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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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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识别的地方,在该系统的靠外部分加装顺序闪光灯可
能解决此问题。
5.3.4.8 建议:用于非仪表跑道的灯具应在对于处
在第四边和最后进近中的驾驶员所必需的所有方位角上
发光。灯光的光强应在据以设置该系统的各种能见度和
周围灯光条件下都是足够的。
5.3.4.9 建议:用于非精密进近跑道的灯光应在所
有必要的方位角被处在最后进近中而不过分偏离非目视
助航设备规定的航道的航空器的驾驶员所看到。灯光应
设计得无论日夜在准备使用该系统的最不利的能见度和
周围灯光条件下都能提供引导。
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位置
5.3.4.10 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必须由一行位于
跑道中线延长线上并尽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900 m 处
的灯和一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 处构成一个长30 m 的
横排灯的灯组成。
注:长度不足900 m 的进近灯光系统可能会使跑道
的使用受到运行上的限制,见附篇A 第11 节。
5.3.4.11 系统的横排灯必须设置在一条尽可能接近
水平的直线上,该直线垂直于中线灯连线并被其平分。
横排灯的间隔须布置得能够产生一种直线视觉效果,只
有在中线两侧可以各留一个空隙。这种空隙必须保持在
最小值,以满足有关位置的要求,每个空隙不得大于6 m。
注1:现在采用的横排灯的灯间距在1 m 至4 tn 之
间。中线两侧的空隙可能改善进近出现横向误差时的方
向引导,并便于救援和消防车辆的通行。
注2:关于安装容差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 第11
节。
5.3.4.12 中线灯具的纵向间距必须为30 m,最靠
里的灯位于离跑道入口30 m 处。
5.3.4.13 本系统必须尽实际可行地处于通过跑道
入口的水平面上,条件是:
a) 在距系统中线60 m 范围内除仪表着陆系统或
微波着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外,必须没有物体突
出于进近灯的平面之上;
b) 除位于横排灯或中线短排灯的中部 (不是它们
的端部) 的灯外,从进近中的航空器看去必须
没有灯光被遮挡。
突出于灯光平面之上的任何仪表着陆系统或微波着
陆系统的方位天线必须视为障碍物,并须相应地加以标
志和照明。
特性
5.3.4.14 Ⅰ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中线灯和横排
灯必须是发可变白光的恒光灯。每一中线灯必须为:
a) 在中线的最里面300 m 部分为单灯光源,在中
线的中间300 m 部分为双灯光源,在中线的外
端300 m 部分为三灯光源,用以提供距离信息;

b) 短排灯。
5.3.4.15 如果可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
10.4.10 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适用性水平,在每一中线灯
位置上可以是:
a) 单灯;或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23 25/11/04
b) 短排灯。
5.3.4.16 短排灯的长度必须至少为4 m。在短排灯
是由近似点光源组成时,灯具必须等距设置,间距不大
于1.5 m。
5.3.4.17 建议: 如果中线灯由5.3.4.14 b) 或
5.3.4.15 b) 所述的短排灯组成,每一短排灯应附加一个
电容放电灯,仅当在考虑了这种灯光系统的特性和气象
条件的性质后认为无此必要时可以不加。
5.3.4.18 5.3.4.17 中所述的每个电容放电灯必须每
秒闪光两次,从最外端的灯向着入口逐个顺序闪光直到
系统中最里面的灯。电路设计必须使得放电灯能与进近
灯光系统中的其他灯独立运作。
5.3.4.19 如果中线灯是由5.3.4.14 a) 或5.3.4.15 a)
中所述的灯组成,除在距跑道入口300 m 处设置的横排
灯外,还须在距入口150 m、450 m、600 m 和750 m 处
增设横排灯。构成每一横排的灯具必须尽实际可行地设
置在一条接近水平的直线上,该直线垂直于中线灯连线
并被其平分。这些灯的间隔应布置得能够产生一种直线
视觉效果,只有在中线两侧可以各留一个空隙。这种空
隙必须保持在最小值,以满足有关位置的要求,每个空
隙不得大于6 m。
注:有关灯具配置的细节,见附篇A 第11 节。
5.3.4.20 若系统如5.3.4.19 所述增设了横排灯,各
横排灯的外端必须位于两条平行于中线灯连线或逐渐向
内收敛,在距跑道入口300 m 处与跑道中线相交的直线
上。
5.3.4.21 灯具必须符合附录2 图A2-1 的规定。
注:用于设计这些灯具的航行包迹,见附篇A 图
A-4。
Ⅱ类和Ⅲ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
位置
5.3.4.22 进近灯光系统必须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线
延长线上并尽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900 m 处的灯具组
成。此外,本系统还必须有两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270 m
处的侧边灯以及两排横排灯,一排在距入口150 m 处,
另一排队在距入口300 m 处,如图5-13 所示。如可证明
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10.4.7 规定作为维护目标的适用
性水平,系统可设两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240 m 处的侧
边灯和两排横排灯,一排在距跑道入口150 m 处,另一
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 处,如图5-14 所示。
注:900 m 的长度是按在Ⅰ、Ⅱ和Ⅲ类条件下为飞
行提供引导的要求确定的。长度小于900 m 可能支持Ⅱ
类和Ⅲ类运行,但Ⅰ类运行可能要受到限制。见附篇A
第11 节。
5.3.4.23 中线灯的纵向间距必须为30 m,最靠里
的灯位于距跑道入口30 m 处。
5.3.4.24 侧边灯须位于中线的两侧,其纵向间距与
中线灯的纵向间距相同,第一个灯设于距入口30 m 处。
如可证明进近灯光系统灯达到了10.4.7 规定作为维持目
标的适用性水平,侧边灯可以60 m 的纵向间距设在中
线的两侧,并将第一个侧边灯设置在距入口60 m 处。
两行侧边灯最靠近中线的灯具之间的横向间距必须不小
于18 m,也不大于22.5 m,而以18 m 为好,但在任何
情况下它必须与接地带灯的横向间距相同。
5.3.4.25 设在距跑道入口150 m 处的横排灯必须
填满中线灯与侧边灯之间的空隙。
5.3.4.26 设在距跑道入口300 m 处的横排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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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