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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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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7.1.3 在跑道上,关闭标志必须设在经公布关闭的
跑道或其部分的两端,而且中间必须增设关闭标志使其
最大间距不超过300 m。在滑行道上,关闭标志必须至
少设在被关闭的滑行道或其部分的两端。
特性
7.1.4 在跑道上关闭标志的形状和比例必须如图
7-1 中的图解a) 所示。在滑行道上关闭标志的形状和比
例必须如图7-1 中的图解b) 所示。跑道上的关闭标志必
须是白色,而在滑行道上的关闭标志必须是黄色。
注:如仅为暂时关闭,可以用易折的路障或使用油漆
以外的材料来涂刷或其他合适的方法来标识该关闭地区。
7.1.5 当跑道和滑行道或其部分为永久关闭时,必
须涂抹掉所有的正常跑道和滑行道标志。
7.1.6 除为维护目的所需外,已关闭的跑道和滑行
道或其部分上的灯光不得再开启使用。
7.1.7 当关闭的跑道或滑行道或其部分与可供夜间
使用的跑道或滑行道相交时,除关闭标志外,在横贯被
关闭区域的进口处,还必须设置间距不超过3 m 的非适
用区标志灯(见7.4.4)。
7.2 非承重表面
应用
7.2.1 凡不易与承重道面区别开来的滑行道、跑道
调头坪、等待坪和停机坪的道肩以及其他非承重表面,
如航空器使用这些表面会引起航空器损害,则必须在这
种非承重表面与承重表面的接界处用滑行边线标志加以
标示。
注:跑道边线标志的规定,见5.2.7。
位置
7.2.2 建议:滑行边线标志应沿承重道面的边缘设
置,使标志的外缘大致在承重道面的边缘上。
特性
7.2.3 建议:滑行边线标志应由一对实线组成,每
一线条宽15 cm,间距15 cm,其颜色与滑行道中线标志
相同。
注:有关在相交处或机坪上小范围内增设横线条的
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4 部分。
7.3 跑道入口前地区
应用
7.3.1 建议:当跑道入口前筑有道面,其长度超过
60 m,且不适于航空器的正常使用时,应在跑道入口前
的全长用“∧”形符号予以标志。
位置
7.3.2 建议:“∧”形标志应指向跑道方向,并置于
如图7-2 所示位置。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7-2
跑道中线
滑行道中线
a) 关闭的跑道标志b) 关闭的滑行道标志
9 m
3.75 m
1.5 m
14.5 m
36 m
1.8 m
图7-1 关闭的跑道和滑行道的标志
跑道入口前地区
跑道入口
跑道中线
7.5 m
max
1.5 m
最大
45 m
7.5 m
15 m
30 m 30 m 30 m 30 m 30 m
45􀙛
45􀙛
0.9 m
mnm
图7-2 跑道入口前标志
第7 章 附件14 — 机场
7-3 25/11/04
特性
7.3.3 建议:“∧”形标志应颜色鲜明,且与跑道标
志所用颜色形成反差,以黄色为宜。线条总宽度至少为
0.9 m。
7.4 非适用区
应用
7.4.1 在滑行道、机坪、等待坪上不适宜于航空器
活动、但仍可能让航空器在其旁边安全通行的任何部分,
必须展示非适用区的标志物。对供夜间使用的活动区,
则必须设置非适用区的标志灯。
注:非适用区标志物和灯用于下述目的,例如警告
驾驶员在滑行道或机坪的道面上有洞,或划出道面上
(如在机坪上) 正在维修中某一部分的轮廓。当跑道的一
部分已不适用,或滑行道在其宽度的主要部分已不适用
时,不适于使用这种标志物。在这种情况下,跑道和滑
行道一般已予关闭。
位置
7.4.2 非适用区标志物和灯必须设置得间距足够紧
密,使其能勾画出非适用区的范围。
注:关于非适用区灯位置的指导材料,见附篇A.13
节。
非适用区标志物的特性
7.4.3 非适用区的标志物必须以鲜明竖立的器件,
如旗帜、锥体或标记牌组成。
非适用区标志灯的特性
7.4.4 非适用区标志灯必须是红色恒光灯。其光强
必须足以保证其在周围灯光的光强和正常看到它时的背
景的一般照度下明显醒目。在任何情况下,光强不得小
于10 cd 红光。
非适用区锥体标志物的特性
7.4.5 建议:非适用区锥体标志物的高度应至少为
0.5 m,其颜色应为红、橙或黄色,或上述任一颜色与白
色的组合。
非适用区标志旗的特性
7.4.6 建议:非适用区标志旗应至少为0.5 m 见方,
其颜色应为红、橙或黄色,或上述任一颜色与白色的组
合。
非适用区标志牌的特性
7.4.7 建议:非适用区标志牌应至少为0.5 m 高、
0.9 m 长,涂以红色与白色相间,或橙色与白色相间的
垂直线条。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 第I 卷 8-1 25/11/04
第8 章 电气系统
8.1 导航设施供电系统
引言:在机场运行的安全取决于供电的质量。总的
供电系统可包括与一个或多个外部供电源、一个或多个
当地发电设施和与一个配电网 (包括变电设备和开关设
备) 的连接。在规划机场的供电系统时,由同一系统供
电的很多其他机场设施也需要考虑在内。
8.1.1 机场必须配置可供导航设施安全运行的足够
的主电源。
8.1.2 机场目视导航设备和无线电导航设备的电源
系统的设计和提供必须保证当一个设备发生故障时,不
会导致驾驶员没有足够的目视和非目视引导或获得误导
信息。
注: 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需要考虑到可能导致故
障的因素,例如:电磁干扰、线路损耗、电源质量等。 更
详细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5 部分。
8.1.3 建议:需要备用电源的设施应将其供电线路
联接得当主电源失效时能自动接通备用电源。
8.1.4 建议:从主电源失效到8.1.10 规定的各项设
施的完全恢复的时间间隔应尽实际可行地短,只有与非
精密跑道、精密跑道和起飞跑道有关的目视助航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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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