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20 亿至40 亿8.88%
40 亿至60 亿11.10%
60 亿至80 亿13.32%
80 亿至100 亿15.54%
100 亿至120 亿17.76%
120 亿以上19.98%
先启信息系统公司招揽国内旅行业者加入国外大型航空计算机订位系
统, 该项劳务依81.2.17 北市稽中北( 甲) 字第3559 号函释为在国
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 因此而向国外系统公司收取之佣金收入, 准
依营业税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零税率。惟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
国税局重新认定先启信息系统公司申报民国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四年
十月之是项佣金收入应为应税销售额, 故核定补征营业税45,109 仟
元并处三倍罚锾135,328 仟元。先启信息系统公司已于民国九十五年
六月提出复查申请, 国税局虽于民国九十六年一月复查决定驳回是
项申请, 但该局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重审复查决定, 撤销对先启资
讯系统公司所处之三倍罚锾, 先启信息系统公司已于民国九十六年
七月提起诉愿。另于民国九十五年十一月国税局亦核定补征先启资
讯系统公司申报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二月之营业税
4,216 仟元,并处三倍罚锾12,648 仟元,先启信息系统公司已于民国
九十五年十一月提出复查申请。国税局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驳回是
项申请, 并撤销原所处之三倍罚锾。先启信息系统公司认为该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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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不合理, 已再于民国九十六年七月提起诉愿。财政部于民国九
十六年九月决定上述二案诉愿驳回。
先启信息系统公司认为所销售之系争劳务应属营业税法所定在
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 而得适用零税率, 且财政部原准予
系争劳务之销售适用零税率之处分并未变更, 原处分机关径向先启
信息系统公司为补税之处分, 亦与前开处分抵触; 另纵原处分机关
认为先启信息系统公司所提供之劳务不属得适用零税率之范畴, 而
补征民国九十四年三月至九十五年二月之营业税, 亦恐违反信赖保
护原则。故先启信息系统公司于民国九十六年十一月提起第一审行
政诉讼,惟其中补征九十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之营业税2,080 仟元及
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四年十月及九十五年一月至二月之营业税47,245
仟元已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别于九十七年六月及八月驳回, 先启
信息系统公司据此将全数税款49,325 仟元估列入帐, 并已再提起上
诉。
华航园区公司于民国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与民航局签订「台湾桃园
国际机场航空事业营运中心( 含机场旅馆)兴建营运契约」, 自签订
本契约日开始起算, 包括兴建与营运之期间, 共计五十年。另于本
契约期限届满前三年, 华航园区公司得经民航局同意优先续约一
次, 其期间以二十年为限。
业务经营范围为提供民用航空运输业、旅馆、服务航空事业及
其相关产业暨其它符合本基地法令许可用途经交通部民航局同意之
必要性服务所使用之办公及相关作业空间。
华航园区公司应于营运中心地上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计付土地租
金, 并依约按兴建期间及营运期间分别计收。华航园区公司应参照
「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公有土地出租及设定地上权租金优惠办
法」第二条, 兴建期间土地租金, 以土地依法应纳之地价税另加计
营业税及其它费用缴付租金; 营运期间土地租金, 以国有出租基地
租金计收标准六折另加计营业税及其它费用缴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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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华航园区公司开始营运之日起, 迄至五十年之兴建营运期限
届满日止之期间, 华航园区公司依其投资执行计划书之财务计划中
所预估之营业收入提出每年应缴付之定额权利金。另若每年于「营
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 401 报表)」所申报销售额之金额超过投
资执行计划书之财务计划中所预估之营业收入达10%以上时, 应就
其超过部分缴付10%之营运权利金。
华园公司为执行与民航局签订之「兴建营运契约」,于民国九十五年
十一月与台湾世曦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华航园区开发工程
项目管理总顾问契约」,合约总价款约为71,600 仟元,按项目管理进
度依约支付,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已支付23,867 仟元( 帐列未完
工程)。
华园公司为执行与民航局签订之「兴建营运契约」,于民国九十六年
三月与华兴联合建筑师事务所签定「华航园区开发工程委托规划设
计及监造技术服务契约」,依该约华园公司应支付华兴联合建筑师事
务所规划、设计及监造等服务费约为172,000 仟元,按完工进度依约
支付,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皆尚未支付。惟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
止, 本公司依建筑师公会规定预缴之金额为29,383 仟元( 帐列存出
保证金)。
上述「兴建营运契约」之工程建造预算约为40 亿元,并预计于九十
八年九月底完成验收移交。其中华园公司已于民国九十七年二月与
理成营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定「华航园区开发新建工程契约」,合
约总价为3,608,800 仟元,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已支付985,289 仟
元( 帐列未完工程)。
附注揭露事项
重大交易事项及 转投资事业相关信息
资金贷与他人: 无。
为他人背书保证: 附表一。
期末持有有价证券情形: 附表二。
累积买进或卖出同一有价证券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
额20%以上: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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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20%以上: 无。
处分不动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20%以上: 无。
与关系人进、销货之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20%以
上: 附表四。
应收关系人款项达新台币一亿元或实收资本额20%以上:附表五。
被投资公司名称、所在地区....等相关信息: 附表六。
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附注二十七。
大陆投资信息: 附表七。
母子公司间业务关系及重要交易往来情形: 附表八。
部门别财务信息
产业别信息:
本公司及子公司民国九十七及九十六年度有关产业别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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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说明书(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