用这种道路。
9.7.1 地面车辆:
a) 只有经机场管制塔台批准,才能在飞机运转区
运行;
b) 只有经适当的指定当局批准才能在机坪上运行。
9.7.2 在机场活动区内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所有
以标志和标记牌传达的强制性指令,除非:
a) 在飞机运转区,经机场管制塔台另外授权;
b) 在机坪上,经适当的指定当局另外授权。
9.7.3 在机场活动区内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所有
以灯光传达的强制性指令。
9.7.4 在机场活动区内的车辆驾驶员必须对其所要执
行的任务经过适当的培训,并遵守下列部门发出的指示:
a) 在飞机运转区,由机场管制塔台;
b) 在机坪上,由适当的指定当局。
9.7.5 配备无线电设备的车辆驾驶员在进入运转区
以前必须与机场管制塔台建立良好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联
系,在进入机坪以前必须与适当的指定当局建立良好的
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系。车辆驾驶员在机场活动区内必须
连续不断地在指定的频率上守听。
9.8 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
应用
9.8.1 机场必须设置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
注:有关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指导材料,载
于《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SMGCS)手册》中。
特性
9.8.2 建议: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
虑到:
a) 空中交通密度;
b) 运行拟处的能见度条件;
c) 飞机驾驶员确定方位的需要;
d) 机场布局的复杂性;
e) 车辆的活动。
9.8.3 建议: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中的目视助
航设备部分,即标志、灯光和标记牌应分别设计得符合
5.2,5.3 和5.4 各节中的相应规范。
9.8.4 建议: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应设计得有
助于防止航空器和车辆因疏忽而侵入现用跑道。
9.8.5 建议:系统应设计得有助于防止在机场活动
区的任何部分航空器与航空器以及航空器与车辆或物体
发生碰撞。
注:有关借助感应线圈控制停止排灯和有关目视滑
行引导和控制系统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
第4 部分。
9.8.6 在通过有选择地开、关停止排灯和滑行道中
线灯来进行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第9 章 附件14 — 机场
9-9
23/11/06
No.8
a) 由开亮的滑行道中线灯指示的滑行路线必须能
够中止于一个开亮的停止排灯;
b) 控制线路必须设置得当位于航空器前面的停止
排灯开亮时,停止排灯以远适当长度的滑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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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