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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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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机坪安全线
注:有关机坪安全线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
册》第4 部分。
应用
5.2.14.1 建议:铺砌机坪上应根据航空器停放布局
和地面设施的需要设置机坪安全线。
位置
5.2.14.2 机坪安全线必须设置得使其能划定出供
车辆和其他为航空器服务的设备等使用的地区范围,以
保持其与航空器隔开的安全距离。
特性
5.2.14.3 建议: 机坪安全线应视停放航空器的布
局和地面设施的需要,包括诸如翼尖净距线和服务道路
边界线等部分。
5.2.14.4 建议:机坪安全线应为宽度至少为10 cm
的连续实线。
5.2.15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
应用
5.2.15.1 在所有道路进入跑道处必须设置道路等
待位置标志。
位置
5.2.15.2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必须横过道路,设置在
等待位置上。
特性
5.2.15.3 道路等待位置标志必须符合当地的道路
交通规则。
5.2.16 强制性指令标志
注:关于强制性指令标志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
计手册》第4 部分。
应用
5.2.16.1 在实际上无法按照5.4.2.1 安装强制性指
令标记牌时,必须在铺砌道面上设置强制性指令标志。
5.2.16.2 建议:在运行上需要时,例如在宽度超过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15
23/11/06
No.8
60 m 的滑行道上,应设强制性指令标志对强制性指令标
记牌加以补充。
位置
5.2.16.3 强制性指令标志必须如图5-9 所示设在滑
行道中线标志的左侧和跑道等待位置标志的停机等待一
侧。标志的边缘距离滑行道中线标志和跑道等待位置标
志必须不小于1 m。
5.2.16.4 建议:除非运行上需要,强制性指令标志
不应设在跑道上。
特性
5.2.16.5 强制性指令标志必须为红底白字。除禁止
进入标志外,白色字符必须提供与相关的标记牌相同的
信息。
5.2.16.6 禁止进入标志应为白色的“禁止进入”字
样书写在红色的底色上。
5.2.16.7 如果标志与铺砌道面表面的颜色反差不
足,必须在强制性指令标志的周边加上适当颜色的边框,
最好为白色或黑色。
5.2.16.8 建议:字符高度应为4 m。字符的形状和
比例应如附录3 所示。
5.2.16.9 建议:标志的底色应为长方形,并应在横
向和垂直方向从字符的最突出部分向外扩展至少0.5 m。
5.2.17 信息标志
注:关于信息标志的指导材料载于《机场设计手册》
(Doc 9157 号文件)第4 部分。
应用
5.2.17.1 在通常要求设置信息标记牌而根据有关
当局的决定,实际上又无法安装时,必须在道面的表面
上设置信息标志。
5.2.17.2 建议:在运行上需要时,信息标记牌应用
信息标志作为补充。
5.2.17.3 建议:信息 (位置/方向) 标志应设置在复杂
的滑行道交叉处之前和之后,以及运行经验表明增加一个
滑行道位置标志可以协助飞行机组地面导航的地方。
5.2.17.4 建议:应沿着滑行道的全长,以有规律的
间隔将信息 (位置) 标志设置在铺砌的道面上。
最小1 m
最小1 m
至‘09’跑道
图5-9 强制性指令标志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5-16
位置
5.2.17.5 建议:当需要时,应横过滑行道或机坪的
表面设置信息标志,其位置应使从进近航空器的座舱内
看得清楚。
特性
5.2.17.6 信息标志必须包括:
a) 在黑色底色上的黄色字符(当其替代或补充位
置标记牌时);
b) 在黄色底色上的黑色字符(当其替代或补充方
向标记牌或目的地标记牌时)。
5.2.17.7 在标志底色与铺砌道面表面的颜色反差
不足时,标志必须包括:
a) 黑色边框(当字符为黑色时);
b) 黄色边框(当字符为黄色时)。
5.2.17.8. 建议:字符的高度应为4 m。字符形状和
比例应如附录 3 所示。
5.3 灯光
5.3.1 概述
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灯光
5.3.1.1 机场附近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
面灯必须予以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危险的来源。
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激光辐射
5.3.1.2 建议:为了防止航空器的安全受到激光发
射器的有害影响,在机场周围应建立以下保护区:
— 无激光束飞行区(LFFZ)
— 激光束临界飞行区(LCFZ)
— 激光束敏感飞行区(LSFZ)
注1:图5-10、5-11 和5-12 可用于确定足以保护飞
行活动的受照射程度和各项距离。
注2:在三个受保护的飞行区(无激光束飞行区、
激光束临界飞行区和激光束敏感飞行区)内限制使用激
光束,指的只是可见激光束。由有关当局以一种不损害
飞行安全的方式操作的激光发射器除外。在所有可航空
域内,任何激光束(可见的或不可见的)的辐照度均应
小于或等于最大允许照射(MPE)。除非已经将这种辐
射通报了有关当局并获得许可。
注3:建立飞行保护区是为了减轻在机场附近操作
激光发射器的危险。
注4:关于如何防止飞行活动受到激光发射器的有
害影响的更详细的指导材料载于《激光发射器和飞行安
全手册》(国际民航组织 Doc 9815 号文件)。
注5:另见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第2 章。
可能引起干扰的灯光
5.3.1.3 建议: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
或颜色可能会妨碍或干扰对地面航空灯的明确理解的,
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这种可能性。对于下述
地区内的能从空中看到的非航空地面灯,尤应特别加以
注意:
a) 基准代码为4 的仪表跑道:
从跑道入口和从跑道末端向外延伸到至少4
500 m 范围以内、跑道中线延长线两侧各750 m
宽的地区内。
b) 基准代码为2 或3 的仪表跑道:
同a),仅其长度应至少为3 0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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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