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机场资料 >

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能快地在数量上与通常在机场使用的最大机型相适应。
注3:更多的指导材料,见《机场服务手册》第1
部分第13 章。
提供保障的水平
9.2.3 对机场救援与消防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须
与采用9.2.5和9.2.6中的原则所确定的机场类别相适应,
只有在正常使用该机场的最高类别的飞机的起降架次在
最繁忙的连续三个月内少于700 架次时,所提供的保障
水平才可不低于比所确定的类别低一级的类别。
注:一次起飞或一次着陆构成一个起降架次。
第9 章 附件14 — 机场
9-3 25/11/04
9.2.4 建议:从2005 年1 月1 日开始,机场救援与
消防要提供的保障水平应与采用9.2.5 和9.2.6 中的原则
所确定的机场类别相一致。
9.2.5 机场类别必须按表9-1 确定,并必须根据机
场正常使用的最长的飞机及其机身宽度确定。
注:对使用机场的飞机进行分类,首先评估其全长,
其次是机身宽度。
9.2.6 如果根据最长的飞机的全长选定了机场类别
之后,该飞机的机身宽度大于表9-1 中第3 栏该类别的
最大宽度,则这种飞机的类别实际上必须提高一类。
注:关于用于救援与消防目的的机场分类以及对提
供救援与消防设备和服务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 第17
节和《机场服务手册》第1 部分。
9.2.7 在预计飞机活动减少期间,具备的保障水平
必须不低于在该期间计划使用该机场的最高类别飞机所
需的水平,不论飞机起降架次多少。
灭火剂
9.2.8 建议:机场上通常应置备主要灭火剂和辅助
灭火剂。
注:灭火剂的描述,见《机场服务手册》第1 部分。
9.2.9 建议:主要灭火剂应为:
a) 达到最低性能水平A 的泡沫;或
b) 达到最低性能水平B 的泡沫;或
c) 这些灭火剂的组合;
除了类别为1~3 类的机场,其主要灭火剂最好应达
到最低性能水平B。
注:有关达到可接受的性能水平A 或B 级别的泡沫
所需的物理特性和灭火性能标准的资料,见《机场服务
手册》第1 部分。
9.2.10 建议:辅助灭火剂应为适用于碳氢化合物灭
火的化学干粉。
注1:当选择化学干粉与泡沫一起使用时,必须注
意保证它们能相容。
注2:可以采用有相当消防性能的代替的辅助灭火
剂。关于消防剂的补充资料,见《机场服务手册》第1
部分。
9.2.11 救援与消防车辆上配备的产生泡沫的用水
量和辅助剂必须与根据9.2.3、9.2.4、9.2.5、9.2.6 和表
9-2 所确定的机场类别相符合,但这些量可作以下调整:
a) 对类别为1~2 类的机场,可用辅助剂代替水量
直到100%;或
b) 对类别为3~10 类的机场,当使用达到性能水
平A 的泡沫灭火剂时,可用辅助剂代替水量直
到30%。
为替换灭火剂的目的,必须采用下列当量:
1 kg 辅助剂 = 1.0 L 产生达到性能水平A 的泡
沫用水
1 kg 辅助剂 = 0.66 L 产生达到性能水平B 的
泡沫用水
注1:上述产生泡沫的用水量是在按达到性能水平A
的泡沫灭火剂施用率为8.2 L/min/m2、对达到性能水平B
的泡沫灭火剂施用率为5.5 L/min/m2 的基础上判定的。
注2:当使用其他辅助剂时必须校核代替比率。
9.2.12 分别放在消防车上产生泡沫用的泡沫浓缩
液的数量,必须与所带的水量和所选用的泡沫浓缩液成
比例。
9.2.13 建议:放在消防车上的泡沫浓缩液的数量,
应至少足以生产两车载量的泡沫溶液。
9.2.14 建议:在飞机事故现场应提供补充水源以迅
速补充救援和消防车辆。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9-4
表9-1 用于救援与消防的机场分类
机场类别 飞机机身全长 最大机身宽度
(1) (2) (3)
1 0~<9 m 2 m
2 9~<12 m 2 m
3 12~<18 m 3 m
4 18~<24 m 4 m
5 24~<28 m 4 m
6 28~<39 m 5 m
7 39~<49 m 5 m
8 49~<61 m 7 m
9 61~<76 m 7 m
10 76~<90 m 8 m
表9-2 最小可用灭火剂数量
达到性能水平A 的泡沫 达到性能水平B 的泡沫 辅助剂
机场类别
水1
(L)
喷射率泡沫溶液/min
(L)
水1
(L)
喷射率泡沫溶液/min
(L)
化学干粉2
(kg)
(1) (2) (3) (4) (5) (6)
1 350 350 230 230 45
2 1 000 800 670 550 90
3 1 800 1 300 1 200 900 135
4 3 600 2 600 2 400 1 800 135
5 8 100 4 500 5 400 3 000 180
6 11 800 6 000 7 900 4 000 225
7 18 200 7 900 12 100 5 300 225
8 27 300 10 800 18 200 7 200 450
9 36 400 13 500 24 300 9 000 450
10 48 200 16 600 32 300 11 200 450
注1:(2) 和 (4) 栏所示的水量是根据该类别的飞机的平均全长确定的。运行的飞机大于预期的平均尺寸时,水
量必须重新计算。更多指导材料,见《机场服务手册》第1 部分。
注2:可以采用有相当消防能力的任何其他辅助灭火剂。
9.2.15 建议:当同时用达到性能水平A 的泡沫和
达到性能水平B的泡沫时,其应配备产生泡沫的总水量,
应首先按照假如全部用达到性能水平A的泡沫所需的用
水量计算,然后对每2 L 达到性能水平B 的泡沫用水量
第9 章 附件14 — 机场
9-5
24/11/05
No.7
减去3 L 的用水量予以调整。
9.2.16 泡沫溶液的喷射率必须不低于表9-2 所示。
9.2.17 建议:辅助剂应与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的适当规定相一致。*
9.2.18 建议:辅助剂的喷射率应按灭火剂的最佳效
果选择。
9.2.19 建议:为补充的目的,机场应保持的泡沫浓
缩液和辅助剂的库存量应相当于救援与消防车所能提供
的数量的200%。在预计补充供应可能会有重大延误时,
库存量还应相应地增加。
救援设备
9.2.20 建议:应在救援与消防车上装备与航空器运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