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六架选购机总价约为美金1,802,645 仟元,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
已预付订金美金119,197 仟元( 帐列预付设备款)。
截至民国九十七年底止, 本公司因建置发动机工厂试车台设备, 已
支付美金5,820 仟元( 帐列未完工程),尚未支付款项约为美金14,602
仟元。
本公司与民航局间关于飞机租金及垫付款利息之争议, 系因民航局
依行政院之决议, 推翻原契约约定之利率, 主张该局租予本公司飞
机七架租金利息之计算及另由租用改为本公司自购之飞机三架预付
款( 垫款) 部分之利率应予追溯调高, 并据此请求利息差额计约11
亿余元。本案原经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简易庭判决本公司应给付民航
局该利息差额, 惟本公司就该案提起上诉, 并经台湾高等法院于民
国九十二年四月判决本公司应给付民航局2,874 仟元及就该金额自
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偿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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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利息, 另本公司应负担诉讼费用之千分之三。然该判决遭最高法
院废弃, 并于民国九十三年七月由最高法院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重
审, 嗣经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判决驳回民航局之诉,
本公司复获得胜诉, 然民航局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判决, 再向最高法
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于民国九十六年六月再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重
审, 并再经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判决驳回民航局之
诉, 本公司再获得二审胜诉, 民航局又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
高法院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再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重审, 本公司预期
可获致有利之判决。
本公司原向民航局租赁六架飞机, 后复配合民航局采用公开标售方
式处分租与本公司之飞机而参与标购作业, 并配合民航局飞机标售
作业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完成交机。嗣后民航局认为本公司仍应给
付最后一次租金给付日与交机日间之租金, 惟本公司认为标购价款
已包含上述租金款项, 民航局之重复请求租金并不合理。民航局于
民国九十四年五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本公司给付租金
380,570 仟元及滞纳金2,059 仟元, 本案虽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应依
民航局请求如数给付, 本公司不服该判决; 且按此项租赁原系属融
资性租赁契约之性质, 后因民航局收回飞机、公开标售, 即变更为
营业租赁并应据以调整租赁期间之租金, 本公司主张民航局应返还
本公司因租赁契约性质变更而溢付之租金, 并追加以该等租金抵销
民航局前述之请求, 复因原审判决并未厘清租赁契约之性质, 故本
公司再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虽经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九十七
年七月判决驳回民航局之诉, 惟因本公司认为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引
据之理由有违事实, 恐对前述另件相关诉讼案有不利之影响, 故本
公司已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提起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 并经其于民
国九十七年十一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重审, 本公司预期可获致有利
之判决。
美国司法部就航空业者是否涉及联合调涨美洲地区货运燃油附加费
而违反反托拉斯法正进行调查, 本公司依法配合其调查行动, 惟目
前仍在初步调查阶段, 故未能就任何潜在的负债做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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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储公司业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与民航局签订「一期航空货
运站营运契约书」, 特许期间自民航局移转营运权予华储公司之日
起, 二十年期满。预计将于未来十年内于中正机场货运站及高雄货
运站进行建筑物之改扩建、机具设备之导入及更新, 前述改扩建主
体工程计划之规模业经民国九十二年度董事会同意, 并经交通部民
航局函覆原则同意办理。该改扩建工程支出预估总金额为84 亿9 仟
万余元, 自民国九十三年起进行设计, 且已于民国九十七年开始发
包施工。
依前述扩建工程计划, 华储公司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与非
关系人台湾世曦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总顾问)签订「航
空货运站改扩建工程项目计划顾问服务契约书」( 以下简称总顾问契
约书), 用以提供华储公司改扩建工程顾问服务, 合约总价162,000
仟元; 民国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华储公司与总顾问修订总顾问契约
书, 并签订「航空货运站改扩建工程项目计划书总顾问契约书第一
次修正附约」, 修正总顾问总服务费用为189,036 仟元; 民国九十三
年十一月三十日依民航主管机关核定之改扩建新修正计划, 双方再
次修订总顾问契约书, 并签订「航空货运站改扩建工程项目计划总
顾问契约书第二次修正附约」, 修正总顾问总服务费用为444,493 仟
元( 含营业税)。另华储公司于九十七年三月分别与非关系人西门子
股份有限公司及建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航空货运站改扩建工
程第一阶段储运设备合约」及「航空货运站改扩建工程第一阶段工程
合约」, 合约总价款分别为1,352,400 仟元及1,491,938 仟元。
截至九十七年底止, 华储公司累计已支付之顾问服务费及工程
设备款分别为263,889 仟元( 含营业税)及437,603 仟元( 含营业税);
其中92,457 仟元( 含营业税) 及230,325 仟元( 含营业税) 已分别
于完工验收时转列各项固定资产项下,其余累计已支付款项378,710
仟元( 含营业税) 帐列未完工程项下。
上述货运站整体改善、设备购置及后续之设备增置与重置所取
得之资产, 于特许期间届满时将无偿移转予政府。另随特许期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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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而终止之土地、建物及动产租约, 其租赁土地及营运资产亦将原
状返还政府。
华储公司应于特许期间, 支付权利金予民航局, 权利金以年度营业
总额之金额( 包括营业收入与营业外收入, 但不包括华储公司依契
约规定转租交接区及专区使用者作业场地之租金收入) 为基础结
算, 且民航局得自移转营运权之日起依华储公司之实际营业收入及
支出等每三年检讨调整权利金之比率, 其比率列示如下:
年营业总额金额比率
20 亿以下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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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说明书(110)