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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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跑道入口
距离
— — — — — — — 60 m 60 m 60 m
长度 — — — — — — — 900 m 900 m 900 m
坡度 2.5% 2% 2%
进近面
内边长度 60 m 80 m 150 m 150 m 150 m 300 m 300 m 150 m 300 m 300 m
距跑道入口
距离
3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60 m
散开率(每
侧)
10% 10% 10% 10% 15% 15% 15% 15% 15% 15%
第一段
长度 1 600 m 2 500 m 3 000 m 3 000 m 2 500 m 3 000 m 3 000 m 3 000 m 3 000 m 3 000 m
坡度 5% 4% 3.33% 2.5% 3.33% 2% 2% 2.5% 2% 2%
第二段
长度 — — — — — 3 600 mb 3 600 mb 12 000 m 3 600 mb 3 600 mb
坡度 — — — — — 2.5% 2.5% 3% 2.5% 2.5%
水平段
长度 — — — — — 8 400 mb 8 400 mb — 8 400 mb 8 400 mb
总长度 — — — — — 15 000 m 15 000 m 15 000 m 15 000 m 15 000 m
过渡面
坡度 20% 20% 14.3% 14.3% 20% 14.3% 14.3% 14.3% 14.3% 14.3%
内过渡面
坡度 — — — — — — — 40% 33.3% 33.3%
复飞面
内边长度 — — — — — — — 90 m 120 me 120 me
距跑道入口
距离
— — — — — — — c 1 800 md 1 800 md
散开率(每
侧)
— — — — — — — 10% 10% 10%
坡度 — — — — — — — 4% 3.33% 3.33%
a. 除另有注明外,所有尺寸均为水平度量。
b. 可变的长度(见4.2.9 或4.2.17)
c. 距升降带端的距离。
d. 或距跑道端距离,两者取其小者。
e. 基准代字为F 时 (表1-1 (3) 栏),该宽度增加到155 m。关于带有基准代字F 飞机的资料,即装备有数字化航空电子设备执
行操纵指令以便在复飞机动期间保持已建立的航迹,见301 号通告《新的大型飞机 — 侵犯无障碍物区:运行措施和航空研
究》。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4-8
4.2.16 除进近面的水平段外,各限制面的高度和坡
度必须不大于表4-1 中的规定,其余尺寸必须不小于表
4-1 中的规定(见4.2.17)。
4.2.17 在2.5%坡度与下述面中相交处以远的那部
分进近面必须是水平面:
a) 一个高于跑道入口标高150 m 的水平面;或
b) 通过任何控制障碍物净空界限的物体顶端的水
平面。
以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4.2.18 除了由于其功能需要必须设置在升降带上
的易折物体外,所有固定物体不允许超出内进近面、内
过渡面或复飞面。在跑道用于飞机着陆期间,不允许有
运动的物体高出这些限制面。
4.2.19 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进近
面或过渡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新物体或扩展的物体
会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利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
务手册》第6 部分。
4.2.20 建议: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
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会被现有
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
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
运行。
4.2.21 建议: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
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尽实际可行地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
为该物体已被一个现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
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
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运行。
注:由于升降带的横坡或纵坡,在某种情况下,进
近面的内边或内边的一部分可能处于相应的升降带的高
程之下。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平整得符合于
进近面内边,也不意味着要把升降带端以外的高出进近
面但低于升降带高程的地形部分或物体移去,除非认为
它们可能危及飞机。
供起飞用的跑道
4.2.22 供起飞用的跑道必须设立下列障碍物限制
面:
— 起飞爬升面。
4.2.23 起飞爬升面的尺寸必须不小于表4-2 中的
规定,除非当一个较小的长度能符合于所采用的决定离
场飞机的程序措施时,起飞爬升面可以采用那个较小的
长度。
4.2.24 建议:应检查准备使用该跑道的各种飞机的
操作性能,以察看当要求适合于应付临界的运行条件时
是否需要减小表4-2 中所规定的坡度。如果减小了规定
的坡度,则应对起飞爬升面的长度作相应的调整,使之
提供保障直至300 m 的高度为止。
注:如当地条件与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相差很大,
可能宜于将表4-2 中所规定的坡度减小。减小的幅度取
决于当地条件与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之间的差异程度,
以及准备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性能特性和操作要求。
4.2.25 新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允许高出起飞
爬升面,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新物体或扩展的物体会被
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注:可以合理地利用遮蔽原则的情况,见《机场服
务手册》第6 部分。
4.2.26 建议:如果原来没有物体达到2% (1:50) 的
起飞爬升面,新物体应限制在保持原有的无障碍物面或
保持一个坡度减小至1.6% (1:62.5) 的限制面内。
4.2.27 建议:高出起飞爬升面的现有物体应尽实际
可行地移去,除非有关当局认为该物体被一个现有的不
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经过航空研究后确定该物体
不致有害地影响飞行安全或严重地影响飞机正常的运
行。
注:由于升降带或净空道上的横坡,在某种情况下,
起飞爬升面的内边的一部分可能处于升降带或净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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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