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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扩充厂房之预期效益、可能风险及因应措施:
本公司97年度及本年度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并未有扩充厂房计划。
9.进货或销货集中所面临之风险及因应措施:
本公司97 年度及本年度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并无进货或销货集中风险。本
公司主要进货或销货对象,请参阅本公开说明书第61 页。
10.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超过百分之十之大股东,股权之大量移转或更换对公司
之影
响、风险及因应措施:
本公司97 年度及本年度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并无董事、监察人或持股超过
百分之十之大股东,股权之大量移转或更换之情事。
11.经营权之改变对公司之影响、风险及因应措施:
本公司97 年度及本年度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并无经营权改变情事。
12.其它重要风险及因应措施:
(1)飞机结构监控:修护工厂自行研发建构飞机结构监控与预防之飞机结构损害
报告
系统(ASDR),为国内首创;ASDR 系统之及时监控与处理,可降低飞机结构产生
之异常风险。
(2)为降低飞航操作风险,本公司依据民航法及国际民航组织(ICAO)之规范建立
安全
管理系统(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安全管理系统包含安全政策、风险
管
理、安全品保及安全提升等四大原则,SMS 是透过有效率的方式执行安全管
理,为一系统化、明确、广泛的安全风险管理程序,透过订定安全目标、安全计
划、及安全绩效指标衡量,将安全管理融入组织行为内,并内化成为组织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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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在现有作业下推行SMS,内容包括安全政策、安全组
织、主管及员工之安全责任、风险管理、安全报告系统、安全事件调查、安全品
保系统、及安全倡导及教育等工作项目,并据以订定企业安全手册。此外,本公
司亦将SMS 结合保安管理系统、飞行安全、客舱安全、地面安全、职业安全、
及环保等安全管理工作,成为整合航空安全管理系统,有效运用公司现有资源进
行安全管理工作。
(3)藉有效之安全教育训练、自我督查、风险管理、安全沟通以及E-Safety Report
系
统,确保安全质量的核心价值,97 年为本公司「安全管理推广年」,藉由推动
相
关活动诸如法规倡导、企业安全种子培训、安全管理系统(SMS)种子教师培训、
安全海报、安全征文、航空保安讲座全面提升「全员/整体安全」的企业文化。
(4)本公司经由安全管理系统的落实作业,获得安全防护危险因子辨识与控制、
确保
维持可接受安全等级之必要改善措施已实施,持续监督与定期评估达到安全等
级,持续增进整体性安全等级目标。
(5)针对会造成企业形象受损之重大突发如航机异常事件或不实讯息等负面传言
或报
导,本公司将持续强化危机公关能力及秉持一贯紧急新闻处理原则,以维护企业
正面形象。
(6)本公司持续航空客、货运服务精进目标,遵守政府法规加强公司内部自我督
查管
理,强化危机风险侦测能力,落实问题之应变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改善措施,以
期有效消弭、控制、管理本公司可能面临之潜在风险危机,维护保持良好企业服
务形象。另已规划、建立与执行下列措施以确保符合要求,避免引起顾客投诉及
政府监督单位惩处
于97 年度分别于4 月及10 月(每年2 次)办理两次内部稽核活动,以检视本公
司
航务、空服、营销及客、货运服务等单位之质量文件手册,是否配合政府或国
际法规并遵依公司政策据以修订,并实时转知、发送全线个营运、服务单位,
确实更新该单位之质量文件手册,并查照遵循。
内部稽核除检视本公司航务、空服、营销及客、货运服务等单位之质量文件手
册修订更新外,另需检视各业务及在线服务执行单位,是否落实质量文件手册
中所述之服务质量标准,及遇有缺失时针对该缺失所采之矫正、改善及预防措
施。
本公司为ISO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国际标准认证合格的
航空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之做法已根据ISO9001 最新版本的精神及要求制定。为合理
确保本公司下列3 项目标「1. 营运之效果及效率。2. 财务报导之可靠性。3. 相
关法令之遵循。」之达成,建立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处理准则,进而促进公司之
健全经营。
本公司各类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所需之控制点及执行状况,均依据本公司建立之
「QI-032 内部控制制度作业准则」各项管理方式办理,本处密切配合总稽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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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信息管理处,作年度监督各单位因任何作业方式修改而影响其控制点,或各
单位使用此项计算机系统情形是否符合规定。
(二)诉讼或非讼事件
1.公司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止已判决确定或目前尚在系属中之
诉讼、
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其结果可能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者,应揭露
其
系争事实、标的金额、诉讼开始日期、主要涉讼当事人及目前处理情形:
案号案由系争事实标的金额
(新台币) 事件始期当事人目前处理情形
1 给付飞机租
金差额
民航局推翻原约定租
机租金利率,追溯调
高六架飞机之租金利
率,及三架改为本公
司自购飞机之预付款
利率,并据此计算请
求租金差额
11亿余元88年4月原告:民航局
被告:华航
台湾高等法院第二
次更审判决驳回民
航局之诉,惟民航
局上诉三审,最高
法院判决发回台湾
高等法院进行第三
次更审
2 给付飞机租
金尾款
本公司配合民航局作
业参与标购本公司租
用之飞机。嗣后民航
局请求本公司给付标
售作业迟延期间租金
尾款
3亿余元94年5月原告:民航局
被告:华航
台湾高等法院第二
审判决理由对本公
司不利,本公司上
诉三审,最高法院
判决发回台湾高等
法院更审
3 返还溢付飞
机租金
基于相关诉讼堪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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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说明书(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