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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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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2 建议:在跑道拟用于下列情况时,每个跑
道/滑行道相交处应设置A 型跑道警戒灯:
a) 跑道视程小于550 m 且安装有停止排灯;
b) 跑道视程在550 m 至1 200 m 之间,交通密度
为中或低状况。
5.3.22.3 建议:在需要加强跑道/滑行道相交处鲜
明性的每个跑道/滑行道相交处,例如在喉部加宽的滑行
道上应设置A 型或B 型或两型均用的跑道警戒灯,但B
型跑道警戒灯不应与停止排灯并列。
位置
5.3.22.4 A 型跑道警戒灯必须设置在滑行道的两
侧,并距跑道中线不小于表3-2 中对起飞跑道的规定。
5.3.22.5 B 型跑道警戒灯必须横贯滑行道设置,并
距跑道中线不小于表3-2 中对起飞跑道的规定。
特性
5.3.22.6 A 型跑道警戒灯必须由两对黄色灯组成。
5.3.22.7 建议:在需要加强A 型跑道警戒灯在昼间
使用时的明暗对比度时,应在每一灯泡之上加装一个足够
大小的遮阳罩以防阳光进入透镜,干扰灯具功能的发挥。
注:可用其他装置或设计,例如特殊的光学设计来
代替遮阳罩。
5.3.22.8 B 型跑道警戒灯必须由横贯滑行道间距
为3 m 的黄色灯组成。
5.3.22.9 光束必须是单向的并对准方向使滑向等
待位置的飞机驾驶员能看得见。
5.3.22.10 建议:A 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
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 图A2-24 的规范。
5.3.22.11 建议:拟在昼间使用的A 型跑道警戒灯的
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 图A2-25 的规范。
5.3.22.12 建议:当规定跑道警戒灯作为先进的地
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需要较高的光强时,A
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 图
A2-25 的规范。
注:为了在低能见度条件下保持一定的地面运转速
度可能需要较高的光强。
5.3.22.13 建议:B 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
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 图A2-12 的规范。
5.3.22.14 建议:拟在昼间使用的B 型跑道警戒灯
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 图A2-20 的规
范。
5.3.22.15 建议:当规定跑道警戒灯作为先进的地
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需要较高的光强时,B
型跑道警戒灯的黄色光强和光束扩散角应符合附录2 图
A2-20 的规范。
5.3.22.16 每个A 型灯具内的灯泡必须交替发光。
5.3.22.17 B 型跑道警戒灯中相邻的灯必须交替发
光,隔开的灯必须同时发光。
5.3.22.18 交替发光的灯必须以每分钟30 次至60
次的频率交替发光,而且明暗时间相同、彼此相反。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5-52
注:最佳闪光频率取决于所用灯泡的光上升和下降
时间。已经发现,装在6.6 A 串联电路里的A 型跑道警
戒灯运行于每一灯泡每分钟闪光45 次至50 次时效果最
佳,装在6.6 A 串联电路中的B 型跑道警戒灯运行于每
一灯泡每分钟闪光30 次至32 次时效果最佳。
5.3.23 机坪泛光照明
(另见5.3.16.1 和5.3.17.1)
应用
5.3.23.1 建议:准备在夜间使用的机坪、除冰/防
冰设施和指定的隔离航空器的停放位置应设机坪泛光照
明。
注1:在除冰/防冰设施靠近跑道而且永久性的泛光
照明可能使驾驶员感到干扰之处,可采用其他照明方式。
注2:隔离航空器的停放位置的指定,见3.14。
注3:有关机坪泛光照明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
计手册》第4 部分。
位置
5.3.23.2 建议:机坪泛光灯的位置应能对机坪的所
有工作地区提供足够的照明,并使对在飞行中的和地面
上的航空器驾驶员、机场和机坪管制员和在机坪上的其
他人员的眩光降至最低。泛光灯的布置和朝向应使得每
一停机位能从两个或更多方向受光以尽量减少阴影。
特性
5.3.23.3 机坪泛光灯的光谱分布必须使得与例行
勤务/检修有关的航空器标志、地面标志和障碍物标志的
颜色能够正确地加以辨认。
5.3.23.4 建议:平均照度至少应如下:
停机位:
— 水平照度 —— 20 lux,均匀比 (平均值比最小
值) 不大于4 比1;
— 垂直照度 —— 在有关方向上高出机坪2 m
处,20 lux。
其他机坪地区:
— 水平照度 —— 停机位上平均照度的50%,均
匀比 (平均值比最小值) 不大于4 比1。
5.3.24 目视停靠引导系统
应用
5.3.24.1 当准备用一种目视方法指示航空器在停
机位上准确定位而其他替代方法诸如人工引导是不实际
可行时,必须设置目视停靠引导系统。
注:在评价是否需要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时,特别需
要考虑的因素是:使用停机位的航空器数量和机型、天
气条件、机坪上具有的面积和由于航空器服务设施、旅
客登机桥等对操纵航空器到停放位置的精确度要求。关
于适当系统的选择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
4 部分 —— 目视助航设施。
5.3.24.2 5.3.24.3 至5.3.24.7,5.3.24.9,5.3.24.10,
5.3.24.12 至5.3.24.15,5.3.24.17,5.3.24.18 和5.3.24.20
中的规定并不要求在2005 年1 月1 日前更换现有的设
施。
特性
5.3.24.3 该系统必须提供方位和停住的引导。
5.3.24.4 无论昼夜在准备使用该系统的各种天气、
能见度、背景灯光和道面情况下,方位引导设备和停住
位置指示器提供的引导必须足够明确,但不得使驾驶员
感到眩目。
注:在该系统的设计和现场安装中,要求小心仔细
以保证阳光的反射或周围的其他灯光不降低由该系统提
供的目视信号的清晰度和明显性。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53 25/11/04
5.3.24.5 方位引导设备和停住位置指示器必须设
计得:
a) 在二者或其中之一发生故障时,能给驾驶员一
个明确的故障信号;
b) 它们能被关掉。
5.3.24.6 方位引导设备和停住位置指示器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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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