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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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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时能对进近区内的所有物体保持一个安全净距。
5.3.5.38 APAPI 翼排灯中各个灯具的仰角调置必
须使得在进近中的飞机驾驶员看见最低的进入下滑道即
一红一白信号时,能对进近区内所有物体保持一个安全
净距。
5.3.5.39 在发现有一位于PAPI 或APAPI 系统的障
碍物保护面之外但在系统光束的横向界限以内的物体伸
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而且航空研究表明该物体对飞
行安全会有不利影响时,必须适当地限制光束的方位角
的扩散范围,使该物体保持在光束范围之外。
注:关于有关的障碍物保护面,见5.3.5.41 至
5.3.5.45。
5.3.5.40 在为提供侧滚引导而在跑道两侧设置翼
排灯的场合,必须将相应的灯具的仰角设置得相同,使
得两个翼排灯的信号同时对称地变化。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5-32
跑道跑道
DI DI
D
C
B
A
B
A
15 m
(􀀅1m)
9 m
(􀀅1m)
9 m
(􀀅1m)
9 m
(􀀅1m)
跑道入口
跑道入口
典型的PAPI翼排灯典型的APAPI翼排灯
10 m
(􀀅1m)
6 m
(􀀅1m)
安装容差
a) 在安装PAPI 或APAPI 的跑道上未装有ILS 或
MLS 时,距离D1 必须计算得保证经常使用跑道
的飞机中的要求最严格的飞机的驾驶员在看到最
低的正确的进近坡度指示时 (即在图5-19 中
PAPI 的B 角上或A-PAPI 的A 角上) 能有表5-2
中规定的过入口处的轮子净距。
b) 在安装PAPI 或APAPI 的跑道上装有ILS 和/或
MLS 时,距离D1 必须能在经常使用跑道的各种
飞机的眼 —— 天线高度范围内提供目视和非目
视助航信号之间的最佳协调。此距离必须等于
ILS 下滑道或MLS 的最小下滑航道的有效原点到
入口的距离加上一个为补偿各种有关的飞机的眼
—— 天线高度变化的校正因数。此校正因数为这
些飞机的眼 —— 天线高度的平均值与进近角的
余切的乘积。但距离D1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过入
口处的轮子净距低于表5-2 (3) 栏规定的最小轮
子净距。
注:关于瞄准点标志的规定见5.2.5。《机场设计
手册》第4 部分 载有关于协调PAPI、ILS 和/或MLS
信号的指导材料。
c) 如果由于某种航空器要求有大于上述a) 中规定
的轮子净距,可用增大D1 来达到。
d) 必须调整距离D1 以补偿灯具透镜中心与跑道入
口之间的高差。
e) 为了保证灯具安装得尽可能低和为了容许一些横
坡,灯具之间不大于5 cm 的小量高度调整是许可
的。在灯具之间统一采用一个不大于1.25%的横
坡也是许可的。
f) 基准代码为1 或2 时,PAPI 的灯间距应为6 m (±1
m)。在此情况下,最靠近跑道的灯具必须设在距
跑道边不小于10 m (±1 m) 处。
注:减小灯的间距将导致该系统的可用距离的减
小。
g) 如需要较大的可用距离,或预期将来要改成
PAPI,APAPI 的灯具横向间距可增大到9 m (±1
m)。在后一情况下,最靠近跑道的灯具必须设在
距跑道边15 m (±1 m) 处。
图5-18 PAPI 和APAPI 的定位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33 25/11/04
白色
白色
白色
红色
红色
红色
3 30 ° 􀀱
3 10 ° 􀀱
PAPI = 进近坡B + C
2
2 50 ° 􀀱
2 30 ° 􀀱
跑道入口
跑道入口
PAPI 翼排灯
APAPI 翼排灯
3 15 ° 􀀱
2 45 ° 􀀱
APAPI = 进近坡A + B
2
航空器的仪表着陆系统下滑航道/微波着陆系统天线上 方的驾驶员视线高度随飞
型和进近姿态而变化。将“在坡度上”扇形从’加大到’,可把精密进
指示系统的信号和仪表着陆系统下滑航道和/或微波着陆系统的最小下滑
到更接近跑道入口的一点。这样, °下滑坡调置的角度将为
30
2 25
机机
近航道
航道协调° ',
° ', ° '及° ’。
20
3
2 45 3 15 3 35
B—3°APAPI图解
D
C
B
A
B
A
白色
白色
红色
红色
A—3°APAPI图解
图5-19 PAPI 和APAPI 的光束和仰角调置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5-34
障碍物保护面
注:以下规范适用于T-VASIS、AT-VASIS、PAPI
和APAPI。
5.3.5.41 在准备设置目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时必
须规定一个障碍物保护面。
5.3.5.42 障碍物保护面的特性即原点、散开度、长
度和坡度等必须符合表5-3 和图5-20 中有关各栏的规
定。
5.3.5.43 不允许有新物体或已有物体的扩展部分
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除非有关当局认为新的物体
或扩展部分会被一个已有的无法移开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应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
务手册》第6 部分。
5.3.5.44 现有的高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以上的物体
必须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已被一个现有的无
法移开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
不致对飞机安全产生有害影响。
5.3.5.45 当航空研究表明一个突出于障碍物保护
面之上的物体对飞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采取下
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a) 适当地提高该系统的进近坡度;
b) 减小该系统的方位扩散角,使该物体处于光束
范围之外;
c) 将该系统的轴线及其相应的障碍物保护面偏移
一个不大于5°的角度;
d) 适当地将跑道入口内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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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