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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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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92 m 3°
低光强障碍灯的特性
6.3.23 在固定物体上的A 型和B 型低光强障碍灯
必须是红色恒光灯。
6.3.24 A 型和B 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表6-3
的规范。
6.3.25 在应急和保安用的车辆上显示的C 型低光
强障碍灯必须发出蓝色闪光,而在其他车辆上显示的C
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发出黄色闪光。
6.3.26 在引导车辆上显示的D 型低光强障碍灯必
须发出黄色闪光。
6.3.27 C 型和D 型低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表6-3
的规范。
6.3.28 在诸如旅客登机桥之类的机动性有限的物
体上的低光强障碍灯必须是红色恒光灯,其光强在附近
灯光的光强和正常观看该物体的一般照明水平的条件下
必须足以保证物体的鲜明度。
注:航空器展示的灯光,见附件2。
6.3.29 在机动性有限的物体上的低光强障碍灯必
须至少符合表6-3 规定的A 型低光强障碍灯的性能要
求。
中光强障碍灯的特性
6.3.30 A 型中光强障碍灯必须是白色闪光灯,B 型
的必须是红色闪光灯,C 型的必须是红色恒光灯。
6.3.31 A 型、B 型和C 型中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
表6-3 的规范。
6.3.32 设在一个物体上的A 型和B 型中光强障碍
灯必须同时闪光。
高光强障碍灯的特性
6.3.33 A 型和B 型高光强障碍灯必须是白色闪光
灯。
6.3.34 A 型和B 型高光强障碍灯必须符合表6-3
的规范。
6.3.35 设在一个物体上的全部A 型高光强障碍灯
必须同时闪光。
6.3.36 建议:标明架空电线或电缆等的支撑塔存在
的B 型高光强障碍灯应顺序闪光;首先中层灯,然后顶
层灯,最后底层灯。各层闪光之间的间隔时间应大致为
下列比例:
灯光闪光间隔 周期时间之比
中间灯与顶部灯 1/13
顶部灯与底部灯 2/13
底部灯与中间灯 10/13
fpm —— 每分钟闪光次数;N/A —— 不适用。
表6-3 障碍灯的特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给定背景亮度下峰值光强 (cd) 灯具水平时给定仰角上的光强 (cd) (d)
障碍灯型号 颜色
信号型式
闪光频率 >500 cd/m2 50~500 cd/m2 <50 cd/m2
垂直光束
扩散角 (c) -10°(e) -1°(f) ±0°(f) +6° +10°
A 型低光强
(固定障碍物) 红 恒定光 不适用 最小10 最小10 10° — — —
最小10
(g)
最小10
(g)
B 型低光强
(固定障碍物) 红 恒定光 不适用 最小32 最小32 10° — — —
最小32
(g)
最小32
(g)
C 型低光强
(移动障碍物) 黄/蓝(a)
闪光
(60~90 fpm) 不适用
最小40 (b)
最大400
最小40(b)
最大400 12°(h) — — — — —
D 型低光强
“跟随我”车 黄
闪光
(60~90 fpm) 不适用
最小200 (b)
最大400
最小200(b)
最大400 12°(i) — — — — —
A 型中光强

闪光
(20~60 fpm)
20 000 (b)
±25%
20 000 (b)
±25%
2 000 (b)
±25% 最小3° 最大3%
最小50%
最大75% 最小100% — —
B 型中光强 红
闪光
(20~60 fpm) 不适用 不适用
2 000 (b)
±25% 最小3° —
最小50%
最大75% 最小100% — —
C 型中光强 红 恒定光 不适用 不适用
2 000 (b)
±25% 最小3° —
最小50%
最大75% 最小100% — —
A 型高光强 白
闪光
(40~60 fpm)
200 000 (b)
±25%
20 000 (b)
±25%
2 000 (b)
±25% 3°~7° 最大3%
最小50%
最大75% 最小100% — —
B 型高光强 白
闪光
(40~60 fpm)
100 000 (b)
±25%
20 000 (b)
±25%
2 000 (b)
±25% 3°~7° 最大3%
最小50%
最大75% 最小100% — —
注:本表未包括建议的水平扩散角。6.3.22 要求覆盖障碍物周围360°。因此,为满足此项要求需要的灯具数量将取决于每一个灯具的水平扩散角和障碍物的形状。
所以,使用水平扩散角较小的灯具时将需要较多的灯具。
a) 见6.3.25。
b) 有效光强按《机场设计手册》第4 部分确定。
c) 光束扩散角定义为:在一个平面上光强为表中4、5 和6 栏所示的峰值光强低限值的50%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角。光强分布图形不一定对称于峰值光强所在的仰角。
d) 仰 (垂直) 角以水平面为基准。
e) 以下百分数为在任一指定的水平方向的光强与当灯具运行于第4、5 和6 栏所示的每一峰值光强时的实际峰值光强相比的百分数。
f) 以下百分数为在任一指定的水平方向的光强与第4、5 和6 栏所示的峰值光强低限值相比的百分数。
g) 灯具的光强除应符合规定外,灯具还必须具有足够的光强以保证在仰角±0°至50°范围内鲜明醒目。
h) 峰值光强应大约位于仰角2.5°。
i) 峰值光强应大约位于仰角17°。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6-8
附件14 — 第I 卷 7-1 25/11/04
第7 章 标示限制使用区的目视助航设施
7.1 关闭的跑道和滑行道或其部分
应用
7.1.1 对所有航空器的使用永久关闭的跑道或滑行
道或其部分,必须展示关闭标志。
7.1.2 建议:对临时关闭的跑道和滑行道或其部分,
应展示关闭标志;只有当关闭时间短暂且已由空中交通
服务部门发出充分的警告时,此种标志才可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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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