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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线灯段即关灭;
c) 当停止排灯被关灭时,在航空器前面的滑行道
中线灯即开亮。
注1:关于滑行道中线灯和停止排灯的规范,分别
见5.3.16 和5.3.19。
注2:关于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中的停止排灯
和滑行道中线灯的安装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
第4 部分。
9.8.7 建议:拟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 的情况下使
用的机场应设置航空器运转区地面活动雷达。
9.8.8 建议:在与9.8.7 规定不同的机场,当其交通
密度和运行条件使得另外的程序和设施不能保持交通流
动的正常性时,应设置飞机运转区地面活动雷达。
注:有关地面活动雷达的使用的指导材料,见《地
面活动引导及控制系统 (SMGCS) 手册》和《空中交通
服务规划手册》(Doc 9426 号文件)。
9.9 运行地区设备和装置的定位
注1:对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见4.2。
注2:关于灯具及其支架、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
的灯具、标记牌和标志物的设计,分别见5.3.1,5.3.5,
5.4.1 和5.5.1。有关目视及非目视导航设备的易折设计的
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Doc 9157 号文件)第6
部分。
9.9.1 任何设备或装置不得位于下列位置,除非为导
航目的根据其功能必须设在该处:
a) 升降带上、跑道端安全区上、滑行带上或在表
3-1 第11 栏中所规定的距离之内,如果设备或
装置可能危及航空器;或
b) 净空道上,如果设备或装置可能危及空中航空器。
9.9.2 任何必须设置在下列地区的导航设备或装置
必须为易折的并安装得尽可能低:
a) 升降带的下列部位:
1) 基准代码为3 或4 时,跑道中线两侧各75
m 范围以内;或
2) 基准代码为1 或2 时,跑道中线两侧各45
m 范围以内;或
b) 跑道端安全区上、滑行带上或表3-1 规定的距
离以内;或
c) 净空道上及可能会危及空中的航空器之处。
9.9.3 在2010 年1 月1 日以前,现有的非目视助航
设备无需满足9.9.2 的要求。
9.9.4 建议:设置在升降带的未经平整地段上的任
何导航所需设备的或装置均应视为障碍物,应为易折的
并安装得尽可能低。
注:关于导航设备选址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
手册》(Doc 9157 号文件)第6 部分。
9.9.5 在距升降带端240m 以内和Ⅰ类、Ⅱ类或Ⅲ
精密进近跑道的下列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设备或装置,
除非为导航目的根据功能必须设置在该处:
a) 基准代码为3 或4 时,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
60 m 范围以内,或
b) 基准代码为1 或2 时,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
45 m 范围以内。
9.9.6 任何为导航目的所需的,必须设置在Ⅰ类、Ⅱ
类或Ⅲ类精密进近跑道的升降带上或其附近并且符合下
列条件的设备或装置必须为易折的并安装得尽可能低:
a) 基准代码为4 和基准代字为F 时,位于跑道中
线两侧各77.5 m 范围以内;或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3/11/06
No.8 9-10
b) 位于距升降带端240 m 以内和:
1) 基准代码为3 或4 时,跑道中线延长线两
侧各60 m 以内;或
2) 基准代码为1 或2 时,跑道中线延长线两
侧各45 m 以内;或
c) 穿透内进近面、内过渡面或复飞面;
9.9.7 在2010 年1 月1 日以前,现有的非目视助航
设备可不满足 (9.9.6 b) 的要求。
注:关于已有立式进近灯具的保护期限,见5.3.1.5。
9.9.8 建议:按4.2.4、4.2.11、4.2.20 或4.2.27 的规
定构成重要运行障碍物的任何为导航目的所需的设备或
装置应为易折的并安装得尽可能低。
9.10 栅栏
应用
9.10.1 建议:机场上应设置栅栏或其他合适的围
栏,以防止大得足以对航空器形成危害的动物进入机场
活动区。
9.10.2 自2006 年11 月23 日起,机场上必须设置
栅栏或其他合适的围栏,以防止大得足以对航空器形成
危害的动物进入机场活动区。
9.10.3 建议:机场上应设置栅栏或其他合适的围
栏,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由于疏忽或预谋进入机场的
不对外开放的地区。
注1:这包括挡住下水道、管沟、地道等有必要防
止进入的设施。
注2:可能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
人员进入跨越公用道路的跑道或滑行道。
9.10.4 自2006 年11 月23 日起,机场上必须设置
栅栏或其他合适的围栏,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由于疏
忽或预谋进入机场的不对外开放的地区。
注1:这包括挡住下水道、管沟、地道等有必要防
止进入的设施。
注2:可能需要采取特别的措施以防止未经许可的
人员进入跨越公用道路的跑道或滑行道。
9.10.5 建议:对于为民用航空的安全所必需的位于
机场以外的地面装置和设施,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由于疏忽或预谋进入。
9.10.6 自2006 年11 月23 日起,对于为民用航空
的安全所必需的位于机场以外的地面装置和设施,必须
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阻止未经许可的人员由于疏忽,
或预谋进入。
位置
9.10.7 建议:栅栏或围栏的设置地点应能将机场活
动区及机场上其他对航空器安全运行至关重要的设施或
地带同向公众开放的地区分隔开来。
9.10.8 自2006 年11 月23 日起,栅栏或围栏的设
置地点必须能将机场活动区及机场上其他对航空器安全
运行至关重要的设施或地带同向公众开放的地区分隔开
来。
9.10.9 建议:当认为需要更大的安全保障时,在栅
栏或围栏的两侧应设置开拓地带,以利于巡逻,并使非
法侵入更为困难。应考虑设置机场围栏内侧的围场路,
供维护人员和保安巡逻人员使用。
9.11 保安照明
建议:在机场上,在由于保安原因认为需要时,应
对国际民用航空及其设施的栅栏或其他围栏予以最低必
要程度的照明。应考虑将灯光设置在使栅栏或围栏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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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