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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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飞机调度所需, 自民国九十二年七月起陆续与华信航
空签订租赁合约,本公司以营业租赁方式承租飞机,除737-800 航机
租赁系以每月固定支付美金282 仟元外, 其余系以实际飞行小时支
付租金,民国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度租金费用分别为363,745 仟元及
621,361 仟元。
本公司为训练机师所需, 与航发会签订租赁合约, 本公司以营
业租赁方式承租飞行训练器及模拟机, 系以使用时数支付租金, 民
国九十六及九十五年度之租金费用分别为100,739 仟元及108,228 仟
元。
本公司为发展国际货运航线, 于民国九十六年八月起以营业租
赁方式出租飞机予扬子江快运航空, 每月固定收取租金为美金970
仟元, 民国九十六年度收取之租金为158,609 仟元。
资金融通( 帐列其它应收款- 关系人)
本公司与关系人资金融通情形如下:
九十六年度
最高余额期末余额利率区间利息收入
华美投资$115,511,511 $115,131,579 6% $ 2,861,347
背书及保证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总额度动用额度总额度动用额度
华洁洗涤-银行借款$ - $ - $ 120,000,000 $ 120,000,000
Freighter Princess Ltd. 811,688,312 487,818,516 814,332,248 550,696,236
Freighter Prince Ltd. 811,688,312 431,953,070 814,332,248 448,916,243
Freighter Queen Ltd. 811,688,312 442,708,862 814,332,248 445,843,698
本公司与关系人间之交易均属航空运输业之范畴, 关系企业外
之可交易对象有限, 惟其交易价格均经一定之议价程序, 其方式与
一般交易并无特别不同,帐款之收付期限自30 天至2 个月不等,并
无逾授信期间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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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抵押之资产
下列资产经质、抵押作为长期银行借款及各项业务保证等之担保
品: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已质押定存单(供银行融资保证
用途)
$ 259,740,260 $ 260,586,319
固定资产-飞行设备净额128,029,538,209 129,682,183,016
合计$ 128,289,278,469 $ 129,942,769,335
重大承诺事项及或有负债
截至民国九十六年底止, 本公司重大承诺事项及或有负债如下:
本公司以营业租赁方式承租飞行设备及修护棚厂, 租期至民国一○
八年四月前陆续到期。本公司已支付保证金计11,002,000 仟元。
依约, 未来五年度应支付之租金汇总如下:
年度金额
九十七$ 4,777,859,075
九十八4,271,791,101
九十九4,163,867,296
一○○ 3,590,041,402
一○一3,440,290,698
民国一○ 二及以后年度应支付之租金总额约12,394,568 仟元,
按邮汇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2.62%)折算之现值约10,891,090 仟
元。
本公司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与空中巴士公司签署有关订购十四架
及选购六架A350-900 客机之购机意向书,十四架订购机总价约为美
金3,933,235 仟元, 六架选购机总价约为美金1,802,645 仟元, 截至
九十六年底止已预付订金美金4,000 仟元( 帐列预付设备款)。
截至民国九十六年底止, 本公司因建置发动机工厂试车台设备, 已
支付美金970 仟元( 帐列未完工程),尚未支付款项约为美金19,452
仟元。
本公司与民航局间关于飞机租金及垫付款利息之争议, 系因民航局
依行政院之决议, 推翻原契约约定之利率, 主张该局租予本公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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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七架租金利息之计算及另由租用改为本公司自购之飞机三架预付
款( 垫款) 部分之利率应予追溯调高, 并据此请求利息差额计约11
亿余元。本案原经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简易庭判决本公司应给付民航
局该利息差额, 惟本公司就该案提起上诉, 并经台湾高等法院于民
国九十二年四月判决本公司应给付民航局2,874 仟元及就该金额自
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
之利息, 另本公司应负担诉讼费用之千分之三。然该判决遭最高法
院废弃, 并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由最高法院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重
审, 嗣经高等法院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判决驳回民航局之诉, 本公
司已获得胜诉, 然民航局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判决, 再向最高法院提
起上诉, 最高法院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再发回高等法院重审, 本公
司预期仍可获致有利之判决。
本公司原向民航局租赁六架飞机, 后复配合民航局采用公开标售方
式处分租与本公司之飞机而参与标购作业, 并配合民航局飞机标售
作业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完成交机。嗣后民航局认为本公司仍应给
付最后一次租金给付日与交机日间之租金, 惟本公司认为标购价款
已包含上述租金款项, 民航局之重复请求租金并不合理。民航局于
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本公司给付租金
380,570 仟元及滞纳金2,059 仟元, 本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应依民
航局请求如数给付,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由于此项租赁原系属融资
性租赁契约之性质, 后因民航局收回飞机、公开标售, 即变更为营
业租赁并应据以调整租赁期间之租金, 本公司主张民航局应返还本
公司因租赁契约性质变更而溢付之租金, 并追加以该等租金抵销民
航局前述之请求为据, 复因原审判决并未厘清租赁契约之性质。本
公司已另提供各项有利之证据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由台
湾高等法院审理中, 本公司预期可获致有利之判决。
美国司法部就航空业者是否涉及联合调涨美洲地区货运燃油附加费
而违反反托拉斯法正进行调查, 本公司依法配合其调查行动, 惟目
前仍在初步调查阶段, 故未能就任何潜在的负债做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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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揭露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及 转投资事业相关信息
资金贷与他人: 附表一。
为他人背书保证: 附表二。
期末持有有价证券情形: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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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说明书(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