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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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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地面除冰/防冰作业手册》(Doc 9640 号文件)
《场面活动引导及控制系统(SMGCS)手册》(Doc
9476 号文件)
《机场合格审定手册》(Doc 9774 号文件)
《激光发射器和飞行安全手册》(Doc 9815 号文件)
《国际民航组织鸟害情报系统(IBIS)手册》(Doc 9332
号文件)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
(PANS-OPS)(Doc 8168 号文件)
第I 卷 — 飞行程序
第II 卷 — 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
《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空中交通管理》
(PANS-ATM)(Doc 4444 号文件)
《安全管理手册》(SMM)(Doc 9859 号文件
《短距起降机场手册》(Doc 9150 号文件)
《世界大地测量系统 — 1984(WGS-84)手册》(Doc
9674 号文件)

附件14 — 第I 卷 (ix) 25/11/04
前言
历史背景
机场标准和建议措施是理事会于1951 年5 月29 日
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 年于芝加哥签署) 第
三十七条的规定首次通过的,并定为公约的附件14。这
些标准和建议措施是在机场、航路和地面助航设备专业
委员会1947 年9 月第三次会议和1949 年11 月第四次会
议的建议基础上形成的。
表A 列出了随后各次修订的根据,连同所涉及的主
要内容清单,以及理事会对该附件和各次修订通过的日
期及其生效日期和执行日期。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所
规定的义务,该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的规章和措施
与本附件标准及其任何修订中所载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
何差异通知本组织。如果通知这种差异对航行安全是重要
的,也请各缔约国将这种通知扩大到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
订中的建议措施之间的任何差异。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
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
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
缔约国发送一份一项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各国除承担《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外,还
请各国注意附件15 中关于通过航行情报服务公布其本
国的规章和措施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
之间的差异的规定。
情报公布 根据本附件规定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而提
供的影响航空器运行的设施、服务和程度,其建立、撤
销和改变应根据附件15 的规定予以通知和实施。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并不一定每个附件均具
有这些部分;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规定由理事会
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性、构形、材料、性能、
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
航行的安全和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
《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守时,则根据
《公约》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性、构形、材料、性
能、人员或程序的规范,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
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
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
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 定义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使用的由于在字典
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而不能自明其意的术语
所做的界定。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构成
使用该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个重要
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
d) 表和图 对一项标准或建议措施加以补充或说
明并在该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提及的表和图,
它们是有关标准或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与标
准或建议措施具有同等地位。
2. 经理事会批准的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
材料
a) 前言 包括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
解释性材料,其中包括对基于《公约》和通过
的决议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
义务的解释。
b) 引言 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各部分、章、
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x)
c) 注 在正文的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提供
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相关的事实资料或参考
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包括对标准和建议措施加以补充,或对
实施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加以指导的材料。
语言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英文、阿拉伯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五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
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
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本组织。
编辑上的处理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条文的地位,采用了以下
做法:“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 —— 译
者注);“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
— 译者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
“注”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 —— 译者注)
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在编写各项规范时,采用了以下做法:“标准”使用
了关键词“必须/须”,“建议措施”则使用了关键词“应
该/应”。
本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5 中规定的国际单位制相一致。在附件5 中允许使
用的非国际单位制的替代单位置于基本单位之后的括号
内。当引用两种计量单位时,切不可认为这一对数值是
相等的和可以互换的,但可以推定,不论单独使用哪种
计量单位均可达到同等的安全水平。
凡援引本文件中有编号和/或有标题的部分时,均包
括该部分的所有各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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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