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4 — 第I 卷 6-1 25/11/04
第6 章 标示障碍物的目视助航设施
6.1 需加标志和/或照明的物体
注:对障碍物的标志和/或照明是用以标示障碍物的
存在以减少对航空器的危害。这样做并不一定能减少障
碍物对航行的限制。
6.1.1 建议:距离起飞爬升面内边3 000 m 以内、
突出于该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以标志;如跑道供
夜间使用,还应予以照明,除非:
a)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可
无需此种标志和照明;
b) 当该障碍物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150 m 并
设有在日间运行的A 型中光强障碍灯时,可无
需标志;
c) 当该障碍物设有在日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
时,可无需标志;
d) 当该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空研究表明该灯
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无需标志。
6.1.2 建议:为保证飞机避开邻近起飞爬升面的障
碍物以外的固定物,在认为必要时对此种固定物应予以
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照明;仅在下情况
下可将标志略去:
a) 固定物在日间有A型中光强障碍灯照明且高度
未超过周围地面150 m;或
b) 固定物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照明。
6.1.3 距离进近面内边3 000 m 以内、突出于进近
面或过渡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跑道
供夜间使用,还必须予以照明;除非:
a)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时,可
以略去这些标志和照明;
b) 当该障碍物超出周围地面高度不大于150 m 并
设有在日间运行的A 型中光强障碍灯时,可将
标志略去;
c) 当该障碍物设有在日间运行的高光强障碍灯
时,可将标志略去;
d) 当该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空研究表明该灯
塔的灯光已足够时,可将障碍灯略去。
6.1.4 建议:突出于水平面之上的固定障碍物应予
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应予以照明;除非:
a) 在下列情况下可将标志和障碍灯略去:
1) 当该障碍物已被另一固定障碍物所遮蔽
时;或
2) 对于由不可移去的物体或地形构成的大片
障碍物范围,已制定有保证规定的航道的
安全垂直净距的飞行程序;或
3) 经航空研究表明该障碍物对航行无关重要。
b) 当障碍物在日间有A型中光强障碍灯照明且高
度未超出周围地面150 m 时,可将标志略去;
c) 当障碍物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时,可将
标志略去;
d) 当障碍物为一灯塔,并经航空研究表明该灯塔
的灯光已足够时,可将障碍灯略去。
6.1.5 突出于障碍物保护面之上的固定物体,必须
予以标志;如跑道供夜间使用,还必须予以照明。
注:关于障碍物保护面,见5.3.5。
6.1.6 在机场活动区内,所有车辆和移动物体除航
空器外均为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在夜间或低能见
度条件下使用还必须加以照明,只有仅在机坪上使用的
航空器维修设备和车辆可以例外。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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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在机场活动区内的立式航空地面灯必须予以
标志,使其在日间鲜明醒目。在活动区内的立式灯具和
标记牌上不得设置障碍灯。
6.1.8 在表3-1 第11 或12 栏中规定的至滑行道、
机坪滑行道或停机位滑行通道的中线的间隔距离范围内
的所有障碍物,必须予以标志,如果这些滑行道或滑行
通道在夜间使用,障碍物须加以照明。
6.1.9 建议:符合4.3.2 规定的障碍物,应予以标志
和照明,但在该障碍物在日间有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时,
可将标志略去。
6.1.10 建议:横跨河流、山谷或公路的架空电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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