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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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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选择得使停机位标志、停机位操作引导灯 (如果设
有) 与目视停靠引导系统三者提供的引导有连续性。
5.3.24.7 该系统的精确度必须足以适应配套使用
的登机桥的型式和为航空器服务的各种固定设施。
5.3.24.8 建议:该系统应能适用于准备使用该停机
位的各种机型,最好无需进行选择操作。
5.3.24.9 如果为了将该系统准备好供某一种特定
型号航空器使用而需要进行选择操作,则系统必须向驾
驶员和系统操作人员提供一个所选择的机型的识别信
号,作为保证系统已准备妥当的一种手段。
方位引导设备
位置
5.3.24.10 方位引导设备必须位于或靠近航空器前
方的停机位中线延长线上并对准方向,使其信号在整个
停靠操作过程中都能从驾驶舱内看到,至少应对准左座
驾驶员以供其使用。
5.3.24.11 建议:方位引导设备应使其信号对准左
座和右座驾驶员以供使用。
特性
5.3.24.12 方位引导设备必须提供毫不含糊的左/
右引导,使驾驶员能够找到并保持在引入线上而不发生
控制过头。
5.3.24.13 当用颜色变化来体现方位引导时,必须
用绿色来识别中线、用红色来识别偏离中线。
停止位置指示器
位置
5.3.24.14 停止位置指示器必须与方位引导设备装
在一起或者足够接近,使得驾驶员无需转头就能既观察
到方位信号又能观察到停住信号。
5.3.24.15 停止位置指示器必须至少能供左座驾驶
员使用。
5.3.24.16 建议:停止位置指示器应让左座和右座
驾驶员都能使用。
特性
5.3.24.17 供某一特定机型使用的指示器提供的停
住位置信息必须预计到驾驶员的视线高度和/或视角的
变化。
5.3.24.18 停住位置指示器必须显示被引导的航空
器的停住位置,并提供其接近率的信息,使驾驶员逐渐
降低航空器速度使其在预定的停住位置完全停住。
5.3.24.19 建议:停止位置指示器应在至少10 m 的
范围内提供接近率信息。
5.3.24.20 当用颜色变化来体现停住位置引导时,
必须用绿色表示航空器可以前进、红色表示已经到达停
止地点。只有在停止点之前的短距离上可用第三种颜色
来警告停止地点业已接近。
5.3.25 航空器停机位操作引导灯
应用
5.3.25.1 建议:除非已有其他方式提供足够的引
导,拟供在低能见度条件下使用的有铺砌面的机坪或除
冰/防冰设施上,应设停机位操作引导灯以便利航空器正
确地停放在停机位上。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5-54
位置
5.3.25.2 停机位操作引导灯必须与停机位标志设
在一起。
特性
5.3.25.3 除了标示停住位置的灯外,停机位操作引
导灯必须是发黄色光的恒光灯,发出的光必须在准备由
它提供引导的整个区段内都能看到。
5.3.25.4 建议:用以勾画引入线、转弯线和引出线
的灯在曲线上的间距应不大于7.5 m,在直线段上的间
距应不大于15 m。
5.3.25.5 标示停住位置的灯必须是发红色光的单
向恒光灯。
5.3.25.6 建议:灯具的光强应足以适应准备使用停
机位时的能见度和周围灯光条件的需要。
5.3.25.7 建议:灯光电路应设计得使打开灯表示停
机位已准备好可供使用、熄灭灯表示停机位不供使用。
5.3.26 道路等待位置灯
应用
5.3.26.1 当跑道打算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 的条
件下使用时,在服务于跑道的每一个道路等待位置上必
须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5.3.26.2 建议:当跑道打算在跑道视程为350 m 至
550 m 之间的条件下使用时,服务于跑道的每一个道路
等待位置应设置道路等待位置灯。
位置
5.3.26.3 道路等待位置灯必须设在靠近等待位置
标志距离路边1.5 m (±0.5 m) 处,根据当地相应的交通
规则设在道路的左侧或右侧。
注:位于升降带上的物体的质量和高度限制以及助
航设施的易折性要求,见9.9。
特性
5.3.26.4 道路等待位置灯必须由以下组成:
a) 一个可控制的红(停止)/绿(前进)交通灯;

b) 一个闪光的红灯。
注:a) 中规定的灯准备由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来控制。
5.3.26.5 道路等待位置灯的光束必须是单向的并
调整方向让接近等待位置的车辆驾驶员能看得见。
5.3.26.6 灯具必须具有足够的光强使其在预期的
等待位置周围灯光和能见度条件下能发挥作用,但不得
使驾驶员眩目。
注:通常使用的交通灯大都均能满足5.3.26.5 和
5.3.26.6 中的要求。
5.3.26.7 红色闪光灯的闪光频率须为每分钟30 次
至60 次。
5.4 标记牌
5.4.1 概述
注:标记牌必须为不变内容标记牌或可变内容标记
牌。有关标记牌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
部分。
应用
5.4.1.1 必须设置标记牌以传达强制性指令、关于
在活动地区内某一特定位置或目的地的信息和9.8.1 要
求的其他信息。
注:关于信息标志的规范,见5.2.17。
5.4.1.2 建议:在下列情况下应设可变内容标记
牌: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55 25/11/04
a) 标记牌上显示的指令或信息仅在某一期间内有
效;和/或
b) 有必要为满足9.8.1 要求在标记牌上显示可变
的预先确定的信息。
特性
5.4.1.3 标记牌必须是易折的。靠近跑道或滑行道
安装的那些标记牌必须低得足以保持与飞机螺旋桨和喷
气飞机发动机吊舱的净距。标记牌的安装高度必须不超
过在表5-4 相应栏中所示的尺寸。
5.4.1.4 标记牌必须为长方形,如图5-28 和图5-29
所示,其长边为水平。
5.4.1.5 在活动区上使用红色的标记牌必须是强制
性指令标记牌。
5.4.1.6 标记牌上的文字符号必须符合附录4 的规定。
5.4.1.7 拟在下列情况下使用的标记牌必须按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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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