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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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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的末端。
净空道的长度
3.6.2 建议:净空道的长度应不超过可用起飞滑跑
距离的一半。
净空道的宽度
3.6.3 建议:净空道应自跑道中线延长线向两侧横
向延伸至少75 m。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3-10
净空道的坡度
3.6.4 建议:净空道的地面不应突出于1.25%升坡
的平面,该平面的底边是一条水平线,它:
a) 与含有跑道中线的垂直面相垂直;
b) 通过位于可用起飞滑跑距离末端处跑道中线上
的一点。
注:在某种情况下,由于跑道、道肩或升降带的纵、
横坡度,上面规定的净空道平面的底边可能处于跑道、
道肩或升降带的相应高程之下。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要
把这些表面平整得使其符合净空道平面的底边,亦不意
味着要把升降带端部以外超出净空道平面但低于升降带
高程的地形或物体移去,除非认为它们可能危及飞机。
3.6.5 建议:当净空道的地面坡度相对较小,或当
平均坡度为升坡时,应避免急剧的向上的变坡。在这种
情况下,在中线延长线两侧各22.5 m 或跑道宽度一半
(取其大者) 范围内的那部分净空道内,其坡度、变坡和
自跑道至净空道的过渡,一般应与同它相联接的跑道的
坡度、变坡相一致。
净空道上的物体
注:有关净空道上的设备和装置的定位的资料,见
9.9。
3.6.6 建议:位于净空道上可能对空中的飞机造成
危险的物体应被认为是障碍物,并应将其移去。
3.7 停止道
注:将停止道的详细规范列入本节并不意味着一定
要设置停止道。附篇A 第2 节提供有关于使用停止道的
资料。
停止道的宽度
3.7.1 停止道的宽度必须与同它相联接的跑道的宽
度相同。
停止道的坡度
3.7.2 建议:停止道的坡度和变坡,以及自跑道至
停止道的过渡应遵循3.1.13 至3.1.19 中规定的关于与停
止道相联接的跑道的规范,除了:
a) 在3.1.14 中对跑道两端各四分之一长度部分
0.8%的坡度限制无需应用于停止道;
b) 基准代码为3 或4 的跑道,在停止道与跑道相
联接处和沿停止道上的最大变坡率可为每30
m 0.3% (最小曲率半径为10 000 m)。
停止道的强度
3.7.3 建议:停止道应整备或修建得使在中断起飞
的情况下能承受准备使用该停止道的飞机,不致引起飞
机的结构损坏。
注:附篇A 第2 节载有关于停止道承载能力的指导
材料。
停止道的表面
3.7.4 建议:有铺砌面的停止道的表面应修建得使
其当停止道潮湿时能提供良好的摩阻系数,以便和与其
相联接的跑道相适应。
3.7.5 建议:没有铺砌面的停止道的摩阻特性不应
显著地小于与其相联接的跑道的摩阻特性。
3.8 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
概述
3.8.1 建议:在精密进近跑道入口前地区应设立一
个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
场地的长度
3.8.2 建议: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应在跑道入口
前至少延伸300 m。
第3 章 附件14 — 机场
3-11
15/6/06
No.9
场地的宽度
3.8.3 建议: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应在跑道中线
延长线的每侧横向延伸宽60 m。除非在特殊的环境下,
经航行研究表明不会影响飞机运行安全时,该宽度可以
减小到不小于30 m。
纵向变坡
3.8.4 建议:在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上,应避免
变坡或将变坡控制在最小。当变坡不能避免时,变坡应
尽实际可行地平缓,并避免急剧的变化或突然的反坡。
两个相邻坡度间的变率每30 m 应不超过2%。
注:关于无线电高度表操作场地的指导材料,见附
篇A 4.3 节和《全天候运行手册》(Doc 9365 号文件) 的
5.2 节。关于无线电高度表使用的指导材料,见《航行服
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第II 卷第Ⅲ部分,第21
章。
3.9 滑行道
注:除另有注明外,本节所列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
的滑行道。
概述
3.9.1 建议:滑行道应能使航空器安全而迅速地进
行地面活动。
注:有关滑行道布局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
册》(Doc 9157 号文件)第2 部分。
3.9.2 建议:为了加快飞机进出跑道的运行,跑
道上应设置足够的进口和出口滑行道,当交通量高时
应考虑设置快速出口滑行道。
3.9.3 建议:滑行道的设计应使当准备使用该滑行
道的飞机的驾驶舱保持在滑行道中线标志上时,飞机的
外侧主轮与滑行道边缘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下表所列的
净距:
基准代字 净距
A 1.5 m
B 2.25 m
C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
向轮距小于18 m,为3 m;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
向轮距等于或大于18 m,为4.5 m
D 4.5 m
E 4.5 m
F 4.5 m
注1:纵向轮距是指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的几何中
心的距离。
注2:基准代字为F 且交通密度繁忙时,可能要求
机轮至边缘间的净距大于4.5m,以允许较高的滑行速
度。
3.9.4 自2008 年11 月20 日起,滑行道的设计必
须使当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驾驶舱保持在滑行道
中线标志上时,飞机的外侧主轮与滑行道边缘之间的净
距不得小于下表所列的净距:
基准代字 净距
A 1.5 m
B 2.25 m
C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
向轮距小于18m,为3m;
如准备使用该滑行道的飞机的纵
向轮距等于或大于18m,为4.5m;
D 4.5 m
E 4.5 m
F 4.5 m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3/11/06
No.8 3-12
注1:纵向轮距是指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的几何中
心的距离。
注2:基准代字为F 且交通密度繁忙时,可能要求机
轮至边缘间的净距大于4.5m,以允许较高的滑行速度。
注3:本规定适用于2008 年11 月20 日或其后首次
启用的滑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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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