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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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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准代码为1 的仪表跑道和非仪表跑道:
进近区内。
可能对海员造成干扰的航空地面灯
注:在航空地面灯接近通航水域的情况下,需考虑
保证这种灯光不致对海员造成干扰。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17 25/11/04
图5-10 飞行保护区
3 700 m
9 300 m
5 600 m
3 700 m
3 700 m
3 700 m
9 300 m
3 700 m
1 500 m
注:图中给出的尺寸只是指导性尺寸。
图5-11 多跑道无激光束飞行区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3/11/06
No.8 5-18
飞行保护区
标高
5 600 m 3 700 m
18 500 m 18 500 m
机场基准点 (ARP)
600 m
AGL
600 m
AGL
2 400 m AGL
2 400 m AGL
根据当地机场运营情况而定
根据当地机场运营情况而定
无激光束飞行区
50 nW/cm2
激光束敏感飞行区
100 μW/cm2
激光束临界飞行区
5 μW/cm2
图5-12 标有可见激光束的最大辐照度的飞行保护区
灯具及其支柱
注:有关在运行场地上的设备和装置的定位的资料,
见9.9。关于灯具及其支柱的易折性的指导材料,见《机
场设计手册》(Doc 9157 号文件)第6 部分。
立式进近灯
5.3.1.4. 立式进近灯及其支柱必须为易折的,只有
进近灯光系统距离跑道入口300 m 以外部分允许:
a) 在支柱高度超过12 m 时,只要求顶端的12 m
部分必须为易折的,
b) 在支柱周围被非易折的物体围绕时,只有高出
周围物体的支柱部分必须是易折的。
5.3.1.5 在2005 年1 月1 日以前,不需要按5.3.1.4
的规定去更换现有的装置。
5.3.1.6 当进近灯具或其支柱本身不足够明显时,
必须适当地加以标志。
立式灯
5.3.1.7 跑道、停止道和滑行道上的立式灯必须是
易折的。其高度必须低到足以与螺旋桨以及喷气航空器
的发动机吊舱之间保持必要的净距。
嵌入式灯
5.3.1.8 嵌入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机坪表面的
灯必须设计和安装得能承受航空器轮子的压力,不使航
空器或灯具本身受到损坏。
5.3.1.9 建议:在安装的嵌入灯具与飞机轮胎接触
处,由于热传导和热辐射所产生的温度在接触持续10
分钟的时间内应不超过160℃。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19 25/11/04
注:关于测量嵌入式灯具温度的指导材料,见《机场
设计手册》第4 部分。
光强和控制
注:在薄暮中或昼间低能见度条件下,灯光能比标
志更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或在夜间低能见度时,灯具
必须有足够的光强才能有效。为了达到必要的光强,通
常必须使灯光具有方向性。在这种情况下,灯光照射的
角度范围必须足够大而且必须按照飞行要求定向。跑道
灯光系统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以保证各部分相对
光强配合适当、达到同一个目标 (见附篇A,第14 节及
《机场设计手册》第4 部分)。
5.3.1.10 跑道灯光的光强必须足以适应准备使用
跑道时的最低能见度和跑道周围灯光的情况;当设有进
近灯光系统时,跑道灯光的光强必须与最近一段的进近
灯光的光强配合适当。
注:由于进近灯光系统的灯具的光强可能比跑道灯
光的光强大,最好还是要避免光强的突然变化,因为这
种变化会使驾驶员产生一种在进近过程中能见度正在变
化的错觉。
5.3.1.11 在设有高光强灯光系统时,必须设置适当
的光强控制设备以便调节光强来适应现场情况。必须具
有分设的光强控制设备或其他适当的方法来保证当装有
下列各项灯光系统时能以相互协调的光强运行:
— 进近灯光系统;
— 跑道边灯;
— 跑道入口灯;
— 跑道末端灯;
— 跑道中线灯;
— 跑道接地带灯;
— 滑行道中线灯。
5.3.1.12 在附录2 图A2-1 至A2-10 中规定的灯具
主光束的椭圆之内及其边线上的最大光强值不得大于按
附录2 图A2-1 至A2-11 的总说明注2 的规定测定的最
小光强值的3 倍。
5.3.1.13 在附录2 图A2-12 至A2-20 中规定的灯具
主光束的长方形之内及其边线上的最大光强值不得大于
按附录2 图A2-12 至A2-21 的总说明注2 的规定测定的
最小光强值的3 倍。
5.3.2 应急灯光
应用
5.3.2.1 建议:在设有跑道灯光而没有备用电源的
机场内,应备有足够的应急灯光设备,以便在正规灯光
系统失效的情况下能够方便地将其至少安装在主跑道
上。
注:应急灯光对于标志障碍物或勾画出滑行道和机
坪的轮廓可能也是有用的。
位置
5.3.2.2 建议:当安装在跑道上时,应急灯光至少
应与非仪表跑道所需要的构形一致。
特性
5.3.2.3 建议:应急灯光的颜色应符合跑道灯光的
颜色要求,只有在跑道入口和末端设置颜色灯不实际可
行的情况下,全部灯光可用可变白色或尽实际可行地接
近可变白色。
5.3.3 航空灯标
应用
5.3.3.1 准备夜间使用的每个机场,在运行需要的
场合必须设置机场灯标或识别灯标。
5.3.3.2 运行要求的确定必须考虑使用机场的空运
业务要求、机场的特征与其周围环境对比的明显性以及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5-20
有助于确定机场位置的其他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施的设
置等因素。
机场灯标
5.3.3.3 准备夜间使用的机场如果存在下列一个或
几个条件时必须设置机场灯标:
a) 飞机主要以目视方式飞行;
b) 经常出现低能见度;或
c) 由于周围灯光或地形难以从空中确定机场位
置。
位置
5.3.3.4 机场灯标必须设在机场内或机场邻近环境
背景亮度低的地方。
5.3.3.5 建议:灯标的位置应选择得使其在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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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