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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0 13: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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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5.3.14.1 建议:拟在跑道视程条件低于350m 和/
或高交通密度的情况下使用的跑道应设置快速出口滑行
道指示灯。
注:见附篇A,第14 节。
5.3.14.2 在任何灯出现故障或者出现使图5-23 中
所示灯光布局不能完整显示的其他故障的情况下,不得
打开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位置
5.3.14.3 一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必须设置在
跑道中线联接了快速出口滑行道那一侧的跑道上,其布
局见图5-23。在每一组灯中,灯的间距为2m,距跑道
中线最近的灯必须距跑道中线2m。
5.3.14.4 如果一条跑道上设置的快速出口滑行道
多于一条,为每一个出口设置的那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
示灯在打开时灯光不应交迭。
特性
5.3.14.5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应为单向黄色恒
定发光灯。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5-43 25/11/04
100 m
60 m
100 m 100 m
2 m
2 m
2 m
跑道中线
2m
图5-23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 (RETILs)
5.3.14.6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必须符合附录2中
图2-6 或图2-7 的规范。
5.3.14.7 建议:应在与其他跑道灯的电路分开的一
个单独使用的电路上为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灯配置电
源,以便在其他灯关灭时能够使用这些灯。
5.3.15 停止道灯
应用
5.3.15.1 拟供夜间使用的停止道上必须设置停止
道灯。
位置
5.3.15.2 停止道灯必须沿停止道全长设置,设在与
中线等距并与跑道边灯线重合的两条平行线上。停止道
灯还必须横贯设置在停止道端垂直于停止道轴线的一条
直线上,该直线必须尽可能靠近停止道端并在任何情况
下不越过停止道端外3 m。
特性
5.3.15.3 停止道灯必须为单向朝跑道方向发红色
光的恒光灯。
5.3.16 滑行道中线灯
应用
5.3.16.1 拟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 的情况下使用
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除冰/防冰设施和机坪必须设置
滑行道中线灯,设置方式必须能在跑道中线和停机位之
间提供连续的引导,只有在低交通密度和滑行道边灯及
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下才无需设置。
5.3.16.2 建议:拟在跑道视程为350 m 或更大的夜
间情况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别是在复杂的滑行道相交处
和出口滑行道上,应设置滑行道中线灯,只有在低交通
附件14 — 机场 第I 卷
25/11/04 5-44
密度和滑行道边灯及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
下才可以不设。
注:在可能需要勾画出滑行道边之处,例如快速出
口滑行道、窄滑行道,或在有积雪的情况下,可设滑行
道边灯或标志物来解决。
5.3.16.3 建议:如某一出口滑行道、滑行道、除冰
/防冰设施和机坪被规定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
系统的一部分,则在各种能见度条件下均应为其设置滑
行道中线灯,其设置方式应能在跑道中线和停机位之间
提供连续的引导。
5.3.16.4 跑道上作为标准滑行路线的那一部分拟
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 的情况下滑行时,必须在其上
设置滑行道中线灯。只有在低交通密度和滑行道边灯及
中线标志已能提供足够引导的情况下才可以不设。
注:有关跑道和滑行道灯光系统联锁装置的规定,
见8.2.3。
5.3.16.5 建议:作为标准滑行路线的一部分的跑道
如规定为先进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则
在各种气象条件下均应为其设置滑行道中线灯。
特性
5.3.16.6 除出口滑行道和在跑道上作为标准滑行
路线的一部分外,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必须是发绿
色光的恒光灯,其光束大小必须只有从在滑行道上或其
附近的飞机上才能看得见灯光。
5.3.16.7 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必须是恒
定发光灯。从靠近跑道中线开始到ILS 和MLS 临界/敏
感区的边界或内过渡面的低边(取二者之中离跑道较远
者)为止,滑行道中线灯必须是发绿色光的与发黄色光
的交替设置,此后所有全部的灯必须是发绿色光的(见
图5-24)。最靠近上述边界的灯必须总是发黄色光的。
当航空器有可能双向沿同一中线滑行时,从进近跑道的
航空器看去所有的中线灯必须发绿色光。
注1:有必要注意限制在跑道上或其附近的发绿色
光灯具的光束分布,以避免与跑道入口灯产生混淆。
注2:关于黄色滤光镜的特性,见附录1,2.2。
注3:ILS/MLS 的临界/敏感区的大小取决于使用的
ILS/MLS 的特性和其他因素。在附件10 第I 卷,第一部
分的附篇C 和G 中提供有指导材料。
注4:关于脱离跑道标记牌的规范,见5.4.3。
5.3.16.8 滑行道中线灯必须符合下列有关规范:
a) 拟供在跑道视程小于350 m 左右情况下使用的
滑行道上的灯具,见附录2 图A2-12、A2-13
或A2-14;
b) 其他滑行道,见附录2 图A2-15 或A2-16。
5.3.16.9 建议:在从运行观点看,需要较高的光强
时,拟在跑道视程低于350 m 的情况下使用的快速出口
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应符合附录2 中图A2-12 的规
范。这些灯的亮度调节级数应同跑道中线灯相同。
5.3.16.10 建议:当滑行道中线灯被规定作为先进
的地面活动引导和控制系统的一部分时,以及从运行观
点看,为了在很低能见度或晴朗白昼条件下保持一定的
地面运转速度需要较高的光强时,滑行道中线灯应符合
附录2 图A2-17、A2-18 或A2-19 的规范。
注:应在有绝对需要并经专门研究后才使用高光
强中线灯。
5.3.16.11 建议:滑行道中线灯通常应设置在滑行
道中线标志上,仅当设在标志上不实际可行时才可将灯
具偏离不大于30 cm。
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线灯
位置
5.3.16.12 建议:滑行道直线部分的滑行道中线灯
的纵向间距应不大于30 m,但以下情况除外:
第5 章 附件14 — 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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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十四-《机场》-第I卷-第四版-中文(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