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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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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一条跑道与另一条跑道相交处,当前一跑道
是一条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时。
3.12.3 如果滑行道的位置或方向使得滑行的航空
器或车辆会侵犯障碍物限制面或对无线电助航设备的运
转有所干扰时,在该滑行道上必须设立跑道等待位置。
3.12.4 建议:在一条滑行道上除最好划定一个特定
等待范围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外的任一点应设立中间等待
位置。
3.12.5 在道路与跑道相交处必须设立道路等待位置。
位置
3.12.6 等待坪、设在滑行道/跑道相交处的跑道等
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和跑道中线之间的距离必须与表
3-2 相一致,在精密进近跑道情况下,必须使等待的航
空器或车辆不致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的运转。
3.12.7 建议:在海拔大于700 m (2 300 ft) 的地方,
表3-2 中所规定的代码为4 的精密进近跑道的90 m 距
离,还应按下述加大:
a) 海拔直至2 000 m (6 600 ft) 超过700 m (2 300
ft) 的每100 m (330 ft) 增加1 m;
b) 海拔超过2 000 m (6 600 ft) 直至4 000 m (13
320 ft);13 m 再加上超过2 000 m (6 600 ft) 的
每100 m (330 ft) 增加1.5 m;
c) 海拔超过4 000 m (13 320 ft) 直至5 000 m (16
650 ft);43 m 再加上超过4 000 m (13 320 ft) 的
每100 m (330 ft) 增加2 m。
3.12.8 建议:如果基准代码为4 的精密进近跑道的
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的海拔高于跑道
入口的海拔,表3-2 中规定的90 m 或107.5 m 距离,还
应按等待坪或滑行等待位置每高出跑道入口1 m,该距
离再增加5 m。
3.12.9 按照3.12.3 设立的跑道等待位置必须使等
待的航空器或车辆不侵犯无障碍物区、进近面、起飞爬
升面或仪表着陆系统、微波着陆系统的临界/敏感区或干
扰无线电助航设备的运行。
3.13 机坪
概述
3.13.1 建议:机坪应位于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或邮
件以及航空器维护所需要而不影响机场交通的地方。
机坪的大小
3.13.2 建议:机坪的全部面积应足以迅速处理在预
期最大密度下的机场交通。
机坪的强度
3.13.3 建议:机坪的每一部分应能承受准备使用的
航空器的通行,并适当考虑机坪的有些部分要承受较大
的通行密度的事实和因航空器缓行或停留而产生的较跑
道更高的应力。
机坪的坡度
3.13.4 建议:包括停机位滑行通道在内的机坪的坡
度应足够防止机坪表面积水,但应在排水要求许可下使
其保持尽量平坦。
3.13.5 建议:在停机位上的最大坡度应不大于
1%。
停机位上的净距
3.13.6 建议:停机位应对使用它的航空器与任何邻
近的建筑物、另一机位上的航空器和其他物体之间提供
下列最小净距: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3-18
表3-2. 跑道中线到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
道路等待位置的最小距离
基准代码
跑道的类型 1 2 3 4
非仪表 30 m 40 m 75 m 75 m
非精密进近 40 m 40 m 75 m 75 m
Ⅰ类精密进近 60 mb 60 mb 90 ma,b 90 ma,b,c
Ⅱ类及Ⅲ类精密进近 — — 90 ma,b 90 ma,b,c
起飞跑道 30 m 40 m 75 m 75 m
a) 如果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的高程低于跑道入口的高程,则每低1 m,此最小距离可减少5 m,但以不突
出内过渡面为准。
b) 为了避免干扰无线电助航设备,特别是下滑航道和航向设施,这一距离可能需要增加。关于仪表着陆系统和微波着陆系统
的临界区和敏感区的资料,分别载于附件10,第I 卷、第1 部分的附录C 和G (另见3.12.6)。
注1:对基准代码为3 或4 所定的90 m 距离的根据是:航空器尾翼高20 m,机头至尾翼的最高部分距离52.7 m,机
头高10 m,等待在与跑道中线成45º 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无障碍物区,并对超障高度/超障高 (OCA/H) 的计算无需
说明。
注2:对基准代码为2 所定的60 m 距离的根据是:航空器尾翼高8 m,机头到尾翼的最高部位距离24.6 m,机头高
5.2 m,等待在与跑道中线成45º 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无障碍物区。
c) 基准代字为F 时该距离应为107.5 m。
注:对基准代码为4 而基准代字为F 所定的107.5 m 距离的根据是:航空器尾翼高24 m,机头至尾翼的最高部分距
离62.2 m,机头高10 m,等待在与跑道中线成45º 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无障碍物区。
基准代字 净距
A 3 m
B 3 m
C 4.5 m
D 7.5 m
E 7.5 m
F 7.5 m
当基准代字为D、E 或F 时,如特殊情况许可,在
机头向内停放时,这个净距可以在以下位置减小:
a) 旅客航站 (包括任何固定的旅客登机桥) 与机
头之间;
b) 提供有由目视停靠引导系统的方位引导的机位
上的任何部分。
注:在机坪上,还必须要考虑为地面设备提供专用
第3 章 附件14 — 机场
3-19
23/11/06
No.8
道路以及机动和存储区。(关于存放地面设备的指导材
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2 部分)。
3.14 被隔离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
3.14.1 对已知或据信受非法干扰的航空器,或由
于其他原因需要与正常的机场活动相隔离的航空器,必
须指定一个隔离的停放位置,或者将适宜于停放该航空
器的地段通知机场的管制塔台。
3.14.2 建议:隔离的航空器停放位置应位于与其
他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地段等尽实际可行的最大
距离,并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100 m。应注意保证该
位置不位于地下公用设施,诸如煤气管道和航空燃油
管道之上。并在可能范围内也不位于地下电力或通信
电缆之上。
3.15 除冰/防冰设施
注:研制飞机除冰/防冰设施对飞机安全和有效运行
是非常重要的。进一步指导材料,见《航空器地面除冰/
防冰操作手册》(Doc 9640 号文件)。
概述
3.15.1 建议:在预料会出现结冰情况的机场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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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